清末民初时期的北京警察

辛亥革命网 2016-08-25 14:11 来源:团结报 作者:李自典 查看:

在清末民国初期,中国城市管理体制还没有效建立起来,于是,现代警察在履职过程中担当起了城市管理者的角色,成为政府的“大管家”,具有多样化的管理职能。

  在中国古代社会,没有专门维护社会秩序的警察制度和组织机构,但是类似警察职能的机构却已有存在,如“司徒”即兼有警察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现代警察制度是在清末内忧外患的情况下,为挽救国家危亡而学习西方进行改革过程中的产物。

  1900年义和团运动扩展到北京,为维持城里的秩序,清廷留守官员征得占领军的同意,由各占领区内的绅董出面,在各占领区组织了临时治安机构——安民公所,招募华人“巡捕”管理界内的警察事务。自此,北京近代警察制度的建设开始发端。1901年夏,清政府与八国联军和议告成后,安民公所撤销。其后在5月,京城善后协巡总局在因袭“安民公所”旧制基础上建立起来。后因开办效果不理想,1902年9月善后协巡总局被裁撤,工巡总局设立,先在内城建设,后扩大到外城。清政府从中看到了警察对于维持社会秩序的巨大功用,遂决定将其全面推广。1905年10月8日,清政府下令正式宣布成立巡警部,作为全国警政的最高管理机构,综理全国警察事务。巡警部成立后,接管了原京师内、外城工巡局事务,并更名为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1906年,清政府实行官制改革,成立民政部,原设巡警部基本上缩编为民政部警政司,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改隶民政部。进入北洋政府时期,总揽警务的机关是内务部,其下设警务局是具体承办警察行政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所辖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合并为京师警察厅。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内务部改为内政部,其下设警政司专管警察事业。京师警察厅改组为北平特别市公安局,后随着北京城市地位名称变动,公安局名称也随之改为北平市公安局。到1937年,又改称北平特别市警察局。

  随着警察制度建设的发展,警察作为一个新兴的社会职业群体出现在市民社会中。在清末民国初期,中国城市管理体制还没有效建立起来,于是,现代警察在履职过程中不知不觉担当起了城市管理者的角色,成为政府的“大管家”,具有多样化的管理职能,涉及政府市政、民政等多方面工作。

  社会治安

  清末民初时期,北京警察的社会治安管理范围尤为广泛,其包括: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风化,保护城市公共设施,管理和控制公共集会与结社,管制危险物品,以及其他的一切人为或自然灾害对市民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等等。在进行城市治安管理过程中,北京警察不断摸索,逐渐形成一种预警为先、违警惩罚教育继后的管理模式。

  首先,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警现象出现,除由政府制定了许多规章之外,警察机构还时常通过出示告示,向广大民众宣传各种违禁事项,以期毋犯。如据报载,1916年4月1日,京师警察厅通告各界人民,凡在京城居住者,如有无故惊疑搬家出京,本厅当施以干涉,业经通饬各区署随时注意,遇有此等情事立即劝导,如不服阻止即严加干涉,以维公安。 等等。如许的公安告示为预防各界违警犯罪起到了一定的警戒作用。

  其次,维护社会风化,也是关乎社会治安的重要内容。北京警察在维护社会风化方面,干预的范围宽泛而细微,无论是烟土、毒品、赌博、假药、娼妓、淫词淫书淫画、迷信,还是童谣、女子剪发、女子跳舞、女子装束等方面无不时见警察的影子。在管理方式上,首先是出示告示,以通俗明白的语言将政府交与警察维护社会风化的任务说明清楚,让安分守法的民众见此自觉小心行动,而违令不遵者警察即要切实查拿究办。

  再次,对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行管制,也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民众安全的重要方面。政府首先从法律层面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规章,如《管理收藏枪支规则》等等,为警察执法提供法律支撑。在实际工作中,警察机关为预警,首先会出示一些告示,以期民众自觉遵守规定。对于不遵法者,警察即施与查拿行动。

  道路交通

  在近代北京的警察机关中,负责管理交通职责的除专门的交通岗警外,一般的守望警及巡逻警均有此责任。警察在实施交通管理的过程中,第一步的工作是将交通知识向公众进行宣传,其方式灵活多样,例如发布公告、报纸刊载、张贴标语于通衢、派员讲演、委托中小学校代为宣传、制成简明节要在电影院映放、编印小册分散民众阅览、由交通警察随时指导讲解、举行交通安全周、摄制道路交通影片向社会宣传等,不管何种方式,目的都是以期民众懂得交通法规,自觉遵守交通秩序。对于车辆驾驶人,警察机关选派人员切实训练,凡在各都市主管官署登记的公私营业各种车马夫,无论服务时间长短,均须参加受训,主要训练课目有《交通警察大意》《交通警察指挥手势》等。

  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管理车辆登记,指挥来往车辆有序通行,保证道路畅通,取缔不法的车辆,处理违警事件,以及解决交通事故等均是警察的主要职责。对交通工具进行登记、发照等管理,是警察机关对车辆交通进行管制的第一项内容,这项工作自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一直由警察机关负责,进入国民政府时期,1928年改由公用局负责,1930年4月改由工务局负责,1931年5月则改由社会局负责。对不按规章登记、办理牌照的车辆,警察有责任实施查究。如据报载,1927年12月30日午后,正阳门大街有汽车一辆,车后安钉黄铜腰圆式车牌,上书红字一号,这种杂色车牌不合规定,应不准通行街市。京师警察厅得报后,训令内外二十、四郊区警察署,“令仰该署转饬各路及一体注意查察,务应查明该项车辆驻在何区,饬其即日一律悬挂厅制号牌,以符定章,而免盘阻。”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处理,是交通警察的又一重要任务。此方面的事例举不胜举,例如1928年1月28日下午,东长安街京汉铁路局门前,有该局警务处长温瓒玉乘汽车出局往南,适由西往东开来电车一辆,两车互撞,汽车损坏多处,坐车人及司机人均各受伤。内左一区警署查知,遂即一面将受伤人送往医院,一面将第九号电车司机人送署备讯,并觅将照相馆将当时形状拍照存案。

  城市消防

  管理城市消防安全是警察的一项重要职责。预防火患于未然,是警察管理消防事务的首要内容。为此警察机关加强火警预防宣传,迭次出示告谕,劝导民众加强火警意识。1933年,北平市公安局拟订维安须知,其中在预防火警方面提出:(一)住铺各户对于乱纸煤油等切勿多存,电灯线过旧须赶即更换,以免容易发生火警;(二)住铺各户须购置水唧以备急需,并须将消防队电话号码明了熟记(100号,东局2197)或张贴之。后来,北平市警察局为进行防火宣传,开展了如下活动:“(一)印发防火传单;(二)放映防火幻灯片;(三)广播防火常识;(四)消防车游行;(五)分区召开防火宣传大会;(六)消防演习。”除了进行火警宣传外,为预防火患,北京警察机关还采取了一些切实措施,如1911年民政部饬消防队于内外城设立望火台十余处,增设警钟,其点数为一一东二二西三三南四四北,分别布置一律完备。

  当火警防不及防时,努力扑救便成为警察的另一项重要工作。火警出现伊始,一般由起火所在地的警钟台瞭望警击钟报告,消防队闻知火灾警报,即行驰赴火灾所在地,从事扑灭。后来随着电话的出现和推广,原始的击钟报警方式慢慢被取代。在扑救火警的过程中,警察与民间救火组织水会等往往协力合作,共同发挥保护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此外,还注意查究起火原因,对责任人进行讯问责惩,以为日后儆戒。如据报纸报道,1928年1月19日后夜,正阳门大街森泰茶叶铺商人在门前燃放鞭炮,军警闻声不知何事,均驰往查看,始知是该铺为祭河神所放之鞭炮。当经该管外左五区第一段巡长玉奇将该铺经理人张文玉带署,经承审署讯明,以张某违禁燃放爆竹属实违禁,依法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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