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共和、宪政:辛亥革命的政治现代化选择

辛亥革命网 2016-12-08 08:59 来源:《长白学刊》 作者:蔡文成 查看:

本文以国家建构的视野,从民主、共和、宪政三个维度,试图探究辛亥革命的政治现代化选择,追寻辛亥革命的政治遗产和历史启迪。

  辛亥革命是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开端,是以民主为政治目标,以共和为政治制度,以宪政为治理模式的政治革命。辛亥革命建立中华民国,民主立国、共和建国、宪政治国,使中国政治从传统走向现代:政治统治合法化,政治结构合理化,政治行为多元化。辛亥革命的是非功过,至今招谤涉讼,但遗产丰富,启迪深刻:民主、共和、宪政是政治现代化的历史趋势,是漫长的历史过程,是复杂社会系统,需要立足现实实践,循序渐进,不断发展创新。

  近代以降,中国外患和内忧相交织,启蒙与救亡相纠结,现代化成为灾难深重的中华民族漫漫求索和国家建构的希望。20世纪初发生在中国的辛亥革命,称为“世界风暴的新源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意义上具有现代化特征的革命,是近代中国民主政治实践的一个里程碑。辛亥革命建立中华民国,民主立国、共和建国、宪政治国,赋予中国社会以新的现代性飞跃,对中国政治进行前所未有的改造,中国政治从此真正迈进现代化的轨道。百年以来,对辛亥革命的研究、解读、评说、反思层出不穷,资源深厚,硕果累累。但也往往陷于革命叙事的学术逻辑和思维惯性,囿于传统的理论视野和研究范式,遗漏颇多。本文以国家建构的视野,从民主、共和、宪政三个维度,试图探究辛亥革命的政治现代化选择,追寻辛亥革命的政治遗产和历史启迪。

  一、民主:辛亥革命国家变革的理想范型

  辛亥革命完成了中国从王朝国家到民族国家、民主国家的历史跨越,建构了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给上下求索的国人启蒙了民主的理念,播散民主的理想,形成了新国家的理想图景。民主(democracy)—词最初源于古希腊语demos和kratia,前者是指“人民”,后者指“统治”,即人民的统治、人民的权力。欧美“民主”经古希腊、古罗马的塑形与奠基,中世纪的孕育与积淀,文艺复兴的催化与传播,资产阶级革命的重生和重构,形成以人民主体性为价值,统治合法性和治理有效性为制度安排的政治系统,是与君主专制制度截然不同的国家形态和政治模式,成为西方文明强盛的标志和象征,也成为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追求独立解放、富国强民而顶礼膜拜的范型。民主思潮从20世纪西舶东渡而入中土,以其崭新的政治理念和强大的生命力在中国迅速地发展起来,是继洋务运动、维新运动后在中国最具有影响力的社会思潮与政治理念,它强烈地冲击着社会的旧制度、旧观念,形成了一个波澜壮阔的思想解放潮流。自清末变法图强开始,走向现代政治的大辩论、大抉择就在君主立宪派和民主革命派针锋相对地展开:是“变法救国”还是“革命建国”。随着维新变法和清末新政的失败退场,革命成为创造历史、社会进化的最终选择。辛亥革命是这—浩浩荡荡历史潮流的必然结果,选择民主成为建立新国家的国体想象和政治实验。

  孙中山先生坚信民主是西方崛起和强大的“奥秘”,是积贫积弱国家救国救民的“灵丹妙药”。在其思想纲领“三民主义”中系统诠释了民主的精义:“何谓三民主义呢?简单的说,便是民有、民治、民享。详细地说,便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其政治理念中浸透着民主的精神:“民国则以国家为人民之公产,凡人民之事,人民公理之”。“民国之国家,为全国国民所公有;民国之政治,为国民所共理;民国之权利,为国民所共享。”素有“开国二杰”之称的黄兴赞誉民主:“世界大势日趋于平民政治,吾人乃亦以平民政治为归宿”,“革命党之主张,则推翻满清之后,建设一完全共和国家,以实施其平民之政治。”

  民主的本质是主权在民,这成为自始至终贯穿辛亥革命的政治目标。民主思想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规定的建国方案中清晰可见:“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1912年3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正式规定了主权在民原则,即“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一切权力。主权在民成为“民国之通义”,辛亥革命和中华民国的民主实践更是星星之火,燎原华夏大地。国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政治权利,国人从封建专制压迫下解放,获得独立和自由的新起点。《临时约法》规定,国家的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全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享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和被选举等权利。民主参与机制、竞争机制、制衡机制、法治机制也遥相呼应展开运行。从选举来看,1912年的全国大选中,登记的选民占当时全国人口的10%;从竞争来看,民国初期,政党雨后春笋,大大小小312个。不论是从历史的角度看,还是从现实的角度说,民国民主“初出茅庐式”的实践有力地推进了中国政治现代化进程,把中国的政治现代化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共和:辛亥革命国家建构的制度选择

  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建立共和制度,成立共和国,改变了中国历史发展的基调,把中国政治推进到现代化发展的新时代。“共和”(republic)一词,源自拉丁文“respublica”,意为“公共事务”或“公共事业”。共和是悠久的历史传统,也是通行的政体、国号。“一个政治体系若在“公法”和“公益”的基础上聚合民众,并将国家当做一项“人民之事业”来实施治理,便可称为共和国。”共和之本在于公共性,是“公”、“共”、“和”的三位—体,共和制度坚持公共权力的多元共享、公共事务的多元共治、公共生活的多元共赢。共和与民主共生、重叠,相辅相成。但二者各不相同,民主的精髓是“主权在民”,共和的精神是“天下为公”;民主重在确立国家的主体,即国体,共和重在国家政权形式,即政体。中华民国,是新的民族国家形态,是人民主权的民主国家,选择共和制的国家形式:“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民国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而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

  顺应历史潮流,真正将共和制度引到中国的第一人是孙中山。自1894年在檀香山创立兴中会开始,在《檀香山兴中会盟书》中提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合众政府”就是美国联邦式的共和政体。之后他多次提及要建立共和政体。1897年他明确提出中国要改行“共和政体”,“于政治之精神执共和主义。”1903年他在演说中表示:“必须倾覆满洲政府,建设民国。革命成功之日,效法美国,选举总统,废除专制,实行共和。”辛亥民国第一流政治家宋教仁主张:“政府分为三部,司法可不必言,行政则为国务院和各省官厅,立法则为国会;”“总统当为不负责任,由国务院负责,内阁制之精神,实为共和之良好制也。”

  “民国”的共和是对中国“家天下”君主王朝制度的超越。1911年12月通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提出在召集国民会议、颁布宪法之前,组织临时政府。1912年1月1日建立南京临时政府,向全世界宣告中华民国诞生,中国成为中国乃至亚洲历史上第一个民主共和制国家。“民国是和帝国不同的:帝国是由皇帝一个人专制,民国是由全国的人民作主;帝国是家天下,民国是公天下。”革命确立了总统共和制,在民国临时大总统就职典礼上,孙中山宣誓“以忠于国,为众服务”,这在中国近代史上一扫专制时代君主以国民为臣民、奴仆之旧俗,第一次树立了国家元首“服务人民”、政府执政“天下为公”的现代形象。1912年1月28日,我国第一个国会一参议院正式成立,它形成对南京临时政府的监督,表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分离和相互有效的制约,“希望在中国实施的共和政治,是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三月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基于预防和警惕袁世凯专权独裁的紧迫需要,修改总统共和为责任内阁制,形成代表制度、选举制度、分权制度、司法制度等国家制度。从武昌起义到临时政府再到临时约法,分权制衡、共和政府的建立,天下为公政治理念的宣示,成为我国政治现代化革故鼎新的重要进程。

  三、宪政:辛亥革命国家统治的治理模式

  辛亥革命开创了“宪政之治”的新传统。“宪政之治”正是中国知识精英全力以赴实现中国现代化的具体表征。宪政源自constitutionalism,即宪法政治,宪政的根本意图在于通过限制和监控权力,保障人权和自由。毛泽东一语道破玄机:“宪政即民主政治。”西方宪政传统源远流长,形成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精神在于法治,是对人治的否定和超越,是民主与法治的结合;宪政也是一套确立和维持对政治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有效控制的技术。近代宪政和民主几乎如影相随地被译介、传播并登陆中国。“甲午战后开始的仿效西方改革政治的新潮流,一开始就呈现出仿效日本维新、实行君主立宪和效法美法革命、建立民主共和这两个不同的模式和不同的层次。”清末君主立宪的失败成就了辛亥革命的革命建国选择。尽管辛亥革命否定了君主立宪的方向,但是以民主共和的国家建构延续和继承了近代宪政治国的努力,把宪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模式和发展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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