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司法官群体的分流与重组 兼论辛亥鼎革后的人事嬗变

辛亥革命网 2017-04-19 10:18 来源:《近代史研究》 作者:李在全 查看:

经由辛亥革命、民国肇建、清帝逊位等一系列重大事件,中国从帝制走向共和,从帝国嬗变为民国。政权更迭之际,清末数年间形成的新式司法官群体何去何从?

  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廷推行官制改革,仿照立宪国建制,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清末官制改革中诞生的大理院,可谓中国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司法机构,人员多数调自法(刑)部,很多拥有较高学衔与功名,不乏进士、举人者,新式法政人员则很少。①现代中国的“新式”司法官群体缘此产生。组建独立、专业化的司法官队伍是清末宪政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②至宣统元年(1909),京师、直隶、奉天等地新式司法机构相继设立,但此时司法官数量很少,多为原本存在于体制内的候补候选佐杂人员经速成“学习”改造而来的“熟谙新旧法律及于审判事理确有经验者”。宣统年间,司法官选任逐渐走上规范化的考选之路。在新政后期,法政教育勃兴,培养了大批法政人员。经宣统二年(1910)全国范围内的司法官考试,大量法政毕业人员加入司法官队伍中,外在型塑且内在改造着清末司法官群体结构。此后两年,在全国范围内组合而成1000多人规模的新式司法官群体。无疑,这是一个中外新旧交杂的法律职业群体。③

  经由辛亥革命、民国肇建、清帝逊位等一系列重大事件,中国从帝制走向共和,从帝国嬗变为民国。政权更迭之际,清末数年间形成的新式司法官群体何去何从?如何分流、重组?毋庸置疑,这是探究民初司法领域人事变动不可回避的问题;广而言之,这也是在解答革命引发的政权更迭后人事如何嬗变、权势如何转移的一个较佳视域。④

  一、辛壬之交:逃散与维持

  武昌起义后,京师震动,清廷官员纷纷离职,各部官员多为暂署或兼任。辛亥年九月,皇族内阁解散,袁世凯受命组建内阁。在袁阁中任法部大臣的沈家本在日记中记载:壬子年正月初五,“王炳青兼署法副”;七日,“王炳青兼署副大臣,又以终养辞,并乞开去少卿底缺”;九日,“许玑楼暂管法副,徐季龙理少,王书衡总检察,皆系暂行管理”;十一日,“玑楼又辞法副,请开缺修墓。季龙暂管法副,书衡兼理少”。⑤显而易见,辛壬变政之际,司法中枢已成“看守”性质。加之,法部原本即清廷中的非权力核心部门,人员亦多不安心任事。对此,报纸报道:“北京旧部,除外、邮、陆军等部外,其余各部司员情状极为瑟缩”⑥;在各部所发津贴中,法部、大理院垫底,从“正月起即不名一钱”。⑦

  京外状况有过之而无不及。如广东,该省高等审判厅厅丞史绪任(河南人,原为清末大理院推事),辛亥革命爆发后,卸职回籍;高等检察厅检察长文霈(满洲人,原亦为大理院推事)也“弃官而逃”。⑧广东司法司呈报:“窃自光复以后,省地及商埠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及旧提法使署官吏,半皆逃去。司法主权,几至无所系属。”⑨宣统年间在河南法政学堂就读、后任民国司法官的马寿华,晚年忆述:“武昌起义,各省响应。开封人心惶惶,客籍候补者纷纷回籍。”⑩由革命引起的无序、混乱也导致不少司法官去职。1912年3月《申报》刊载如此一事:江苏兴化县公民李绮园等以“审判厅各员开支公费过巨”为由,另举魏鼎新任审判长,禀请江苏都督核示;苏省都督斥其“荒谬”。(11)这说明,在混乱时局中,不少地方借“革命”之名,以种种理由让现职司法官员去职,另委他人。

  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清修律大臣伍廷芳出任临时政府司法总长,此可视为两个政权之间法制继承的象征。伍廷芳表示:“窃自光复以来,前清政府之法规既失效力,中华民国之法律尚未颁行,而各省暂行规约,尤不一致。当此新旧递嬗之际,必有补救方法,始足以昭划一而示标准。”鉴于此,南京司法部拟将前清制定之民律草案、第一次刑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商律、破产律、违警律中,“除第一次刑律草案,关于帝室之罪全章及关于内乱罪之死刑,碍难适用外,余皆由民国政府声明继续有效,以为临时适用法律,俾司法者有所根据”。(12)由于南京政府的临时性质,伍氏无法对“大清律法”进行“革命”,只能稍做变通;政权更迭的“法制手术”,只能留待其后的北京政府了。需指出的是,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临时约法》,特别是其中第48条至52条关于法院制度的规设,从根本大法层面规定了司法权在民国初期政权体系中的地位。此后北京政府的司法改组与相关改革无不受此影响。

  1912年2月13日,接任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在北京布告内外文武衙署:政府事务不容一日间断,“在新官制未定以前,凡现有内外大小文武各项官署人员,均应照旧供职,毋旷厥官。所有各官署应行之公务,应司之职掌,以及公款公物,均应照常办理,切实保管,不容稍懈”。(13)这是维持新旧政权过渡中的必要举措。关于新旧政权的法制继承问题,3月10日袁世凯宣布:“现在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颁布,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以资遵守。”(14)易言之,前清法律总体上在民国依然暂时有效,这与前述伍廷芳所言一致。不过,此时伍氏已经去职,3月30日,革命党方面的王宠惠被任命为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4月4日,前清旧吏、此前暂署法部副大臣的徐谦被任命为司法次长。因王氏尚未抵京,部务暂由徐谦主持。

  临时政府由南迁北,袁世凯由清廷内阁总理大臣变为民国临时大总统,很多前清臣僚也自然变为民国官员。由前清旧吏出任司法次长的徐谦,为表“革命”之意,更清晰地表明与前清旧政划清界限,想法与做法亦更趋新。早在徐谦被任命为司法次长之前,徐即拟将大理院、京师各级审检厅人员一律遣散,每处只留一人预备交代,为各部所未有之事。(15)被任命为司法次长后,徐氏表示用人方法:关于司法行政人员,将来属官新官制确定,缺额均选用中外法政专门毕业人员补充,而且留用法部的旧员,也要定期先行考试,以定去留(16);关于司法审判人员,此前的司法官多有不堪任用者,拟俟总长王宠惠到京后再商定,将原有法官全部甄别,甄别方法分为三项:出洋留学法政有毕业文凭者、在本国法政法律学堂毕业而有裁判才智者、于新旧法律人情风俗均皆透彻而又于裁判上富有经验者,除此三项外,无论系何项出身,概不留用。(17)徐谦这种完全摒弃“旧人”的做法,在司法部引发风潮:徐谦认为必须先将法部旧员全部解散,另委欧美留学法政出身者;后徐氏接王宠惠函电,告以组织司法机关,所有人员新旧参用,但徐在司法部宣告“王总长来电,不委任旧员”;不料,此事被部中人员获悉披露,部员与徐氏大起冲突。(18)4月29日,旧法部全体司员向大总统呈请两事:一、提出全体辞职;二、要求补发欠薪,袁世凯当即交国务院调和此事。后国务院议定,王宠惠来京之前,旧司员不容令其辞职,至于欠薪,理当设法补发。袁世凯、唐绍仪“当即责成徐谦一力维持”,赶紧补发欠薪,平息事端。(19)

  与徐谦相比,革命党人、留美法学博士王宠惠的做法显得较为稳健,他指示:各级审检厅不可轻易更动,暂留旧人,将来再行甄别。(20)5月1日,王宠惠抵京,开始主导交接、整理司法事务。王氏布告:“自共和宣布以来,全国统一,在北在南凡经服务之人,均属尽力民国,本总长同深敬佩,毫无歧视。兹经本总长派员接收前法部事务,无论新旧各员,未经指派者,均暂缓进署,听候另行组织。”(21)早在1912年4月北京政府就颁布《法部通行京外司法衙门文》,公布新刑律删修各节,要求京外各司法机关遵照执行。(22)但法院改组、人员去留最为关键的法律——《法院编制法》——尚未议定。5月,司法部致函负责起草修订法律的法制局:据3月10日大总统令,必须尽速修正《法院编制法》,因为“现在民国法院亟待组织,而法律之根据一日未定,即一日不能成立,于司法进行实多妨碍”,请法制局速备修正案,以便提议。(23)

  就在立法机关尚未制订司法官任用资格、标准之时,5月18日,前清大理院人员向民国政府提请辞职,获总统批准,且令司法部重组大理院。司法部表示,重组必须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重组必须于法有据,“由本部将该院另行组织,惟法院编制必须根据法律,而前清时代之编制法,又与民国国体多有不合,自应先行修正,拟由本部速行预备修正案,提交参议院”;另一方面,选派素谙法律人员接收大理院,接收后大理院行政事务直接由司法部管理,“原有各推事检察官及其他职员等,暂不解散,俟编制法修正案通过后,再行组织”。通过如此办理,“司法机关既无间断之虞,而该前院卿等亦不致久负责任”。(24)同日,袁世凯任命许世英为大理院院长;6月14日,许氏到院视事。(25)

  二、京师司法改组与资格确定:法政三年毕业且有经验者

  辛壬之交,各地各自为政,司法官资格要求存较大差异,这要求中央政府(主要是司法部)予以规范,全国性的司法官任免资格提上议事日程。1912年5月,司法部在答复广西方面的电文中,要求广西选任法官应暂时参照前清《法院编制法》办理,对擅自根据广西军政府法令改变法官任用规定的做法予以否定。(26)同月,司法部在回复广东、江西司法司函电中,准允他们“参照《法院编制法》及前法部法官考试章程,除与民国抵触各条及应考资格考试科目另行酌定外,余准援用,以资甄录”。(27)即司法官选任可援用前清之规定,但对江西自定法官考试条件的做法,即年满25岁以上普通人及现充法官者一律允许参加法官考试的做法,予以否定,并训示该省不要仓促举行考试。(28)言下之意,司法官选任依据前清《法院编制法》,但对于司法官考试则强调听候中央统一安排,地方不司自行其是。

  问题是,司法系统内部的问题处理受限于时局的变化。辛亥、壬子年之交,在接收清朝官衙与组建民国中央政府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暗潮涌动,冲突频发。(29)1912年6月,上台仅三个月的唐绍仪内阁结束,王宠惠于7月辞职,全国范围内司法改组的重任只能交付继任者。7月,前清旧吏、此前担任大理院院长的许世英,出任陆征祥内阁司法总长。许氏上任之初,首要任务就是处理因内阁纠纷而迁延多时的司法改组问题,当务之急是改组大理院及京师各级审检厅。8月24日司法部呈请大总统任命姚震、汪爔芝、廉隅、胡诒毂、沈家彝、朱献文、林行规、高种、潘昌熙、张孝栘、徐维震、黄德章为大理院推事(姚、汪兼充庭长);任命罗文干、朱深、李杭文为总检察厅检察官(罗为检察长)。随即任命京师高等、地方、初级审检厅的推检人员,任命江庸为京师高等审判厅厅长,李祖虞、朱学曾、郁华、陈经、张式彝为推事;任命刘蕃为京师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匡一、蒋棻为检察官;任命汪爔芝暂行署理京师地方审判厅厅长,刘豫瑶、张兰、张宗儒、潘恩培、赵丛懿、胡为楷、陈彭寿、徐焕、王克忠、李在瀛、李文翥、叶在均、林鼎章、冯毓德署京师地方审判厅推事;任命朱深暂行署理京师地方检察厅检察长,尹朝桢、蒋邦彦、龙骞、林尊鼎署京师地方检察厅检察官。(30)26日司法部接续呈请任命京师第一、二、三、四初级审判检察厅推检12人。(31)核查上述人员相关履历,均为新式法政人员,且多为留洋归国人员,故司法部称:“大理院暨各级审判检察厅,业已改组,所有简任荐任各司法官暨办事员,均系法律或法政毕业人员。”(32)

  在京师审检人员初步任命后,许世英说明此次改组的宗旨、任人标准、旧法官处置等问题,谓:“法官资格,法定綦严,必须以法律毕业而富于经验者为合格,倘非法律专门,则所谓经验者,不过如从前资深之说,恐究非有本之学也。”对于当时存在的新人、旧员问题,许氏云“统一进行之预备,固非有舍旧从新之见,亦决无丝毫偏私之心”,他解释道:此前在大理院以下各级审检厅、未经法律毕业各员,实际上不乏“贤劳之选”,若都不录用,任其投闲散置,甚为不妥,于是他“将办事多年勤劳尤著之员酌量调部办事,并分派各厅充当书记官”,这样也难免有所遗漏,故司法部拟举行旧法官特别考试。许氏特别指出:举行旧法官特别考试是权宜办法,“盖专为此次解散各员而设,果其学识经验确有可凭,则将来考试合格,自应分别部登用,以为过渡时代救济之方”。(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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