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节制资本主张及其反垄断法思想

辛亥革命网 2017-05-03 09:42 来源:中山日报 作者:欧阳白果 查看:

孙中山深谙当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因垄断资本而产生的社会问题,从而主张中国必须“节制资本”以防患于未萌。孙中山主张对私人资本要加以一定的节制,而对国家资本则要大力充分地发展。

  孙中山深谙当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因垄断资本而产生的社会问题,从而主张中国必须“节制资本”以防患于未萌。孙中山主张对私人资本要加以一定的节制,而对国家资本则要大力充分地发展。将“发达国家资本”作为反对私人垄断的重要手段,从而“发达国家资本”也可以包含于“节制资本”之中,节制资本主张即涉及 “节制私人资本”与“发达国家资本”两个方面。孙中山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节制资本以规制垄断,实行节制私人资本与发达国家资本互补,因而节制资本主张体现辩证统一的反垄断法思想。

  孙中山所主张的“节制私人资本”,是指限制私人垄断资本,“使私人资本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不能 “垄断社会之富源”。“节制私人资本”主张的直接根源在于采取节制私人资本之策“防止资本垄断流弊”。孙中山多次阐述以节制私人资本预防私人资本垄断危害的观点。其中,私人垄断资本可能伴随社会经济失控甚至控制国计民生,这是孙中山最为关注、认为最应思患预防的方面。“吾人之所以持民生主义者”,是“反对少数人占经济势力,垄断社会之富源”。为此,应遏制富者“以专制(垄断)剥削民财”,令贫者能“以竞争分沾利益”,以“既求国利,更应求民福”,贫富相均。孙中山主张限制私人经营范围,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来节制私人垄断资本。凡是能“操纵国民生计”之企业,一概由国家经营管理之;只有“不能操纵国民生计”之企业,才允许私人资本经营。即用国家经营管理重要实业 (“发达国家资本”)之法,来限制私人资本的活动范围,使私人资本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孙中山意识到,国外制定限制大公司垄断经营的法律(反垄断法)是限制节制资本的措施之一。但他所看重的是以税法手段来节制私人资本,主张采用直接征税的方法,实行“累进税率,多征资本家的所得税和遗产税”,以控制私人资本的规模。

  维护市场的竞争性既要节制私人垄断资本,又要发展中小私人资本。孙中山主张在节制私人垄断资本的同时,又要“保护”和“鼓励”中小私人资本的发展。“天下事非以竞争不能进步”。反对私人资本之垄断经营的直接目标是“使人民共享生产上之自由”——保障中小私人资本能够有机会参与生产经营的公平竞争,从而使中小私人资本不至于被私人垄断资本所“压倒”。孙中山主张在不允许私人垄断资本存在的前提下,采取法律等措施“保护”和“鼓励”中小私人资本的发展。“凡夫事物之可以委诸个人,或其较国家经营为适宜者,应任个人为之,由国家奖励,而以法律保护之。”同时,他还提出了鼓励发展中小型实业的税收、货币方面的法律制度措施。

  预防制止以大资本为代表的垄断与支持扶助中小资本发展,是维护市场竞争性的一体两面。孙中山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节制私人垄断资本,又保护和鼓励中小私人资本的发展。可见,孙中山关于“节制私人资本”的主张,体现了“限制私人垄断资本、鼓励私人中小资本发展”等方面的反垄断法思想。

  “单是节制资本,仍恐不足以解决民生问题,必要加以制造国家资本,才可解决。”在国家资本不发达的情形下,所谓“发达”实则主要是“制造”。孙中山曾设想以法律手段“发达”国家资本:对一些“已获利甚巨”、营运到期的民办事业,国家可以“不须款项,以法律收回”,“收归国有”而归国家经营;有些企业则可于未至限期前,择其优者,“用款收买之”。孙中山试图在中国采取发展“国营实业”之道“发达国家资本”,预防私人资本之流弊,让国家资本利益分享于社会,最终保障民生改善。发展“国营实业”以实现“人民共享利益”,乃“民生主义”的大要之一。孙中山主张国家垄断经营所获利益归之国家公有、国民所享,乃防私人垄断渐变成资本之专制而致生出贫富不均之道。孙中山主张在特定领域“发达国家资本”,这些领域主要包括重要的自然资源或生产资料,“操纵国民之生计”、控制国家经济之命脉的实业部门、具有独占性质的公用事业,私人无力投资经营的大企业等方面。反垄断法以“反对垄断、保护竞争”为直接目标,但也有诸如国家垄断等方面的适用除外情形。综上所述,孙中山主张以法律等手段“发达”国家资本,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经济资源和实业部门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垄断经营。可见,“发达国家资本”主张体现国家垄断豁免规制等方面的反垄断法思想和国家投资经营法思想。

  孙中山的节制资本主张及其反垄断法思想也存在着缺陷,但其主流思想的历史进步性是显而易见的。孙中山的节制资本主张及其垄断规制思想,不失为近代中国开了经济改革的先河。我国新民主主义阶段的经济政策纲领,与孙中山的节制资本主张一脉相承。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更是对其继承、创新和超越。我国反垄断法确认了“国有经济”垄断豁免、制止垄断、保护竞争的基本制度,实质上是依据宪法实施当前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保障。坚持和完善我国现行基本经济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垄断规制和国家投资经营制度,有效实施反垄断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反垄断法的具体制度保障作用。孙中山的节制资本主张及其所体现的反垄断法思想和国家投资经营法思想,对深化垄断规制改革、改善民生保障、实现富民强国,具有较大的启迪意义与借鉴作用。

  国家垄断豁免等合法垄断毕竟具有限制排除竞争等方面的消极作用,为此应审慎确定以国家资本投资经营垄断为基本方面的合法垄断的范围,科学界定反垄断制度的豁免领域以明确反垄断的范围。国家垄断以及专营专卖的产品、行业领域不宜过广,国家投资经营战线不宜过长,其领域和规模也不能一成不变。国家应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的投资布局,占控制地位的国有资本主要应只集中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家垄断、专营专卖等豁免领域及其规制政策和法律,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之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及时予以相应修正调整。

  完善垄断规制和国家投资经营制度,有效实施反垄断法律制度,应加强对国家垄断行业的监管规制。国家在依法实行特许经营、保护垄断豁免领域行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的同时,应采取禁止滥用垄断力、价格规制、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等措施强化合法垄断的监管。当前全面深化垄断规制改革,应在垄断行业和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形成垄断行业内外的适度竞争,以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国家应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垄断企业之国有股份的分红机制,扩大国有资本收益上交范围,提高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国家应深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改革,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从而以财政手段实现国民共享国有资本之利。国家应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遏制垄断性收益部门化个人化态势,逐步解决因垄断因素造成的行业之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问题。此外,应综合采取经济、法律等手段措施,拓展中小资本即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有效控制经营者集中并加大对大企业为代表的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参与权。

  (作者系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副教授、法律系主任,中山市地方立法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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