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法靖国时期唐继尧生态保护法治思想与《修改云南种树章程》(2)

辛亥革命网 2017-09-07 16:29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尹仑 查看:

护法靖国战争期间,靖国联军总司令唐继尧在其颁布的一系列政策与法规中制定了一部涉及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修改云南种树章程》,标志着唐继尧生态保护法治思想的正式形成。

  二、唐继尧生态保护法治思想的形成 

  1918年,唐继尧正式颁布了《修改云南种树章程》,并由云南省长公署核准与实施。《修改云南种树章程》的制定与颁布,标志着唐继尧生态保护法治思想的正式形成。

  《修改云南种树章程》共7章40条,各章的内容重点是:(1)总纲一章共4条,旨在明确章程的主旨和适用的主体;(2)种树权一章共5条,说明种树权划分为提倡种树和强制种树两种;(3)种树地一章共11条,主要规定各项公私种树权者承领国有荒地进行种树的程序;(4)种苗一章共6条,规定种树所需种子和苗木,应该按照各地方气候土壤条件、各地方发展需要来采集和培养;(5)保护一章共5条,规定对种植树木稽查保护和禁止盗伐的责任,对损害、盗伐、盗取及焚林所种植树木的惩罚;(6)奖惩一章共7条,规定对种树造林的各项奖励和惩处的办法;(7)附则一章共2条。从以上的章程条例可以看出,这部《修改云南种树章程》主旨在于鼓励在国有荒地进行植树造林,保护种植树木等森林资源,进行种子和苗木的栽培,制定了详细的奖励、监督和惩罚条例以加强对种植树林的管理,其中保护和奖惩两章可以明显看出受到了唐继尧生态保护法治思想的影响。

  具体而言,《修改云南种树章程》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唐继尧的生态保护法治思想:

  (一)“保护优先”是唐继尧生态保护法治思想的核心

  在《修改云南种树章程》中,从适用主体、权利、资源、制度等层面花了大量的篇章与内容阐述了对森林的保护,特别在第五章保护与第六章奖惩,详细具体地规定了各项保护措施,以及如何对保护森林的行为进行奖励、对破坏森林的行为进行惩罚。因此,保护是《修改云南种树章程》的主旨,“保护优先”构成了唐继尧生态保护法治思想的核心。

  今天,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多次会议中指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新的阶段性特征,以建设美丽中国为目标,以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为核心,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导向,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云南等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不仅面积广大,而且由于有着复杂多样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产生了丰富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资源,因此少数民族地区是中国乃至世界的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同时也是我国目前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地区,并且是整个国家的生态安全屏障。鉴于少数民族地区在我国生态安全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必须首先坚持生态保护。但是,当前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面临以下四个方面的挑战:首先,在很多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复制和照搬东部发达地区基于大量资源消耗的传统发展模式,给民族地区的自然资源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其次,随着中东部工业发展的升级和换代,大量粗放、效益低下、附加值低、科技技术含量低的低端落后工业产业淘汰至西部民族地区,而民族地区为了实现经济的发展,对这些落后工业产业的进入也采取欢迎态度,这对民族地区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第三,由于京津冀和东部沿海等人口密集度较高地区的环境污染严重,以雾霾为标志的环境污染成为公众关注事件,在治理雾霾的国内外巨大压力下,大量污染企业迁往西部人口较少的民族地区,给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带来的潜在挑战;第四,由于能源产业开发、工矿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在民族地区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逐渐增多,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矛盾日趋尖锐,导致野生动植物栖息地逐渐缩小、作物野生亲缘种的自然生境被破坏、生物遗传资源大量丧失,这些都威胁了国家的根本利益。

  当前,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确保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得到优先保护。因此,以“生态保护优先”为核心的唐继尧的生态保护法治思想,对今天在云南等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制定生态保护法律,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持续利用”是唐继尧生态保护法治思想的重点

  《修改云南种树章程》从种树、种苗、发展等章节内容阐述如何对森林资源进行发展,特别强调要因地制宜,按照各个地方的气候土壤条件,以及发展的实际需要来种植不同的树种,以利于未来的可持续资源利用。因此,利用是《修改云南种树章程》的目的,“持续利用”构成了唐继尧生态保护法治思想的重点。

  当今世界的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往往同时也是文化多样性丰富的地区,土著民族等传统民族社会在长期的生产实践过程中,他们的传统生活生计方式与当地的生态环境之间形成了紧密的关系和相互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对生态自然资源的利用方式和知识、以及治理生态自然资源的传统法律和制度。时至今日,生态环境资源仍然是土著民族等传统民族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资本和基础,而相关的传统法律和制度可以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基于西方自然保护理念的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对土著民族等传统社会与自然生态环境之间相互依赖的关系并不认可,一些环境保护主义者甚至认为传统民族社会对生态自然资源的利用是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因此采取现代环境法律严厉禁止。这些现代环境法律的实施,不仅剥离了传统民族社会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剥夺了传统民族社会对生态自然资源的权力,破坏了传统生存方式及其得以实现自身改良和发展的机会。例如前面所述北极地区因纽特人的狩猎方式,欧洲唯一的土著民族萨米人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方式等等,都引起了土著民族与环保主义者、传统法律与现代环境法律之间的冲突。

  中国少数民族地区也同样面临相似的问题,例如基诺族、独龙族等云南少数民族传统的刀耕火种方式被认为是对森林环境的破坏,藏族在高山牧场实施传统的放火烧荒制度被认为威胁了国家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等等。而今天的研究证明刀耕火种是当地少数民族在适度人口规模下,合理利用和保护当地生态资源的方式,牧场放火制度也是藏族控制牧场野生有害杂草、防止牧场退化的有效方式。 当前,我国民族地区生态法律制定的重点就是尊重少数民族对当地生态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以此实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权利。而以“持续利用”为重点的唐继尧的生态保护法治思想,对今天在云南等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制定生态资源合理利用法律,以促进当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唐继尧生态保护法治思想的价值

  当前,在我国开展依法治国、绿色丝绸之路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之下,为了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生态环境,特别是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就有必要对历史上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思想与法律进行分析和研究,包括唐继尧的生态保护思想与《修改云南种树章程》。具体而言,唐继尧生态保护法治思想、以及基于这一思想而制定的《修改云南种树章程》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

  (一)形成了中国近代较早的一部生态环境保护法规

  民国之前的中国历代中央政府和各民族地区地方政权虽然都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律法,以及传统习惯法等,但大多归于农业、畜牧业等关于生计的律法中,而没有单独成法。清末民初,由于政治社会的变革,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得林业的作用日益重要,并逐渐受到政府的重视,需要制定专门的法规加以保护。我国历代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律法以及传统习惯法,世界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为当时我国制定和颁布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奠定了基础。在唐继尧生态保护法治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修改云南种树章程》,是我国较早的一部独立的、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虽然当时的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保护森林、防止水土流失、禁止纵火和乱砍滥伐等,但《修改云南种树章程》的制定、颁布于实行,无疑是我国生态环境法律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二)形成了中国近代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

  《修改云南种树章程》涉及各类森林的定义、权属与功用划分、全省森林资源的普查、严禁砍伐森林并要求各地主动植树造林、国有地植树造林的程序、对违章伐木的惩处、保安林的清晰界定、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具体补偿措施、森林警察的权责和对森林保护的法规、破坏森林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对盗窃森林资源与破坏森林环境行为的处罚细则等等。由此可见,《修改云南种树章程》是一部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其生态环境保护宗旨清晰和明确,相关条例完备而详细。同时,《修改云南种树章程》有些条例的制定思路在当时非常先进和新颖,就是放在今天也不过时,例如规定了对私有保安林所有者的补偿,非常类似今天的生态补偿机制。

  (三)为民国时期云南省制定相关森林法规奠定了基础

  《修改云南种树章程》制定和实施之后,云南省公署在其基础上,又颁布了《云南森林诉讼章程》等一系列法律条文。

  《云南森林诉讼章程》共5章29条。各章的内容重点是:(1)总则一章共7条,旨在明确森林诉讼的范围包括森林烧毁、森林窃盗、森林损害、森林争执四类;(2)诉讼程序一章共2条,规定了诉讼内容和诉讼费;(3)审判程序一章共7条,规定了受理、传唤、证人和宣判事项;(4)上诉程序一章共10条,规定了上述部门、上诉理由、上诉期限和终审决定;(5)附则一章共3条。可以看出,《云南森林诉讼章程》总则一章森林诉讼的范围正是建立在《修改云南种树章程》对森林保护和奖惩条例的基础上。

  四、唐继尧生态保护法治思想的意义

  习近平同志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要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清醒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真正下决心把环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态环境建设好,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5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第六次集体学习会议上发言。]

  唐继尧生态保护法治思想不仅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而且还具有值得借鉴的现实意义。在这一思想上形成的《修改云南种树章程》是中国近代史上较早的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研究这一法规,对今天我国的历史学界、法学界和生态学界都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研究唐继尧生态保护法治思想形成的历史背景以及《修改云南种树章程》的制定内容,发现其中的规律和特点,为当前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提供参考;其次,研究唐继尧生态保护法治思想与《修改云南种树章程》,分析和总结其经验,为当前环境保护的立法提供参考;第三,研究唐继尧生态保护法治思想的核心价值与特点,为构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理论体系提供参考;第四,研究唐继尧生态保护法治思想的历史经验,对我国当前依法治国有着重要的历史与现实价值。

  当前,研究唐继尧生态保护法治思想对于促进云南省乃至我国民族边疆地区民族政策的完善和民族法制的健全、全面建设民族地区的法治社会具有直接的重要意义。依法治国是我国民族地区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边疆和民族地区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实现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未来,应该汲取包括唐继尧生态保护法治思想在内的历史上优秀的思想与实践,进一步完善民族政策、制定民族法律,以解决我国民族地区在发展进程中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同时,今天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一带一路”的愿景与行动》中,提出了突出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共建绿色丝绸之路。因此,生态文明是我国“一带一路”战略中的重要议题之一,研究唐继尧生态保护法治思想与《修改云南种树章程》,可以为今天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对云南省乃至我国开展依法治国与“一带一路”生态文明建设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一定的推动作用。

  作者简介:尹仑,白族,博士,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央民族大学“111引智计划”民族生态学基地客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文化安全与意识形态建设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主要从事生物多样性与传统知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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