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困局——一个制度史的解释(7)

辛亥革命网 2017-08-31 14:33 来源:《历史教学》2017年第4期 作者:马勇 查看:

就历史发展脉络而言,1911年武昌起义是一场“计划外革命”。按照清廷1906年“预备立宪”规划,以及“钦定宪法大纲”,中国的政治改革即便不会像预想的那样顺利,但也不致发生根本性颠覆

  对此,孙中山坦然对曰:“那不要紧,只要袁能真拥护共和,我就让给他。”(56)

  孙中山和革命党主流的思考是严谨的,承诺也是庄重的,并不会因为某些特殊的、突发原因而食言。南方不断传递的信息是:若清帝退位,则南京政府即可发表袁之正式公文;孙中山即可正式宣布解职,“以功以能,首推袁氏”。(57)

  我们当然不会轻易相信,袁世凯从君宪转向共和的关键是孙中山、革命党的许诺。但是也必须承认,历史就是这样一步一步走过来了,有了这些许诺,新军将领渐渐改变,袁世凯渐渐也在改变,即便是那些满洲贵族,大部分也只能顺应形势,听天由命。至1912年1月下旬,清帝退位已成大致趋势,孙中山兑现承诺让位给袁世凯逐步提上日程。1月21日,孙中山致电和谈代表伍廷芳及各报馆,并转致袁世凯,提出清帝退位后和平移交权力的五个要点:

  一、清帝退位,由袁同时知照驻京各国公使电知民国政府现在清帝已经退位,或转饬驻沪领事转达亦可。二、同时袁须宣布政见,绝对赞成共和主义。三、文接到外交团或领事团通知清帝退位布告后,即行辞职。四、由参议院举袁世凯为临时总统。五、袁被举为临时总统后,誓守参议院所定之宪法,乃能接受事权。按一、二两条即为袁断绝满政府关系,变为民国国民之条件。此为最后解决办法,如袁并此而不能行,则是不愿赞同民国,不愿和平解决,如此则所有优待皇室八旗各条件,不能履行。战争复起,天下流血,其罪当有所归。(58)

  面对清帝即将真的退位,孙中山和南方革命党人并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他们普遍没有与袁世凯直接打过交道,再加上各方面不断渲染袁世凯“谲诈百端,心术不测”,(59)劝告孙中山、南方革命党人保持警惕,防人之心不可无,因而在此后的日子里,孙中山、南方革命党人对北方,对袁世凯,不是进一步理解、体谅,和平相处,顺利移交,而是猜疑不断,防范不断,南北和解,几次面临中断的危险。

  经南北之间反复磋商,清廷终于在2月12日宣布退位,袁世凯也于当天致电孙中山、参议院及黎元洪,承认“共和为最良国体,世界之公认”,“大清皇帝既明诏辞位,业经世凯署名,则宣布之日为帝政之终局,即民国之始基,从此努力进行,务令达到圆满地位,永不使君主政体再行于中国”。(60)

  清帝和平退位了,和平重现了,孙中山也没有迟疑,迅速兑现承诺,第二天(13日)向参议院辞职,推荐袁世凯继任。孙中山提出三个附加条件:

  一、临时政府地点设于南京,为各省代表所议定,不能更改;二、辞职后,俟参议院举定新总统亲到南京受任之时,大总统及国务各员乃行辞职;三、临时政府约法为参议院所制定,新总统必须遵守颁布之一切法制章程。(61)

  就情理而言,孙中山提出的这三个条件并不过分,至于能否做到,为什么不能做到,都可以交给参议院进行裁定。

  困难在于,袁世凯对于这三个条件太不重视了,太不理解孙中山及革命党人的心情与用意了,他用各种理由方式坚持将政府继续放在北京,他的理由自然不错,也可以成立,但对革命党人、孙中山来说,则觉得有点故意,尤其是京津保兵变来得过于蹊跷,总让人觉得不是那么回事。

  在三个附加条件中,最值得注意,也是后来政治冲突根源的是第三条,即“临时政府约法为参议院所制定,新总统必须遵守颁布之一切法制章程”。(62)而这个《临时约法》就是专门为袁世凯“私人定制”的一部法律,因人制法,开启20世纪中国一个极不好的头。

  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的选举,即孙中山的当选,所凭借的是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在武昌制定的《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这个大纲尽管有许多不完善不严密的地方,但其立法原则就是美国的宪制,为总统负责制。这也是宋教仁在临时大总统选举前试图废弃总统制,改用内阁制而无法成功的一个法律障碍。只是在后来的南北议和中,袁世凯要接替孙中山出任大总统的可能性越来越大时,孙中山与革命党人却想到了这个最蹩脚的办法,试图用一纸法令去约束袁世凯的手脚。

  1912年1月2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成立。这个参议院实际上是由先前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改制而来,十七省都督委派了三十八名议员,院址仍为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旧址,即江苏省谘议局原址。会议推举林森为议长,陈陶遗为副议长,陈旋即辞职,王正廷接任。

  临时参议院成立的法理依据在武昌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其功能为临时政府的立法咨询机构,具有立法权、财政权、任免权、外交权及顾问权。此外,临时参议院还可对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进行议决。

  根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孙中山在临时参议院成立之后第三天(31日)将法制局所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五十五条咨请参议院审议。孙中山在咨文中说:“临时政府现已成立,而民国组织之法尚未制定,应请贵院迅为编定颁布,以固民国之基。”(63)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为法制局局长宋教仁起草,1月27日曾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的名义全文发表于《民立报》。28日,法制院觉得不妥,致函《民立报》更正:“贵报所载《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系我院提出供参考之草案,现尚未经参议院议决。请更正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64)

  孙中山将宋教仁起草的文本送交参议院后,并没有获得认同。“参议院当恐受命政府,有损立法独立之尊严,主张自行起草,不肯接受”,将原案掷回。(65)

  临时参议院不愿接受政府起草的文本,并不意味着参议院不认为重新制定《临时约法》的重要性。2月7日,临时参议院召集《临时约法》起草会议,名为“编辑委员会”,重新起草,但仍由宋教仁主稿,(66)会议共三十日,至3月8日全案告终。3月11日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发布。须知,3月8日,为袁世凯向南京临时参议院提交“大总统誓词”的日子,誓词曰:

  民国建设造端,百凡待治。世凯深愿竭其能力,发扬共和之精神,涤荡专制之瑕秽,谨守宪法,依国民之愿望,蕲达国家于安全强固之域,俾五大民族同臻乐利。凡兹志愿,率履勿渝。俟召集国会,选定第一期大总统,世凯即行解职。(67)

  对于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的《临时约法》,袁世凯并没有及时发现问题,或者即便发现了问题,可能他也并不在意,因为第一期正式大总统有待选举,正式国会有待召集,一切都处于变动中,何必急不可耐。

  然而,孙中山3月11日公布的《临时约法》却成为民国元年政治发展的障碍。这个约法凡七章五十六条,最大的改变,是放弃了武昌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制定的《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规定的总统制,而接受了宋教仁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提出的内阁制。

  从善意角度去理解,“盖当各省联合之始,实有类于美利坚十三州之联合,因其自然之势,宜建联邦国家,故采美之总统制。自临时政府成立后,感于南北统一之必要,宜建为单一国家,如法兰西之集权政府,故采法之总统制。至孙总统提出之《组织法草案》内容,大致与《临时约法》相仿佛”。(68)

  但如从孙中山以及南方革命党人的主观诉求看,他们之所以改总统制为内阁制,就是要用法律条文约束袁世凯的手脚。这里当然主要因为那段时间南北之间误解不断,事故不断,南方革命党人自以为不是袁世凯的对手,只好提前防范。他们计划推黄兴、宋教仁为内阁总理,这样,袁世凯就是虚置的大总统,位高世尊而没有权,即便袁世凯老奸巨猾,野性难驯,也只好屈从于法律条款。

  总统制、内阁制,都是近代代议制中的一种制度,各自利弊得失,在孙中山、宋教仁的争论中已有辩白。现在的问题,是革命党人在将袁世凯视为一个潜在对手,而又不得不向他让权时,总统制、内阁制的随意改变,实际上潜伏着巨大的隐患。民国元年、二年,乃至洪宪帝制,都可以在这一改变中寻找到蛛丝马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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