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时期《云南森林章程》研究

辛亥革命网 2017-11-27 09:07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尹仑 查看:

1911 年 11 月,作为边陲省份的云南地方政府在辛亥革命胜利初期就先行颁布了一部森林保护的地方法规:《云南森林章程》。虽然是地方法规,《云南森林章程》却是近代中国第一部涉及森林资源与森林治理的法规。

  森林资源的治理与保护是一个古老的议题,制定法律以进行森林保护早在数千年前的人类历史上就开始了。民国时期是我国以法律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历史时期,1912 年民国政府设农林部,由山林司主管林业,拟定 《林政纲领十一条》。1914 年 11 月公布《森林法》共 6 章 32 条。民国时期的《森林法》及其细则和条例虽然较世界上第一部森林法———法国的《森林法》,晚了近 100 年之久,但与当时其他国家相比,则差距不大,如比日本仅晚了 17 年,而比英国还早 5 年公布。

  但是,在民国中央政府颁布 《林政纲领十一条》和《森林法》之前,1911 年 11 月,作为边陲省份的云南地方政府在辛亥革命胜利初期就先行颁布了一部森林保护的地方法规: 《云南森林章程》。虽然是地方法规, 《云南森林章程》却是近代中国第一部涉及森林资源与森林治理的法规。

  当前,对于中国近代森林法律的研究存在这以下的局限和问题: 首先,由于历史原因,对于民国时期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研究还显得不足,特别是地方性法规,更是空白,鲜有人问津,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其次,仅局限于历史学或法律学的单一学科研究,特别是由于缺乏生态学的参与,往往难以揭示中国近代生态环境法制的意义; 第三,传统历史学的研究往往重视政治、经济和文化史,而在一定程度上轻视甚至忽视生态史,特别是生态法律史; 第四,法律学更多针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研究,而忽视了生态环境法制和法律所针对的生态环境的研究; 第五,以往的研究往往集中于中央层面,而对地方性的法规没有给予关注。

  本文通过对《云南森林章程》的研究,认为这一章程不仅只是根据云南森林自然资源的实际情况而提出的一项森林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更是在云南特殊的生态环境背景下,针对森林等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出的资源治理法规。《云南森林章程》是我国第一部生态保护法规,在当时既是一项因地制宜的地方生态保护法规,更是一项在国家层面具有普遍意义的生态保护法规,可以为今天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云南森林章程》对森林等自然资源的认识不再仅仅局限于利用,而明确提出和强调了保护的概念,这使得《云南森林章程》不仅是一部森林资源法规,也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生态保护法规,对我国开展依法治国与生态文明建设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一定的推动作用。因此,这一章程不仅可以为我国现今的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而且对当前我国进行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与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云南森林章程》制定的特殊历史背景

  1911 年 11 月 1 日,云南参加辛亥革命的起义官兵在昆明五华山两级师范学校成立了“大中华国云南军都督府”(又称 “大汉云南军政府”),公推蔡锷为云南军都督,李根源为军政总长兼参议院院长。辛亥革命后,云南军都督府府内设置了一院三部: 参议院、参谋部、军务部、军政部,其中军政部以李根源为总长,下设民政司、外交司、财政司、学政司和实业司。随着增加财政收入和振兴农、桑、树、畜等实业的需要,云南军都督府加强了对农林的重视,于实业司下成立农林局,于各属设农林实业团,并正式以军都督和军务部的名义颁布了《云南森林章程》。

  《云南森林章程》的制定主要基于变法图强的维新思路、以法治国的革命理想、振兴实业的革命需求、丰富多样的森林资源和各民族的传统法规等五个方面。

  清末新政变法图强的维新思路与探索

  清朝末期,由于鸦片战争等一系列战争的失败,帝国主义列强加紧了对我国的侵略和掠夺,使我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社会经济结构急剧变化。为了应对内忧外患以挽救岌岌可危的清朝统治,同时受到国际社会法律思想的影响,清政府决定实行变法,修改原有的法律制度并制定新的法律,以适应新的形势。在法律体系上,清政府改变了“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律体系,制定了宪法和许多独立的法典: 1901 年,清政府宣布“变通政治”,推行“新政”和仿行“宪政”。在这一背景下,清政府进行了频繁的立法修律,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中国法律史上前所未有的新法律,为中国近代法律体系框架的建立和全面走向近代法制开创了道路。1906 年清政府宣布 《预备立宪谕》,1908 年清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 《钦定宪法大纲》,1911 年清政府颁布 《从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同时清政府对原有 《大清律》进行修改,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针对刑法律的 《大清现行刑律》和 《大清新刑律》、第一部针对民法的 《大清民律草案》、第一部针对商业的 《大清商律草案》、第一部破产法 《破产律》、以及 《法院编制法》、 《违警律》、《商法总则草案》、《亲属法草案》等[1] 。虽然历史没有给清政府机会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律法,但上述改革措施为后来 《云南森林章程》生态保护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历史基础。

  辛亥革命以法治国的革命理想与实践

  1911 年 11 月 1 日,辛亥革命后云南成立了“大中华国云南军都督府”,公推蔡锷为云南军都督。云南军都督府成立后,制定了各项政务的章程、倡导法治。1912 年军都督府令: “共和以法治为基 ...... 现政府成立,自应实行法治,各省长官各军队长官恪遵约法。倘再有逞私谋夺情事,务必按法惩治。”同时,在都督府本部设置法制局,拟定一切暂行法规。行政机关部署完备后,又分设立法、司法 2 个机关,以确定三权鼎立的基础,立法权属议会,司法权属审、检厅[2] 。在对以法治国这一革命理想的追求下,云南军都督府颁布了包括《云南森林章程》在内的诸多地方性法规。

  振兴实业的革命需求

  清朝末年,云南省每年的财政收入为 300 多万两白银,年财政支出却高达 600 多万两,所以需要清朝中央政府拨款和各省支持,才能维系收支平衡。辛亥革命后,各省纷纷独立,新成立的民国中央政府又无力拨款。因此“滇军政府初成立,都督以本省财政困难,民生凋敝,非急振兴实业,无以为自立之地”,“进而经营农、桑、树、畜之事。”[2] 在注重农林、振兴实业的革命需求下,云南军都督府制定了包括林业在内的诸多实业章程。

  丰富多样的森林资源

  与中原地区相比,当时云南的生产经济虽然相对不发达,但由于气候条件优越,人口较少,农业开垦有限,且少数民族居住区域广泛,在客观上保护了生态自然环境,有大片的原始森林。“滇省气候温暖,颇利农桑,山岭绵亘,尤宜树、畜。”[4] 云南有着良好的生态环境,针对云南丰富的森林资源基础上,云南军都督府制定了相应的管理章程。

  各民族的传统法规

  在长期与生态环境的互动过程中,包括汉族在内的云南各民族形成了关于生态环境的观念和信仰、习惯法和制度、传统知识和乡土技术等。因此,各民族社会中都不同程度地客观存在着传统意义上的民族生态习惯法和制度,产生了对生态环境的认识、信仰、治理知识、管理技术、规范和法律,这些构成了传统民族生态习惯法和制度的要素。云南省各地的不同民族、文化和环境背景下产生的传统民族生态习惯法和制度,都是《云南森林章程》得以形成的重要历史和文化背景。

  二、《云南森林章程》的主要内容

  《云南森林章程》一共包括 7 章 61 条,对云南省境内的森林资源进行了划分,明确制定了森林保护的细则和对破坏森林等违法行为的惩处规定,各章主要内容和条款细则如下。

  第一章 总纲

  总纲一章包括第 1 条至第 6 条,共计 6 条。其中第 1 条明确了章程的宗旨,即“以保持天然林及提倡人工林为主旨”。第 2 条和第 3 条则明确了各类森林的权属划分: “森林者,系指国有林、公有林、私有林而言”, “国有林属于国有者,公有林属于府厅州县或城镇乡村公有者,私有林属于人民私有者”。第 4 条基于功用对森林进行了划分:“国有林、公有林、私有林因所在地方之关系不同分为保安林与供用林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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