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孙中山民主法治思想与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关系

辛亥革命网 2018-03-01 09:56 来源:岳阳民革 作者:李元平 查看:

本文试图谈谈孙中山先生的民主法治思想与当今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关系。

  一百多年以前,孙中山先生就立志追求民主自由、天下为公、以人为本、公平正义,把建设民主政府作为奋斗目标,从而提出了一系列民主法治思想。其理论精髓对我国当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解决我国现阶段社会两极分化、贫富悬殊问题,解决普天下人民群众居有其所和抑制高房价的民生问题,解决民族、宗教问题,解决政治民主与提高政府效能问题,解决国民教育、提高国民素质问题的源源不断的思想指导和精神财富。本文试图谈谈孙中山先生的民主法治思想与当今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关系。

  一、和谐社会的本质含意

  要建设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必须要明晰“和”与“谐”的本质特征与内容。

  “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和根本精神。“和谐”两字都是指音乐的合拍与禾苗的成长,“和”即是“谐”,“谐”即是“和”,引申表示为各种事物有条不紊、井然有序和相互协调,即《中庸》里所说的“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和《周礼》说的“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

  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应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加注重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涉及到人与人、人与社会等多重关系,表现出社会的各种要素和关系相互融洽的状态。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和评判标准也各不相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和谐社会实质上是一个公平与正义的社会、民主与德治的社会、秩序与法治的社会、宽容与友善的社会、诚实与信任的社会,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和谐的本质特征主要体现在中庸平衡性、包容性、多样性与主流性这四个方面:

  和谐的中庸平衡性主要体现为不极端、不偏激。不和谐的社会总有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与天斗、与地斗,与人斗处处体现出对立、对抗、争执;另一个极端就是专制独裁,强调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领袖、一种声音,不允许任何异议和所谓的杂音存在。而要实现和谐,就必须整个社会避免走极端路线,恪守中庸平衡的心态和行为指导。

  和谐的包容性就是要尊重儒家倡导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更很重要的是,己之所欲,也同样不能强施于人,不能强迫和改造别人接受或遵循自己的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不尊重人,不理解人,不关心人,唯我为大,唯我独尊,视别人为草芥。

  和谐的多样性就是“和则相生,同则不济”。人类社会是丰富多彩的,社会现象是各式各样的,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固有特点,任何人和势力想要整齐划一,想要消灭它都是不可能的。

  和谐的主流性指的是建立在广泛共识上的主流。和谐绝不意味着各自为政,而是存在着建立在广泛共识上的主流。和谐主流性在精神层面的表现就是在尊重差异中扩大社会认同,在包容多样中增进社会共识,在多元中强化一元的指导,使合乎共同利益的主流意识形态在社会共识中占据主动权、主导权。

  二、孙中山民主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孙中山先生是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伟大的资产阶级革命家和思想家。他继承和发展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民本思想、大同思想,同时吸取了法国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学说,吸收了林肯的民治、民有、民享的思想,形成了他独有的民主政治观,他的民主政治思想主要内容是:民主共和思想;人民自治的思想;直接民权(全民政治)的思想;民主宪政五权分立的思想。

  1924年孙中山就讲:“政治里头自由太过,便成了无政府;束缚太过,便成了专制”。五权宪法要起到两个作用,一个是把自由的力量与维持秩序的力量调和统一起来;一个是打破治人与治于人的阶级划分,实行真正的“民治”。他主张自由与专制这两个力量平衡起来,不走极端。民权就是人民的政治力量,就是人民组织起来管理国家的政事。同样,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作用和地位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工作的核心内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中国第一个民主主义的宪法性文件,用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在中国国家制度史上是一大创举,也是孙中山法治与民主相结合思想的集中体现。孙中山认为,要改变这人治的国家,必实行法治才行,而民权是法治的基本条件。所谓民权,就是“用人民来做皇帝,用四万万人来做皇帝”。在《临时约法》中明确了“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人可以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并通过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不同形式表达自己的意志。

  孙中山的一个响亮的口号就是“天下为公”。1906年孙中山在《民报》创刊周年纪念会上讲到三民主义时指出:民权主义是政治革命的根本。民权主义就是人人平等,绝不能以少数人压多数人,人人有天赋的人权,不能以君主而奴隶臣民。他要求保证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仰的完全自由权。真正实行“国人同属于法律范围之内,而无特殊势力之可虞。”

  到底什么是自由?孙中山坚决反对把民权当作自由的等同物。孙中山的看法,就是在一个团体中,能够活动,来往自如,便是自由。他说:一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范围,才是真自由,如果侵犯他人的范围,便不是真自由。

  这启示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工作中,应在存异中更重视求同,在尊重差异中不断扩大社会认同,在包容多样中增进社会共识,在多元的社会思潮中不断强化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爱国主义、改革创新、科学发展思想的指导作用,使合乎共同利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流意识形态在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出主动权、主导权。

  三、孙中山民主法治思想与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关系

  学习和研究中山先生率先垂范的民主法治思想,对于推动我国民主与法制发展历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有着巨大的现实指导意义。我们不难发现:孙中山民主政治思想与建设和谐社会有着深刻的内在关系。

  第一、孙中山的“民权主义”精神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核心基础。民权主义是近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论,其中体现了自由与平等的法治元价值。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即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民权主义是核心,是关键。孙中山设计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方案,宣传并提倡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精神,主张学习西方分权学说和法治原则,却并不完全照搬,而是科学地提出了建立保障人民主权和民主自由的新法制。民权主义中蕴涵的权利意识与人权思想是近代法治精神形成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孙中山民权思想成为了近代法治理论的重要立论基础之一。民权主义是孙中山法制思想的立论基础, 孙中山法制思想的其它方面如五权宪法、权能分治等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民权。

  第二、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五权宪法, 即以“五权分立”为基本内容的宪法,是孙中山在推翻封建帝制,创建民国的斗争中,在吸取西方三权分立学说和中国古代任用官吏的考试、监察制度的合理因素的基础上,作为“三民主义”的民权主义的组成部分提出来的。它的基本点是五权分立,即把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开,设立相应的五院,即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五院分掌五权,各自独立,各执其事,互相牵制监督。孙中山认为,中国的宪法应该把立法权中的监察权和行政权的考试权独立出来,只有用“ 五权宪法”所组织的政府,才是完全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美最良善的政府”,才是“民有、民治、民享”的“三民主义”国家。“五权宪法”是三民主义的精髓,即“依法治国,振兴中华”。其中,五权分立是“五权宪法”的表现形式;权能分开是“五权宪法”的基础;阶段发展是“五权宪法”的实施原则;地方自治是“五权宪法”的具体内容;三民主义是“五权宪法”的基本内核。

  第三、孙中山提出的“权能分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想和目标。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其主旨是要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也就是把政权与治权分开的权能分立论。孙中山把政治权力分为政权与治权两种。认为人民只有拥有了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这四个权,才算是充分的民权,才能“ 真有直接管理政府之权”。只有确立根本性的民主制度,而后才能谈治权问题。治权是指由政府行使的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权力。这五权出自于政权,服务于政权,只是为了政权的需要而发挥治事的功能。但治权一经运作就天然地具有独立性、扩张性、成为政权的异己力量,因而治权必须分立,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这不仅是提高治事效能的需要,更是避免治权过于集中而架空政权的需要。孙中山把权能分立作为实现五权宪法的保障,是孙中山民主法治思想的理想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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