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右任:诗心草圣

辛亥革命网 2018-05-23 13:53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袁新雨 查看:

于右任出生于陕西省三原县,是著名的民主革命先驱、近代教育家,这位被誉为“三原草圣”的革命者同时还是一位有着深厚素养的诗人。他不但以笔墨写诗,更以诗心作诗。

  5月11日,“为万世开太平——于右任书法作品展”在中国美术馆开幕。展览分为“铭心金石”、“千秋浩歌”、“杖行天下”三个主题,展示了于右任多年以来的书法创作成果,呈现其对书法艺术的探索和追求。

  于右任出生于陕西省三原县,原名伯循,以字行,号骚心、髯翁,晚年又号太平老人,是著名的民主革命先驱、近代教育家,早年追随孙中山,投身于推翻清王朝封建统治的辛亥革命。这位被誉为“三原草圣”的革命者同时还是一位有着深厚素养的诗人。他不但以笔墨写诗,更以诗心作诗。

  1出版的《标准草书》至今还在使用

  于右任的身份很多。他是书法家,又是教育家,既是民主革命的先驱,亦是一位满怀诗情的诗人。幼年时丧母、父亲外出经商,由伯母教养长大的于右任在私塾里接触到了诗。1885年,7岁的于右任来到三水,跟随宿儒第五(复姓)先生读书。4年之后,回到陕西三原的于右任师从毛班香先生,从此开始学习古、近体诗。因为在闲暇时间帮助先生打理私塾杂事,于右任得见南宋诗残本。

  同样活在乱世,同样的土地正被来自更远地方的列强践踏着。跨越时空,11岁的少年被千年前的忠烈之士所感染。在文天祥、谢枋得的诗集残本中,于右任看见了诸位先贤的激越声调、高昂意气,感受到了满纸家国兴亡之叹。由此,于右任悟入诗学殿堂。在这一年(1889年),于右任在四川经商的父亲自川返家,父子二人常共一灯夜读。同样在这一年,于右任师从太老师毛汉诗学习王羲之行草。此时,一位满腔诗心与热血的书法家正在快速成长。

于右任行草诗稿《题梁鼎铭画拐子马图》

  在研习书法的人看来,于右任在书法上的成就最大。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高级注册教师克镭称于右任“是一位划时代的大书法家”。“后人将于右任视为王羲之之后的‘现代书圣’。”克镭这样告诉记者,“清代开始,书法分两派,帖学派以二王及赵孟頫为模范,称为南派;北派为碑学,因为考古成果的丰富所以在清代逐渐复兴。在书法艺术上,这两个风格很难融合在一起。而于右任却通过自己的钻研与实践,将碑学与帖学融合为一体,这是前所未有的。”

  于右任最初学习的就是王羲之行草,以此为起点接触帖学,研习二王以及赵孟頫的名帖。中年,于右任开始学魏碑,同时致力于收藏碑石。即便一些碑石已经难以找到,于右任也会收集相关的拓片。“光汉代至宋代的墓志就收集了近400余方。在收集这些碑石的过程中,于右任游走于名山大川,写了很多东西,其中有一首《寻碑》最能代表于右任的经历与感触。”克镭介绍。

  这首诗这样写道:“曳杖寻碑去,城南日往还。水沉千福寺,云掩五台山。洗涤摩崖上,徘徊造像间。愁来且乘兴,得失两开颜。”诗中不但再现了于右任四处走访找寻石碑的情景,还抒发了找碑过程中的感受,同时也是于右任的人生态度:当忧愁来临,便调集起自己的全部兴致;无论找到与否,都保持着乐观的态度。在于右任的另一首五绝中,同样能看出他对于碑文的重视:“朝写石门铭,暮临二十品。辛苦集为联,夜夜泪湿枕。”除了对临碑的重视外,还不难发现于右任练习书法之刻苦,朝暮都在临摹,写着写着,竟然涕泪落下,夜夜都沾湿枕头。于右任将其寓所命名为“鸳鸯七志斋”,而这些碑石则被统称为“鸳鸯七志斋藏石”,后来悉数转赠与西安碑林。

  “于右任在自己的字体中融合了碑、帖二学,使得他的作品中既有碑的雄强刚健,有金石味,又有帖学的柔美、秀丽、飘逸,化解了北碑的生硬,给二王柔美的风格增加了强悍的元素。”克镭说。

  书法艺术中极具独特美感的草书之所以能够广为流传,其实也归功于右任的研习与整理。于右任在1934年成立了标准草书社,初期以“章草”《急就草》为准绳,之后以二王草书为本,修补章草的缺失,再辅以历代书法家之现今优美笔法,重实用,取美艺,从而完成了后来的“标准草书”。1936年7月,于右任的《标准草书》出版,在自序中他这样写道:“今者世界之大,人事之繁,国家建设之艰巨,生存竞争之剧烈,时之足珍,千百倍于往昔,广草书于天下,以利制作而新国运,此其时矣!此其时矣!”

于右任行书扇面

  到了1937年,于右任修正了《标准草书》中的一些错误,本欲付梓,却因抗战爆发而不得不中断。1938年,于右任将《标准草书》第三次修正,并交由上海中华书局出版。1940年进行了对《标准草书》的第四次修正。1942年,《标准草书》第五次修正,书法名家吴稚晖谓《标准草书》“对于中国文字改良之贡献为许慎《说文解字》之后第一部”。于右任还撰写了《标准草书千字文》,在自序中指出自己对于草书的要求便是“易识、易写、美丽、准确”,也说明了《标准草书》“其取材也,兼求之于章今狂三派之作者,使其各尽所长,有平均发展之机会”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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