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与民初建制立法(2)

辛亥革命网 2016-05-26 13:57 来源:团结报 作者:戴鞍钢 查看:

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仅仅存在了3个月,这在历史的长河中只是短暂的一瞬。然而就在这处境极为困难的短短的3个月里,孙中山领导下的南京临时政府却做了许多前人所没有做过的事。

  改革旧的并建立新的司法制度,是南京临时政府立法建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首先是从废止刑讯入手。3月初,孙中山命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在命令中,他有力地揭露并谴责了清朝统治者刑讯的残暴,下令将从前不法刑具,一律焚毁。根据孙中山的命令,内务部除令京内所属官厅照办外,即咨请司法部速令各审判厅一律遵令办理,要求“无论行政司法,一律停止刑讯,以重人权,而免冤谳”(《临时政府公报》第28号)。

  司法能否公正,与司法人员的素质有极大关系。3月26日,孙中山咨请参议院议决法制局所拟定的《法官考试委员官职令》和《法官考试令》,坚持主张所有司法人员,必须经法官考试合格人员,方能任用。孙中山还极为重视健全律师制度,强调:“律师制度与司法独立相辅为用,夙为文明各国所通行。现各处纷纷设立律师公会,尤应亟定法律,俾资依据”(《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274页)。南京临时政府在司法制度上所作的这些改革虽只是初步的,但它表现出来的法治观念和主张,具有资产阶级的革命性与民主性,有助于保护人民的权益。

  保障国民权利

  武昌起义爆发后,孙中山就强调:“革命党领袖的目标,就是要矢志保护中国人民做国家的主人”(《帝国的回忆:〈纽约时报〉晚清观察记(增订本)》,第393页)。通过立法程序制订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人民的根本权利和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出各种法律和规则,以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是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奋斗的目标。可是,“编纂法典,事体重大,非聚中外硕学,积多年之调查研究,不易告成”(《临时政府公报》第47号)。因此,孙中山在就任临时大总统后,便根据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和“天赋人权”的原则,先发布了许多关于保护人民权利和革除社会恶习方面的法令,力图使人民能够从封建旧制度的桎梏下解脱出来。孙中山多次发布命令,宣布所有人民享有国家社会的一切权利,私权如私人财产所有权、居住、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教的自由;公权如选举权、参政权等等。孙中山还命令内务部严禁贩卖人口。

  孙中山久居海外,深知海外华侨的状况,特别对国内穷苦同胞被西方殖民主义者贱价买去做苦工的非人生活,痛心疾首。为了禁止贩卖“猪仔”,保护华侨,他在3月19日,一面命令广东都督严禁再有买卖“猪仔”的事情发生,一面命令外交部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的办法。事实上,当时孙中山领导下的南京临时政府在实践上已在“实力推行”保护华侨的外交政策。

  1912年2月19日(农历正月初二),荷属爪哇岛泗水华侨集会升旗鸣炮庆祝民国的成立,遭到荷兰殖民主义者派马队武装干涉,强迫下旗,撕烂国旗,并当场有3人被枪杀,10余人受伤,100余人被捕,书报社被封,外埠来电被截。华侨罢市抗议,荷兰当局出动军警强迫华侨开市,又逮捕400余人,华侨先后被捕者达2000余人。事情发生后,荷属巴达维亚、泗水华侨急电南京临时政府,要求迅速同荷兰政府严重交涉。在社会各界的声援下,南京临时政府外交总长王宠惠于2月26日致电荷兰外交部,严正要求赔偿损失,惩办凶手。经过反复交涉,荷兰政府不得不接受惩办凶手、礼葬死亡华侨并抚恤其家属、医治受伤华侨、赔偿华侨财产损失、对华侨与荷兰人同等待遇等条件。自从鸦片战争以来,历次对外交涉,清朝政府一向屈辱。这次对外交涉能取得较好的结局,是民国成立后在外交上的重要成果。

  在保护人权方面,南京临时政府还宣布赋予广大妇女以同男子完全平等的各项权利。晚清以来,妇女自求解放的运动已经开展。武昌起义以后,许多妇女更加积极地起来参加社会政治生活。她们有的组织“女子后援会”、“女界协赞会”、“女子募饷团”,为革命军筹募军饷;有的组织“劝募手工业御寒品会”,为革命军劝募手工御寒品;有的参加红十字会;有的组织妇女军事团体,如妇女国民军、女子北伐光复军、女子军事团等;有的组织政治团体,如女子参政会、中华女子共和协进会、神州女界共和协济会等组织,有的还上书临时大总统孙中山要求参政。这种男女平权的要求,孙中山明确给予支持。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时,正值战争期间,各地学校大多停办。因此,如何改革旧的教育制度和教学内容,使它们适合共和制度,并让各级学校有所依据,迅速开学上课,便成为一项急不可缓的任务。蔡元培任教育总长后,认真研究各国教育制度,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制订《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十四条,在1月19日颁布。《暂行办法》规定,学堂改称学校,监督、堂长一律改称校长;各科教学内容,必须合乎共和民国的宗旨,清朝学部所颁行的教科书,一律禁止使用;教科书的内容有不合共和国宗旨的,各书局要自行修改,呈送样本与教育部;废止小学读经;废除旧时奖励出身,初、高等小学毕业者,称初、高等学堂毕业生;中学校、师范学校毕业者,称中等学校、师范学校毕业生。

  2月1日,教育部颁布《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十一条,规定小学、中学、师范学校各种暂行课程表,令各校遵行。继颁发普通教育暂行办法与暂行课程标准后,又就高等教育课程,通告各省“《大清会典》、《大清律例》、《皇朝掌故》、《国朝事实》及其他有碍民国精神暨非各学校应授之科目,宜一律废止。此外关于前清御批等书,一律禁止滥用”(《临时政府公报》第32号)。接着,孙中山以大总统名义令教育部通告各省将已设立之优级、初级师范一并开学。并指出:“教育主义,首贵普及,做人之道,尤重童蒙,中小学校之急应开办,当视高等专门为尤要”(《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253页)。

  为了普及教育,临时政府还极力提倡社会教育,在拟订教育部官制时,特设立社会教育司,同普通教育司、专门教育司并立,使社会教育第一次在教育行政上有了专门的机构。2月2日教育部通电各省要求推行社会教育,并指出社会教育当今的急务,应从宣讲形势人手, “至宣讲标准,大致应专注此次革新之事实,共和国民之权利义务及尚武实业诸端,而尤注重于公民之道德。当此改革之初,人心奋发,感受较易”(《临时政府公报》第32号)。

  制订《临时约法》

  制定和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在立法建制方面最重要的成就。它在中国宪政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临时约法》由参议院主持制订,自1912年2月7日至3月8日,经过一个多月的紧张讨论,通过二读、三读手续,最后通过,由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于3月11日正式颁布。

  《临时约法》共七章五十六条,是根据美、法等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代议政治”等原则而订立。《临时约法》的精髓,在于它通过立法程序,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权的组织形式,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临时约法》宣告民主共和原则的正义性和民国的合法性,彻底判决中国2000多年来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死刑,开创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新局面,在中国近代政治史上有着划时代的意义。

  同时,《临时约法》关于人民权利和自由的一系列的规定,对于促进人民的觉醒,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鼓舞人民起来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也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临时约法》是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标志,是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心目中的一面旗帜。以后,围绕着对《临时约法》是贯彻施行,还是破坏和废除这一根本问题,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同袁世凯及其后继者之间,开展了长达多年的错综复杂的斗争。

  (作者系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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