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章修改的几个细节(3)

辛亥革命网 2016-07-14 10:47 来源:人民政协报 作者:李颖 查看:

中国共产党共召开了18次全国代表大会,一大通过了党纲,二大制定通过了党的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党章。其后,党章经历了多次修改。

  中共十四大修改党章

  对“民主集中制”的新解读

  1987年11月,党的十三大对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的部分条文作了修正。

  从十二大到十四大的几年间,我国形势和党的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邓小平在十二大提出的“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思想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以及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1992年初邓小平视察南方的重要谈话,进一步激发了全党全国人民的热忱,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蓬勃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党的任务的需要,为了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在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十四大有必要对党章进行部分修改。

  关于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党章修正案明确提出了党的建设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把党建设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按照这样的指导思想,党章把关于党的建设的三项要求改为四项,增加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作为第一项。

  一个较明显的改动是第四项“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要求中,把“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改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并指出这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要求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章还删去有关顾问委员会的条文。根据中央顾问委员会向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代表大会经过充分讨论,决定从十四大起,不再设立党的中央顾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鉴于此,删去了党章中有关顾问委员会的条文。

  对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任期,党章也作了调整。根据多年的实践和许多地方、基层党组织的要求,党章将县一级党的委员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基层委员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三年或四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由两年改为两年或三年。作这样调整的主要考虑是,县一级委员会任期太短,换届频繁,不利于领导班子的稳定,不利于经济建设的长期打算和连续性;基层组织党员人数、单位规模、工作性质、职责权限、分布状况差异很大,对基层组织的任期作这样的弹性规定,比较切合实际。

  中共十六大修改党章

  进一步完善了对党的性质的表述

  2002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大修改后的党章,将党的性质进一步表述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党的十五大以来,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党确定的20世纪末的奋斗目标已经实现。为了适应我国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党章总纲部分补充了新的内容:

  一是确立了本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总纲第七段指出,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在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100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经过这个阶段的建设,再继续奋斗几十年,到建国100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二是增写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建设方面的内容。总纲第七段指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总纲第九段,增写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内容。在总纲第十一段,增写了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容。

  三是增写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十五大总结党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治国理政的经验,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十六大进一步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明确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强调要坚持这三者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不断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向前进。

  四是在总纲第十三段增写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内容。

  另外,十六大通过的党章增写了“党徽党旗”一章,作为第十一章。具体分为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增写党徽党旗一章,对于维护党徽党旗的严肃性,发挥党徽党旗的感召力,增强党员的光荣感、使命感,增强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作者李颖为中央党史研究室科研管理部副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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