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新论——诸夏的觉醒和反抗(3)

辛亥革命网 2018-07-11 10:17 来源:近现代史研究通讯 作者:沟口雄三 查看:

沟口先生认为明末清初以黄宗羲为代表的思想家鼓吹“乡治”,极大地拓展了作为“地方公论”产物的“乡里空间”范围,并由县延伸至省一级,直接促进了“一省之力”的成熟和独立,最终形成了辛亥革命以各省独立获得成功这一独特形态。

  就公共事务的内容,可以说是无所不包。其中,第五项的善举自不待言,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学务、卫生、道路工程等事务的大部分实施在清代都作为善堂事业(善举)。我们应回忆起明末“功过格”善行中包含了道路、桥梁修缮等公益活动。也就是说,除第四、六项的农工商务、电车、电灯、下水道等新时代事务以外,整个清代几乎所有的事务都带有善举(乡治)色彩。在此意义上,《自治章程》既非模仿外国,亦非纸上谈兵,而是明末清初以来乡治的实绩。而这一方案融合了传统“民间”经年积累的自治实绩。

  同样的说法也适用于“自治经费”这一项。根据《自治章程》,自治经费的财源有三种,一是地方的共有财产,一是“公益捐”,再是违反《自治章程》者的罚金。“公益捐”的“捐”,翻译为日语则是“据出金”,本来是对受益于某一公益事业恩泽的住民开征的费用负担,就官府的强制性而言这一征收便是税金,就住民的自发性缴纳而言则是捐款。由是观之,官民之界线颇富流动性。《自治章程》所体现的官民之间界线的含糊性,贯通于整个清代善会、善堂的实际运营。或响应官府号召作为捐款捐赠,或作为税收征收;或因资金不足而请求官府资助,或因厌恶官府介入而回避官府资金,不一而足。总而言之,对他们来说,他们所关心的是一方所需,即如何以一方之手共同且顺利地处理所属地因困难而需帮助的人或事。至于资金的出处是官是民是绅,则不在其关心之列。

  上述冠以“自治”之名的传统善堂、善会的公益事务,具备了跨村越乡的网络。反过来说,因中国遗产均分继承制而导致田土所有关系富流动性,没有地缘共同体式的村落,在这样的社会中,只要官府不负责某项公益事业,便只有以民间的网络方式才能实施:先由民间的某人自发呼吁,然后应者从之,最后形成网络。以别的说法来表述的话,中国的“民”并不接受“官”的制度性保护和管束,因此地方精英们不得不成为上述学务、卫生、道路、善举等广范领域中的自治之“民”。

  事实上,根据某类统计,明代末期全国县的数量有一千三百余,至清代中期却几乎没有变化。而明末的人口为一亿数六千万,而至清末则被推定为四亿。可见清末每一县的人口已达致明末的两倍以上。尽管如此,非但地方官的人数保持了零增长,而且民间的民间经济、社会关系还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官”的行政服务不得不趋于薄弱。完全可以认为,这些都是善会、善堂等地方公事活动必须加强的背景。康有为在《公民自治篇》中曾以广东省为例指出,因一县人口众多而导致行政人手难及,所以“地方之保卫,不能不民自为谋;学校、道路、桥梁、博施院、医院,不能不民自为理。于是有绅士、乡老、族正以断其狱,选人为更练壮勇以卫其乡,以及堤堰、庙堂、学校、道路、桥梁、公所、祭祀一切,不能不民自为理。”康有为所言,想必正是乡治的问题。

  “自治范围”所列举的上述公益事业,若上溯历史,明显可见的是,在当时人们的认识中大半的公共事务乃包含官、绅、民共同进行的“善举”在内的“乡治”,亦即近人所谓的“地方自治”。今人因无意识中依据“现代”这一框架,所以谈起“地方自治”,便会问如何“民间”、“自治”,如何实现法制度化;谈起“民间”,则会问如何自立于“官”、“体制”之外;谈起“自治”,则会问如何将之作为国家体制中的明文制度,或会问实行者的市民权利如何被保障,等等。但是,实际上,欧洲的地方自治的主要内容涉及中世纪都市中拥有特权的市民的移动自由和商业自由,是权利的自治。与之相比,中国地方自治的乡治的历史语境本来便迥然有异。

  在中国,至少清末的被概念化的“地方自治”(乡治)的内容,一方面基本上是传统的“互助”、“劝善”的道德实践,另一方面则是官、绅、民共襄为之的地方公益事务实践。当然,所谓的道德实践,比如视所有的捐款予善会、善堂的行为为捐款者的道德献身,这并不完全如此。有些捐款的动机其实是立身处世或造福子孙,其动机多种多样。但是,若上溯至明末清初道德色彩浓郁的善会,会发现上述行为无疑是循此源流发展过来的。由明末而清末,这一“善举”继承了“以地方之手理地方之公事”这一基本原则。并且,它由明末个人或团体的手工制作时代而发展至清末组织化、网络化时代。就“善举”内容而言,明末对穷人的救济、保护、养育等所谓的慈善事业占其大半,而发展至清末,则广及土木事业、教育事业、民生事业、卫生事业等。如果说这便是自治的话,中国的自治是与欧洲的“权利的自治”相对的,或许可以称之为“以公益为目的的自治”。

  以上,我们论证了“乡治”具有如下性质:中国清代的“封建=乡治”模式,贯穿于整个清代,是“以地方之手理地方之公事”意义上的地方自治;此时,财政是否自立于体制之外并非关键。即使是“民间”主导,其内面实质上更多也是官、绅、民共同运营;在明末清初,这一类善会活动作为地方精英的个人性劝善活动,其所及范围也大致限于一县之内,至清末其运营则被组织化,其联合则常广及全省。总之,传统中国的地方自治与欧洲的语境迥然有异(并非于权利层面而是于道德层面),它完全作为善举(指道德行为,亦即梁启超所说的“互助”)的公益活动。这是我们称之为“乡治”的理由。乡治的各种各样的实践正是我们所说的“省力”的构成体。此外,附带指出的是,省整体层面的联合中“以地方之手理地方之公事”这一社会原理,后来发展至诸如湖南省独立运动中“湘人治湘”这一政治原理。

  (三)清末“自治”力量

  辛亥革命采取了各省独立这一革命形态,各省宣布独立,意味着各省已经判断过自己在政治、军事、经济、社会等方面具备能够独立的力量(一省之力)。这一力量在数字上进行判定本不可能,但是军队脱离中央权力站在省的一边,这无疑是决定性的要因。省的军队,循其源流本是为补充中央军而成立的地方军。太平天国时期所成立的湘军、淮军即属此类。

  在太平天国之乱中,叛军席卷各省。而原来相当于地方驻军的绿营军本来便是从远隔之地招募来的军队,因此与该地方无任何利害关系,也不可以往驻扎地以外的地方派军,以作为军事上的约束。因此,太平天国军将各县各省的贫民卷入其中,轻而易举地突破了各县各省的防线。深知绿营军局限性的清廷旋即将湖南省的防务委托予湖南省出身的朝廷大员曾国藩(1811~1872)。作为“以地方之手理地方之公事”的军事版,他建立了由湖南人自组的湖南防卫军亦即湘军。虽然此后经由李鸿章(1823-1901)所建的淮军,几经曲折结果最后演变成军阀,但当时乡人自组的乡里防卫军却是士气高涨,而且更借助乡绅等实力阶层的捐款和地方财政拨款,获得了新式洋装备,在镇压太平天国军方面充分发挥了威力。尤其应该指出的是,湘军最强之处,在于其本于乡土之爱,以自己的力量守乡护土。从乡里一方看来,以前的叛乱是外乡人的王朝军与叛军之间的对抗,而这次却是吾乡之人守吾乡之土的新军,与王朝军对叛军这一构图有所不同。在漫长的民众叛乱史中,乡里武装的出现大概也是史无先例的。它也许应该作为清末的历史推进力而予以评价。

  湘军这一历史的新势力可以上溯至湘勇(团练出身的乡勇)。对湘军的活跃,清末革命派汪兆铭(精卫,1883~1944)后来回忆往事时曾指出,当时军费筹备权被委之予一省甚至总督巡抚层级,而且用兵也远离中央兵部的控制,变得可以穿越省境,自由出兵,因此,汪兆铭评价说,军政财政两大权由中央往地方移动,这正是相对于中央集权的“地方自治”的实践。{10}在清朝颁布九年后转向立宪制的勅谕(1906年9月)后的翌月,汪精卫在《民报》上主张,应在仿效日本明治体制的皇帝本位立宪体制尚未完善之前,急谋自治,收权于地方团体。这里所说的“地方团体”指的是善会、行会、保甲(民间警察)、团练(民间自卫组织)、学会等民间组织,这些正是“乡里空间”的经济社会力量蓄积之所。“急谋自治”之“自治”明显有着“自立”之意,言论上自治最后亦转向自立而最后趋向独立。这是清末不可逆转之大势。虽然湘军成立的目的在于乡人乡防,且因其地方性而救清廷于危机之中,但以后也因同样性质而成为导向清朝瓦解的“乡治”,成为地方自立与独立的出发点。但是,湘军本来便依靠本地团练组织成立,从这一经过来看,它无非是地方(省)自己的军队。也就是说,它表明在湘军建军计划出现之前,令湘军建军得以实现的“乡里空间”的力量,在省这一层面中早已蓄积已久。康有为下面的发言可视为旁证。

  康有为指出,太平天国以后,在康出身地的广东省,原本由绅士组织团练自卫其乡,但假如一乡之力偏弱,便会联合数乡、甚至数十乡,其中更有几乎遍布全省之联合。据他记述,其故乡南海县有被称为同人局的团练局,之下拥有三十六乡、男女约五万人,更大的局则有三十余万人之众,小则拥数千人。广东全省遍设团练,有大事局绅共同协议,大的局则制定章程。康言之为“纯乎地方自治之制矣”(《公民自治篇》)。此处所指,是借太平天国出现为契机而强化地方团练,但这也表明太平天国以前各县团练组织已经作为自卫的潜在力量蓄积已久。如记录显示,广东省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便以团练之力与英法联军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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