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大总统时期的孙中山(2)

辛亥革命网 2018-07-02 14:04 来源:《民国研究》第33辑 作者:李学智 查看:

本文梳理了孙中山在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期间内对于国旗和建都等事宜的意见,及其为遵奉依法施政原则所做的努力。

  二 依法施政与依法审判:遵奉原则

  依法施政,是现代民主政体国家的基本政治原则,也是孙中山等革命党人刚刚创建的中华民国所崇尚的政治信条。对于违背民国这一立国政治原则行为,孙中山不计利害,不讲策略,明确、坚决地反对与禁止。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因内务部总长程德全卧病沪上,部务由次长居正主持。居正“见上海报纸语杂言庞,思有以纳于轨物”,居正称,其当时因公赴沪,此事为一秘书代行,不俟其归即将《暂行报律》以电报发布而“闯祸”。即拟定了《暂行报律》,未经呈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交参议院通过,即于1912年3月2日发布。

  此《暂行报律》称,清廷报律已无效力,兹定暂行报律三章:“(一)新闻杂志已出版及今后出版者,其发行及编辑人姓名,须向本部呈明注册,或就近地方高级官厅呈明咨部注册……否则不准其发行;(二)流言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除停止其出版外,其发行人、编辑人并坐以应得之罪;(三)调查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被污毁人得要求其更正。要求更正而不履行时,经被污毁人提起诉讼,训明得酌量科罚。”此《暂行报律》立即引起上海报界激烈抗争。

  3月5日,上海报界俱进会及《申报》《新闻报》《时报》《民立报》《天铎报》等11家报馆联合致电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并于3月6日以大号黑体字将电文刊于《申报》等报最显要位置。此电称:“今统一政府未立,民选国会未开,内务部擅定报律,侵夺立法之权,且云流言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坐以应得之罪。政府丧权失利,报纸监督并非破坏共和”,此报律“欲袭满清专制之故智,钳制舆论,报界全体万难承认。”

  且不论此《暂行报律》所规定的3项内容是否得当,此事本身违反了《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关于“议决暂行法律”之权属参议院,“参议院议决事件,由议长具报,经临时大总统盖印,发交行政各部执行之”的规定。孙中山接到此电后,次日即复电报界俱进会及各报馆,说明“民国一切法律,须经参议院议决发布,乃生效力。此次内务部所布暂行报律三章,未经参议院决议,应作无效”。同时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称:“言论自由各国宪法所重。……该部所布暂行报律,虽出补偏救弊之苦心,实昧先后缓急之要序,使议者疑满清钳制舆论之恶政复见于今,甚无谓也。又,民国一切法律,皆当由参议院议决宣布,乃为有效。该部所布暂行报律,既未经参议院议决,自无法律之效力,不得以暂行二字谓可从权办理。”临时大总统既明令取消此《暂行报律》,风波遂息。

  当时上海具有一定影响的各种报纸达十多家,政治背景复杂,其中对南京临时政府的各项政策及举措不时加以批评及攻击者,时有所闻。舆论界的这种“语杂言庞”,或于当时革命党人主持的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治统治有所不利,但在限制舆论还是尊崇法治、依法施政两者之间,孙中山毫不犹疑地选择了后者,显示出这位伟大民主革命先行者对依法治国理想信念的执着和恪守政治原则的坚定性。

  在如何审理姚荣泽案的问题上,孙中山接受反对意见,立即改正乃至否定自己原先的主张,其遵奉依法治国和依法审判的原则坚定性,表现得尤为鲜明。

  1911年11月,原为江苏山阳(今淮安)知县、辛亥光复后成为该县司法长的姚荣泽,在地方劣绅的支持下,残杀了回乡策动独立的革命党人、南社成员周实丹、阮式。应陈其美的要求,孙中山遂于1912年2月9日、10日连发三令,命将此案解送沪督,“秉公讯办”。

  2月18日,司法总长伍廷芳致电孙中山,申明自己对审理此案的意见:“民国方新,对于一切诉讼应采文明办法,况此案情节重大,尤须审慎周详,以示尊重法律之意。拟由廷特派精通中外法律之员承审,另选通达事理、公正和平、名望素著者三人为陪审员,并准两造聘请辩护士到堂辩护,审讯时任人旁听,如此则大公无私,庶无失出失入之弊。”孙中山翌日即复电伍廷芳,称其所陈“审讯方法极善,即照来电办理可也”。

  依法行事,将中华民国建成法治国家,这是为民主共和而奋斗的孙中山的理想和信念,在关涉是否实践这一政治原则的问题上,孙中山认识到自己的做法有误后,立即毫不含糊、毫无保留地接受了伍廷芳的意见。

  此外,在南北议和中,孙中山听取伍廷芳的意见,改变自己原先的主张,这也显示了孙中山作为革命领袖和政治家,既坚守既定原则,亦从大局和实际出发,不惮改正自己原先主张的品格与风范。

  由伍廷芳与唐绍仪各为南北总代表的辛亥南北议和,进入1912年后情况发生了变化,由于各省代表会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袁世凯怀疑南方如其反正可举为大总统的允诺,迅速改变了原先的态度,不承认唐与伍已达成的各项协议,唐辞去北方议和总代表职务。1912年1月2日,袁世凯致电伍廷芳,要求嗣后与伍廷芳“直接往返电商”。嗣后双方交涉的主要内容也由如何召开国民会议决定国体,转为如何确保由袁世凯接任临时大总统、清帝退位的优待条件及南北统一交接等问题。

  1月14日,伍廷芳向孙中山转达唐绍仪关于“孙君肯让袁君,有何把握,乞速详示”的询问。孙中山即日复电称,“如袁使清帝退位,宣布共和……文即可正式宣布解职,以功以能,首推袁氏”,再次表示了愿践约让位的明确态度。袁世凯得到这个保证后,积极运动。隆裕太后经过几次御前会议已倾向于接受优待条件而退位,袁世凯于是提出,清政府与南京临时政府同时取消,由袁在天津设立临时统一政府。针对袁的野心,孙中山1月18日致电伍廷芳,嘱其向袁世凯提出:清帝退位其一切政权同时消灭,不得私授其臣;不得在北京更设临时政府;待各国承认中华民国之后,临时总统始辞职,由参议院公举袁为总统;等等。

  对于孙中山提出的这些条件,伍廷芳总体上是赞成的,认为“用意至为深远”,但也针对其坚持须待各国承认民国之后方行辞职一项,提出了不同意见:通告外国,要求其承认,“既不必等待各国之回章,自不必列于条件。盖成立在我,承认在人,今宜先求其在我者,清帝虽退位,而统一政府尚未成立,外人无从承认也”。由此后事态发展观之,伍廷芳的意见显然更为切近实际,但孙中山否定了伍的意见而回电称,“各国承认中华民国之后,临时总统辞职,请参议院公举袁为大总统。此于民国安危最有关系,在所必争”,并认为“当清帝退位,民国临时政府当然统一南北,则外国必立时承认,此其期间甚短速”,且强调“文之誓词以外国承认为条件”,表示要“为民国践行此条件”。

  根据南北双方时已达成的协议,清廷应于1月21日(辛亥年十二月初三日)公布退位诏书。但孙中山提出这些条件后,袁世凯借口不准其在北京设立临时政府,倘清廷退位后各国未能即时承认中华民国,北方诸省将陷入无政府状态,秩序无法维持,而取消了这个计划。

  议和已达成的协议未能履行,伍廷芳认为是由于孙中山坚持不切实际的条件而使议和产生了“难问”。翌日,伍再电孙中山,责其1月18日来电所提各项条件“与前电不符,使廷失信,处两难之势”,而仍坚持此前之“由袁与南京临时政府协商,以两方之同意组织临时政府”的意见,并表示孙中山如对其“所陈办法不以为然,则此后变故滋生益难逆料,惟有请另派贤能接议和全权代表之责”,他将奉身而退。

  接此电后,孙中山即于当日(1月22日)致电伍廷芳及各报馆,并命伍将此电转告袁世凯,电称:“前电言清帝退位,临时大总统即日辞职,意以袁能与满洲政府断绝一切关系,变为民国国民,故许以即时举袁。嗣后就各来电观之,袁意不独欲去满政府,并须同时取消民国政府,自在北京另行组织临时政府,则此种临时政府将为君主立宪政府乎?抑民主政府乎?人谁知之?纵彼有谓为民主之政府,又谁为保证?”为确保清帝退位后南北统一于中华民国政府,孙中山坚持须按如下办法进行:清帝退位,由袁世凯同时知照驻京各国公使并转告民国政府;袁须宣布政见,绝对赞成共和主义;此后,孙中山辞职,由参议院选举袁为临时总统;袁当选后须宣誓遵守参议院所定之宪法,乃能接受事权。孙中山强调:“此为最后解决办法,如袁并此而不能行,则是不愿赞同民国,不愿为和平解决……战争复起,天下流血,其罪当有所归。”

  孙中山此电将南北交涉的最关键之点公诸世人,揭露了袁世凯欲将南北两政府同时取消,而由其自行组织统一政府的企图,表明了南方革命阵营坚定、强硬的立场。但孙中山坚持此南北统一办法的同时,也接受了前述伍廷芳1月19日来电中提出的意见,对其中的某些内容做了改动,特别是将“各国承认中华民国之后,临时总统辞职”,改为“接到外交团或领事团通知清帝退位布告后,即行辞职”。1月23日,孙中山再次致电伍廷芳,命其将昨日公电中所列做了改动的南北统一各项条件与程序正式通告袁世凯,并要求伍继续完成南方议和全权代表的使命,“始终其事”。伍廷芳即于当日复电孙中山,不再对其提出的南北统一办法表示异议及请辞议和全权代表,并对此前自己的态度有所解释:“若清帝退位,全国有统一之共和政府,则我辈目的已达。总统如何选举,国务总长如何委任,似皆容易商量。若以此复起战争,使天下流血,岂国民之福?”

  毋庸置疑,作为南方革命阵营的代表,伍廷芳在南北议和中是坚决主张在中国实行民主共和制度的,其对孙中山所提议和及政权交接条件中不切实际之点的批评也是正确的。但其对袁世凯之流官僚军阀的本质尚缺乏清醒的认识,对袁上台后破坏民主共和制度的可能性无所警惕,认为只要清帝退位,挂上民国的牌子,则一切问题即均解决了,故而对孙中山为确保南北统一于民国政府,及统一后确实实行民主共和制度而采取的措施缺乏理解。或者说对袁世凯的戒备之心抑或有之,但与孙中山相比,显然低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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