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的地方自治(2)

辛亥革命网 2015-09-28 14:50 来源:团结报 作者:戴鞍钢 查看:

1901清末新政推行后,曾试行地方自治,虽各地进度、实效不一,并因强行摊派所需经费而不时激怒民众,但其毕竟标志着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近代化开始起步,其间的教训也很深刻。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成长起来的宝山县的新知识群体百余人,构成了宝山县新一代的知识群体。他们的特点是能够顺应晚清社会变革的时代潮流,在甲午战后,不满清朝专制统治的腐败,向往立宪、民主,除了袁希洛、邵曾锷等少数几个人在日本或杭州武备学堂参加同盟会,主要在国外或其他地区活动以外,其余的绝大部分都在宝山县及其相邻的上海等地奔走呼吁救亡图存,相继参加地方社会改革事业。

  戊戌维新前后,废科举兴学校创办新式教育,是当时先进的中国人救亡图存的一种重要的社会思潮,同时又是两个世纪之交中国社会变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得风气之先的宝山县新知识群体在甲午战争后不久,“慨念救国自强,非先兴教育不为功”(民国《宝山县再续志》卷14,人物),即开始在家乡兴办新式教育。汪元裙毅然弃官回乡里江湾任教。在罗店,他们促进老乡绅李钟瀚创设菁峨学堂。1901年开始,潘鸿鼎、袁希涛等人更多方集资,积极筹办新式学校,到1905年,全县已创立学校20所(民国《宝山县续志》卷7,教育)。

  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之后,宝山的新知识群体踊跃地投入争取立宪,以及作为立宪运动重要组成部分的地方自治之中。他们富有历史责任感,乐于对家乡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责,“视自己家乡的福利增进和利益保护为己任”(张仲礼:《中国绅士》,第48页)。通过长期在故乡的活动或与故乡保持的各种联系,宝山新知识群体逐渐与原有绅士群体彼此加深理解,互有让步,互相接纳,并且推动后者追随时代潮流前进。

  在清末立宪运动和地方自治等社会改革事业中,两者大体能保持合作关系。旧乡绅李钟瀚、张宝鉴、告老还乡的兵部郎中朱诒烈等,都在地方改革和自治中给予理解、合作,不少人还在自治团体中担任职务。这样,经过几年时间的努力和各类革新事业的实践,宝山新知识群体不仅增长了处理社会事务的实际才能,而且进一步加深了对全县各类事务的了解和参与,巩固和扩大了在宝山社会改革中的主导地位。钱淦就是他们的一位代表。清末宝山城镇社会改革,就是在以钱淦为代表的新乡绅的领导和推动下,克服种种困难,努力开展的。

  1906年春至1909年夏,新乡绅在宝山县成立团体,创设机构,举办若干自治性质的革新,为正式开展地方自治铺路奠基。他们仿效上海绅商自办机构、团体,筹措经费、整顿地方,以立自治之基础的思路,最初以学务公所,继之以教育会和劝学所,随后又创办清丈局,作为主要领导机构,促进宝山的改革事业。

  1907年后,宝山新乡绅以学务公所、劝学所和教育会为主要机构,广泛联络旧乡绅和工商、学界人士,多方位筹措经费,从推广学校教育入手,创办师范学校,培养小学教师,又创办了一批小学校和职业学校;在城厢和吴淞创办巡警局,初步建立起近代警政。同时又创办通俗教育社和戒烟会,对民众进行科学知识包括鸦片烟的危害和戒烟的方法的启蒙。而体操学校的开办,则为尔后筹设商团、民团提供了条件。

  1909年初,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同年7月,宝山新乡绅即成立筹备自治公所,领导全县推行自治的各项活动。清末地方自治,主要是在府州县及其下属自治体内推行。当时分为两级,府州县的自治称为上级自治,城镇乡的自治称为下级自治。城镇乡自治先实行,府州县自治后实行。实行这两级地方自治的首要任务,则为设立推动机关和训练自治人才两项。

  宝山县筹备自治公所为推动该县正式开展地方自治的总机构,是由清丈局、教育会、劝学所和地方自治会、地方公益会、戒烟总会、罗店吴淞两个商会以及各厂主要绅董的共同筹备而成立的,其领袖和基本骨干也是由上述组织经协商后推举产生的。因此,上述组织的主要成员也就成为自治公所的领袖或骨干。

  宝山自治公所成立后,在钱淦等人的努力下,组织了自治研究所,创办了《宝山自治杂志》,作为对本县自治问题的调查研究,普及自治知识、交流各城乡自治情况和指导自治运动正常开展的机构。与此同时,组织人力分赴全县乡村,深入进行了持续一个多月的地方自治宣讲,并着手分期筹设城镇乡自治机关。

  宝山自治公所不仅积极筹设各市、乡自治机构,而且推动原有的清丈局、教育会、劝学所等机构继续开展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在两年多时间里,清丈和兴学两项工作,在经费短绌的情况下,取得新的成就。到1911年,清丈完成了十分之八,并新办10余所小学。禁、戒鸦片烟的工作也取得新成绩。其他如浚河、筑路等,也有新的进展。

  地方自治的经费难题

  各地在推行地方自治的过程中,普遍面临所需经费严重短缺的问题。当时办理新政和地方自治,州县学务、卫生、善举、实业等事项,均被清朝政府定位为国家政务以外的地方自治事务,其所需经费不许动用国家租税,几乎完全由地方自筹。由于数目巨大,无法采取传统的私人募集、私人经理的方法运作,于是各城镇乡纷纷设立地方财务机构,筹措地方公共收入,从而产生了乡镇地方自治财政。

  由于乡镇地方公款公产和罚金很少,实际上清末乡镇财政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种名目的公益捐,国家财政没有提供支持,几乎完全依靠乡镇社会自身的财力。这就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基础教育所需经费,理应由政府提供,当时却是政府强制性地要求各地开设中小学堂、蒙养院等,并规定其费用完全由民间自筹,这势必招致民众的不满和对立情绪,加上一些地方主持其事者克扣贪污、中饱私囊,各地频发“毁学”即捣毁学堂的事件。1909年,《东方杂志》以“毁学果竟成为风气耶”为题刊文指出:“自无锡毁学之事起,四川、江西旋亦有毁学之事,今则广东毁学之事见矣。考其原因,无非为抽捐而起”。

  据统计,在清末发生的170起毁学事件中,有94起由教育经费问题引起;在浙江发生的256起乡村教育诉讼案件中,有162起与教育经费有关。诚如有学者指出的,当时发生的各种自治风潮,其矛头具体指向各城镇乡基层自治组织,实质上则是民众对新政改革举措使他们未及享受其益,却先饱尝其苦的严峻现实的抵抗。其教训,无疑是很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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