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前十年间汉奸指称的转义与泛用(4)

辛亥革命网 2017-08-31 10:28 来源:《社会科学战线》2017年第1期 作者:桑兵 查看:

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辛亥时期“汉奸”指称的转义及其使用为主题,进一步爬梳史料,重现史事,尽可能完整地呈现历史本相及发展进程,进而依据历史实事把握相关概念及其演化。

  如何实施上述方针,《洞庭波》同期发表了“屈魂”(宁调元)的《仇满横议》,提出实行最急进的破坏主义和最急进的破坏方法,主要有剪其羽翼和捣其巢穴两种,“前一策,则以歼满酋,除汉奸,排虏官”。汉奸历朝历代都有,到了清代,“其术日工,其徒亦日众。使满清三百年之祸水之鼓荡之泛滥,以淹没我如花似锦之山河,溶解我连绵不绝之帝统,沉溺我独立自由之男儿,至今日而尚未已,殆全出于若辈之手之泡制……盖若辈其面则人,其心则兽。凡可以为异族用,即可以为吾同族仇。可以为吾同族仇,即当以待异族之法待之。彼施全之击秦桧,万福华之刺王之春,是其例也”。(29)此说的“除汉奸”,不仅在革命军兴之际,而且在革命未起之时,就要以暗杀行刺的方式,剪除助纣为虐的汉奸。

  由于自责深,湖南人士对指责湘人的他省之人有汉奸行为,也格外痛恨。《洞庭波》刊出湖南留日学生来稿《公致江苏学会书》,对江苏学会主张立宪予以严词抨击:

  中国之亡也久矣,一亡于建虏之袭用汉制,再亡于湘军之助虏中兴,终且亡于保皇党之鼓吹立宪。夷狄用夏,汉人所以相视不惊;满祚中兴,汉家所以再志亡国。此范文程、洪承畴、曾国藩、李鸿章之所以可杀也。况当清廷恶劣腐败不绝如线之际,忽有人效其鹰犬,盗取各国议院之陈语,加以上下平和之美民(名),以愚其民,以救其亡,而为清室立万年有道之基者,其罪更可胜诛乎。是故立宪者,满族之至幸,而汉族之至不幸者也。欢迎立宪者,对于满族之至忠,而对于汉族之至不忠者也。以不忠之人谋不幸之事,此其人之工于贩国,甘于为奴,直令天下人耻之辱之笑之骂之痛哭之,举国皆欲杀之者,而不料其出现于我学界上之江苏学会也……自后有追咎汉奸者乎?吾不曰湖南,而曰江苏。(30)

  江浙人士抨击湘军残害同胞甚力,言词牵及一般湘人,如今居然也为“满清”作伥,难怪其愤愤不平。只是江苏学会并非学生团体,而是张謇等人的组织,他们本来就是主张立宪的中坚分子。

  全面论述“杀汉奸”最详尽的,当属1907年1月25日出刊的《汉帜》第1期题为《驱满酋必先杀汉奸论》的长文。该刊由清国留日学生编辑,在日本出版,其实是《洞庭波》的续刊。由于《洞庭波》第1期出版后即遭封禁,主持编务且包办政论的陈家鼎、宁调元等人亡走日本,筹划复刊,几经周折,定名《汉帜》。所以《汉帜》第1期本是《洞庭波》的第2期。《仇满横议》论及“除汉奸”一节时提及:“本报第二期有《驱满酋必先排汉奸》,专论于此,故不详述。”(31)

  文章的作者署名“锄非”。长期以来,各种辛亥资料集想当然地确定其人为别署“锄非子”的刘道一。1996年,王学庄在《近代史资料》总88号发表《〈驱满酋必先杀汉奸论〉作者辨》,根据文本所提及的时事,以确凿无疑的严谨考订,证明作者绝不可能是1906年12月9日已经被捕入狱的刘道一。又根据《汉帜》的前身《洞庭波》的3位编者的人脉活动及其介入当时湖南学界新派中禹之谟、周震麟两派激斗的关联程度,力证作者应为陈家鼎。不仅纠正了关于这一重要文献作者的误说,更为重要的是,为理解文本提供了可靠的凭借,不再望文生义地穿凿附会。可惜杨思机之前几位专论汉奸问题的作者均忽略了这一重要成果,使得文本的解读不知其能指所指,由后出外在的观念引伸而来的种种揣测推论,难免隔靴搔痒。王学庄独具慧眼,敏锐地看出《驱满酋必先杀汉奸论》的文风前后不一,前半关于历史上汉奸之害较纡缓,后面关于杀汉奸较激切。除了内容的约束外,可能的原因是后半部分为后来补写或改订,思想随时势有所变化。

  《驱满酋必先杀汉奸论》开宗明义地提出:“乱中国者满人,亡中国者非满人也,汉人也。盖汉奸者,引入满人之媒介也。”并历数殷周以来历代汉奸之事,证明每次胡祸乱华,都是汉奸造成,而清代汉奸的危害尤甚。“今日汉奸界之怪现状,且百出而未已,魑魅魍魉,吾见亦多。欲宽宥此现在的汉奸而不杀,则过去的汉奸已可鉴,未来的汉奸更方长。同胞多一优容汉奸之日,即汉奸多一残食同胞之时。汉奸多一番得志之机,即满酋多一次横暴之力。汉奸与同胞,则极端的反对性也。满酋与汉奸,则天然的化合物也。是故今日之计,救同胞而不杀酋奸,是犹抱薪救火,薪不尽而火不灭也;逐满酋而不杀汉奸,是犹隔靴搔痒,靴不启而痒不止也。汉奸乎!汉奸乎!而可任其白日横行而不杀乎?国人皆曰:杀,杀,杀!”

  在论述了杀汉奸与杀“满酋”同样甚至更加重要后,接下来文章列举了6种必杀的汉奸及其理由。这6种汉奸又可以归为3类:一是清朝的文武汉官,二是保皇立宪派,三是假新党。

  清朝的汉官,也就是转义后最早认定的汉奸,陈家鼎共列举了3种即张之洞,各官吏之暴者,各监督、兵官之妖者。张之洞也是汉官之一,之所以要单独提出,且列为此类的首要,是因“庚子之汉变之屠戮,今岁长江之饬拿,湘中之进剿,之洞之残汉媚胡,可谓不遗余力。现且侦骑四出,罗织党人,务欲尽取汉族思想家付之胡刀而后快。各督抚不久即更替,之洞独十数年而不换者,虏廷岂有爱于之洞哉,不过资其善杀汉人,以之坐镇上游,虽咸同间之官文驻鄂,尤不若此用家奴以防家贼之便。盖之洞者,满族之功臣,而杀同胞之上手也。吾辈不杀此老贼,终无以寒汉奸界之胆耳”。

  所谓“庚子之汉变之屠戮”,当然是庚子镇压自立军的旧账,而“今岁长江之饬拿,湘中之进剿”,则指1906年12月中旬缉捕“孙文党”王胜等人以及派兵镇压萍浏醴会党起事。至于“现且侦骑四出,罗织党人,务欲尽取汉族思想家付之胡刀而后快”,为陆续拘捕朱子龙、胡瑛、刘静庵、梁钟汉、张难先、李亚东、季雨霖、吴贡三、殷子衡9人而形成的武昌日知会要案。(32)不仅如此,“若夫吕海寰之嗾成《苏报》案,庞鸿书之锻炼湘狱,岑春煊之横虐广东,丁振铎之断送云南,李盛铎、戴鸿慈之奔走宪政,严修、徐世昌之附和维新,皆获咎祖国最甚,必正以国民之天诛,而之洞不过其首座也。开花之弹,无烟之枪,我国民其试演于数贼之颈哉!”单列张之洞为一类,就是要将汉奸中罪大恶极并且继续作恶的官员作为锄奸行动的首选,意在敲山震虎,产生威慑作用。

  “杀汉奸必杀各官吏之暴者”,是泛指一般官吏。为官即须作恶,“况寄宦异族之朝廷,尤非多杀民命,多削民脂,不足博虏廷之欢耶。‘廿年身世家何在,又报东胡设伪官’。胡虏不能自戕民之命也,则借官以戕之;胡虏不能自取民之产也,则借官以取之。官者,盖虏与民接之机关物也。环顾宦界,了知大义,不敢残民,迫于无可如何,以奴为隐,俟机待发者,亦有其人。至于豺狼成性,相将食人,借国民皮肉,为升官发财之券,日月谄事胡虏,以保我爵位勋阶者,比比皆是。枢臣则以囊括海内、专利中央为能;督抚则以镇压民气、摧抑革命军为能;州县以拿获会党、严刑威民为能;武员以扣减军饷、杀败国民兵为能。上而中堂、宫保,下而老爷、太爷,顶子之红色蓝色,无非血也;补服之禽形兽形,皆非人也。终日如阎罗夜叉,惟惧民死之不速。‘笑骂还他笑骂,好官任我为之’。是不啻为虏置千百猛兽于民上也。项羽起兵,先杀会稽守;洪军所过,先杀地方官;俄虚无党革命,惯杀将军宰相。驱满者之先杀此伪官也,必矣”。只有诛杀残民媚虏的“满奴汉奸”,才能剪除清朝的羽翼,顺利实现“排满革命”的大业。

  专门将官吏中的“各监督、兵官之妖者”提出,是因为军队和学生为社会中具有天然组织形式的群体,成为革命社会动员的重点,同时是官府防范的要害。“迩来民族主义日益传播,学生兵士大半有革命思想,而监督与兵官压之。种界非不知,大势非不晓,第以利禄主义所在,毋宁禁下而不为。今岁湖南内地学生,皆有独立资格,而监督则遏之,各省学界可概也。湖北之常备军赴湘倒戈,而兵官则禁之,各省之军界可概也。学生而欲革命乎?吾请从革监督之命起也。兵士而欲革命乎?吾请从革兵官之命起也。十九世纪以来之大革命,类皆学生兵士为之。第不先去学校军伍之汉奸,作直接的革命,而欲一跃颠覆政府,作间接的革命,难矣。学校最忌冲突,而破坏为虏作厉之奴圈,则冲突即其进步也。军界最讲服从,而上官杀百姓之命令,则不必服从也。学生谛思,兵士乎谛思。”辛亥武昌起事的历史进程显示,正是在军队、学堂深入进行了有组织的发动,成为首义取胜的决定性因素。

  陈家鼎罗列的6种必杀的汉奸,顺序并非随意排列,而是有所讲究。上述3种,张之洞不过列在第二位,其余分列第四、五位。第二大类的保皇会康梁则列在第一位,庆祝立宪党也列在第三位。也就是说,在陈家鼎看来,保皇派和立宪党的危害犹在汉人官僚之上,因而诛杀最具紧迫性,成为杀汉奸行动的当务之急。“杀汉奸必杀康有为、梁启超。甲午以后,虏廷不绝如线,而康、梁以痛哭流涕之妾态,倡为维新之论,保皇之名。种族之历史不通,国民之原理不晓,惟鳃鳃鼓其开明专制、政治革命之丑论,以作君王怜妾之宫怨词,‘汉使若回凭寄语,黄金何日赎蛾眉’。身居海外,心在虏廷,周旋清公使五臣之前,惶恐用我孤臣之不速。报章则可进呈御览,宪法即为身之护符。左道诬民,此孔子之所以诛少正卯也。康、梁者,今日之少正卯。欲息邪说,正人心,不诛此两妖魁,不可得也。”康、梁等人的维新保皇之说,蛊惑人心、混淆视听,成为“排满革命”的最大障碍,必须息邪说、正人心,才能祛除心魔,扫除障碍,为“排满革命”开辟通道。

  所谓“庆祝立宪党”,并非专指立宪派,而是清廷下诏预备立宪后,“乃庆祝立宪会,倡之于学界,应之于政界、商界,创办于京师、上海,遍及于各省各郡各埠,龙旗耀日,演说如雷。美国之贺离英独立旗耶?日本之欢迎征露凯旋军耶?醉耶?梦耶?痴耶?迷耶?举国若狂,不可思议。盖非别有肺腑,必不至斯”。“以异族政府之得意处,即亡国遗民之伤心处也……是必令各处有血男儿,各出其如热如火、如捷如神之手段,诛杀此贱奴而后可。否则我同胞如此丑举,不独间耻于同国,当亦见笑于虏中矣。”也就是说,凡是为预备立宪感到欢欣鼓舞并且喜形于色者,都在可杀该杀之列。

  必杀之汉奸的最后一项,是“假新党”。假新党虽然列于各类汉奸的末位,重要性却不可小视。陈家鼎这样描述“假新党”:“所贵乎新党者,贵有道德也,贵有团体也,贵有高尚之品格也,贵有坚固不摇之性情也。乃迩来有假新党焉,今日遇革命党,则力主驱逐鞑胡;明日遇立宪党,则又主不分满汉矣。留东则演说场唱民族,归国则保和殿颂圣神矣。‘今朝新贵人,昨日革命党。’此其人之名托志士,实则死奴,其心已不可问,况又遇利之所在,不惜牺牲同类,以取快于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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