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共和、宪政:辛亥革命的政治现代化选择(2)

辛亥革命网 2016-12-08 08:59 来源:《长白学刊》 作者:蔡文成 查看:

本文以国家建构的视野,从民主、共和、宪政三个维度,试图探究辛亥革命的政治现代化选择,追寻辛亥革命的政治遗产和历史启迪。

  孙中山给宪法下的定义是:“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国家宪法良,则国强;宪法不良,则国弱。强弱之点,尽在宪法。”为了最终实现“宪政”,孙中山把整个革命计划分为军法之治(军政)、约法之治(训政)、宪法之治(宪政)三个阶段,并系统提出将三权扩展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和考试权五权分立的“五权宪法”。宋教仁对宪政体认深刻:“宪法者,共和政体之保障也。中国为共和政体与否,当视诸将来之宪法而定,使制定宪法时为外力所干涉,或为叵测者将他说变更共和精义,以造成不良宪法,则共和政体不能成立。”宋教仁积极践行宪政,为捍卫《约法》而被谋杀献身。孙中山颂赞曰:“为宪法流血,公真第一人。”

  中华民国开启近代法治国家的先河。武昌起义后,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通过《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而建立南京临时政府,《大纲》是一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兼有联邦色彩的总统制和共和政体的政府组织法,是民国宪政的开端。而最值得关注和借鉴的是中华民国制定并公布的《临时约法》,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宣告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在中华大地的正式确立;设计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从法律上限制了总统的专权和任期,实行责任内阁制。《临时约法》为国人提供了与纲常礼教、人治截然不同的治国路径和政治模式,是近代中国第_部真正符合法治精神的宪法,是一部具有革命性、民主性的宪法性文件。与立宪相配合,南京临时参议院自开院到结束,发布了一系列法令:有关于保护私有财产、发展经济的法令;有保障人权、实行民主的律法;也有废除封建法制,推行司法改革的律令,形成颇具特色但又应景、应急的法律体系。1912年末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在北京召开,以谋求司法独立、司法统一、司法改良为主旨。当然,传统政治文化虽已毁坏或蜕变,但它们存在惯性的力量,从中国的“因人立法”、执法“因人而异”的传统人治精神,转换到“目中无人”,重制度的现代法治精神,非一朝一夕之功。但从清末“君主立宪”到民国“民主宪政”,辛亥革命开辟出一方立宪、行宪、宪政的治国新模式。

  四、民主、共和与宪政的选择是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开端

  “民主规定谁拥有权力,共和规定权力的目的,宪政规定运用权力的方式。在辛亥革命中,民主、共和、宪政时而相得益彰,水乳交融;时而各行其是,形同水火,这也决定了辛亥革命政治发展的断断续续、起起伏伏。尽管如此,辛亥革命不是一个结束点,而是一个现代化的开启点。

  政治现代化是政治由传统走向现代的一种目标和过程。亨廷顿认为政治现代化多种因素的变迁过程,主要包括三个重要维度:(1)权威的合理化;(2)结构的分化;(3)政治参与的扩大。本文取向于把政治现代化界定为统治合法化、结构合理化、行为多元化,并以此来解析辛亥革命的国家建构历程。辛亥革命之取代自秦始皇开创的两千多年的“帝国”,民主共和终结和否定了皇权专制,是现代中国社会新陈代谢的结果。它抉破了历代王朝的循环更迭机制,否定了整个皇权体制,因而也触动了传统社会的各条神经,是政治制度和社会思想的飞跃,“对一个社会居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和神话,及其政治制度、社会结构、领导体系、政治活动和政策,进行一场急速的、根本性的暴烈的国内变革”,使现代政治走向合法化、合理化、世俗化。

  (—)民主共和的选择与中国政治统治合法性的革新

  “合法性是对统治权利(权力)的承认,”即政治统治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是社会公众对政治统治权力的认可和服从。政治合法性是任何统治者都要面临的首要和根本性问题,如哈贝马斯所言,“在不求助于合法化(即对合法性要求的证明)的情况下,没有一种政治系统能成功地保证大众的持久性忠诚,即保证其成员意志的遵从。”辛亥革命以暴力推翻了帝制,代之以中华民国,标志着人民主权时代的开端。它不再是改朝换代的历史循环,而是在中国大地上升起了第一面民主共和国的旗帜,用“人民民主”的现代合法性取代了“天命王道”的中国传统合法性,是对中国传统政治形态的一大突破与创新。中华民国是“普天之下,莫非民土”、“率土之滨,莫非国民”,从君之主到民之主,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建立无疑确立了一个“单一的、世俗化的、全国性的政治权威”用来取代传统王朝“更替宗教、宗族的政治权威。”实行民主共和的民国建起了法理型政治权威,它的正当性来自于人民的选择,来自于法律和章程的明文规定,确定了政治合法性的新的政治价值准则和新的概念。辛亥革命是“推陈出新”,民主共和是一条新与旧、古与今的分界线,此后,帝王、人主、天子、君父变成了人民的公敌,“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成为一种社会政治文化、社会心理和时代意识。民主与共和,不仅塑造了一种新的政治形态,形成新的政治理念,新的合法性不仅是把中国带进“环球同此凉热”的民主政治之列,而更是中国走向现代政治的新纪元。

  (二)宪政共和的实施与中国政治结构合理性的重构

  政治结构功能合理化是政治现代化的外在形式和主要标准。阿尔蒙德指出:“政治发展在结构方面的表现就是分化,”政治结构分化是“政治系统面对环境变化的挑战,在系统的结构、功能方面发生离异,产生新的政治实体和关系形式,新旧部分的功能不断专门化的过程。”辛亥革命在中国政治现代化中的意义,最主要的是在于它结束了“朝代国家”形态,而代之以一个“共和国家”的形态,带来了国家政治结构千年未有之大变动。制度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它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变革是政治现代化的根本。皇权是传统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中心,专制是中国政治统治的基本特征,尽管社会结构有所分化,但政治角色混杂,社会职能混合,无法有效应对社会分化和变革的需要。共和国的建立,宪政法治的开始实施,中国出现了政党、国会、宪法和由选举而产生的总统等新的制度文明,形成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先后选择了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的权力运作方式,实行选举制、任期制、人人平等、国会立法等现代政治形式;出现专门化职能机构法律、军事、行政和科学等具有特殊功能的领域从传统的政治领域中分离出来,成为单一的、专门化机构。辛亥革命后中国政治结构的分化还表现在政党的建立、分散与重组,一时政坛政党林立,从由科举而仕转向由政党而仕,标志着传统政治向现代政治的转型。辛亥革命把政治革命和民主革命并举,三权分立、人民选举、政党政治的践行彰显中国社会结构与政治结构的合理化,国家的治理成为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事业,共同分享统治权、联合执政、共同执政,开拓出中国政治现代化变迁与革新的新天地。

  (三)民主宪政的实行与中国政治行为多元化的开启

  政治行为的多元化是政治现代化的实质内容和发展归宿。区分现代化国家和传统国家,最重要的标志乃是人民政治行为和政治参与的多元化程度。辛亥革命政治行为的多元化表现为两个层面的互动:一是民众现代政治观念的启蒙;二是民众政治参与的扩展。中国人“向来多有不识为主人,不敢为主人,不能为主人者,而今皆为主人矣”。在共和政治的倡导下,民权弥张,民意弥达,于是平等自由之风起矣。民国民主宪政的实践,致使民主共和思想深入民心,现代国家观念初步形成,自我政治实现意识开始萌生,“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于共和”,就连君主立宪政体的固守者梁启超也不得不感叹:“共和之局既定矣。”民主共和意味着权力从君主统治者转移到人民议会手中,王室的权力和特权逐渐受到限制或废除,议会作为最有势力的机构出现,同时伴随选举权的扩大议会的权力逐渐从贵族扩大到上层资产阶级、下层资产阶级、农民和城市工人。共和体制的建立打破了传统社会政治保守、封闭和被少数人控制的状况,极大地促进了人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范围,有利于充分吸纳和动员新的社会势力和社会资源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在中华民国,更多的人对国事政事发生了兴趣,开始将集会、结社、选举等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各种以人道主义、解放人权为宗旨的社会团体纷纷成立,民众还通过创办报纸、杂志,组建通讯社,积极参与政治。不论从政治参与到政治沟通、从公共政策到公共管理,还是从政治精英到人民大众、从利益集团到政党,民国政治实践多元化把中国带入走向现代的历史快车道,开启了中国政治发展的新时代。

  五、民主、共和、宪政:辛亥革命的政治遗产与启迪

  辛亥革命民主、共和、宪政的理想绚丽多姿,实践惊心动魄,贡献功在千秋,但遗憾也如影相随。当新共和国和民族救亡纠结在一起,民主宪政和传统社会格格不入,政治革命承载了太多的历史包衹,寄托过重的历史使命,挫折在所难免。辛亥革命中社会秩序和政治实践的混乱,导致民主运行的无序,造成了制度的严重扭曲、变形,如总统制与内阁制并行,行政机关权力重于立法机关,最高法院名存实亡,特别是立法机构权力的丧失,使民主政治彻底丧失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精神实质。启蒙滞后,民主宪政与建立小农经济、宗法社会、血缘观念基础上的蒙昧、等级、专制、封闭、世袭、皇权为特征的传统政治文化行同水火,革命者无法和民众进行有效沟通,动员国民;政党不能合理代表民众利益,很难从人民中汲取力量之源和权威认同。制度设计稚嫩,资产阶级革命派在政治发展的目标和模式上照搬欧美各国,不顾本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状况,搞硬性移植,造成水土不服、南橘北枳之结局。

  辛亥革命由于不得不面对强大的传统势力的抗拒和自身具有的历史局限性造成了其后民国有其名无其实的历史遗憾,但丰厚的历史遗产,给我们时时警醒和启迪。

  第一,以民主、共和、宪政为目标的政治现代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一个拥有数千年专制传统的国度要过渡到民主阶段,不是一场暴风骤雨式的革命就能到位的,而是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方能完成。将外国的民主模式强加给中国,而缺乏对政治民主化阶段性的深刻认识,这是政治革命中的普遍弊病。历史证明,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1789年法国“大革命”,1783年美国“独立革命”,这些典型的革命都是不彻底、不完整的—次性革命,而是经历反反复复,一波三折,才修成正果。民主宪政只有经历若干次甚至比暴力革命更为艰巨的深刻蜕变,方能化蛹为蝶,整个华夏大地盛开民主之花。自辛亥革命后,中国政权几经更迭,政治舞台的潮起潮落,无不体现着中国政治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历史震荡,这正印证了亨廷顿在研究发展中国家现代化时的一句名言:“现代性带来稳定,现代化引起动乱。”

  第二,以民主、共和、宪政为内容的政治现代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一个政治共同体的重建是何其错综复杂,如此毕其功于一役只能适得其反。政治现代化不仅仅表现为一个革命的决策,一种崇高的追求,一项制度的架构,它更取决于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政治变革、制度移植是—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宏大工程,需要与社会传统、政治文化、经济发展等进行有效互动,统一整合,才能事半功倍。“自下而上的革命本来是推动现代化的最激烈方式,但一场革命变革社会的实际成效与变革的方向,并不取决于革命家的主观愿望,而取决于各种主客观条件。”[24](P253)没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民思想的启蒙,市民社会的成长,革命翻天覆地的政治理想会在实践中大打折扣、走样变形。

  第三,以民主、共和、宪政为蓝图的政治现代化是一个多元的有机系统。古今中外历史民主实践留下的经验教训是,没有共和的民主,革命会失去执政的方向,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演变成极权主义民主;没有宪政的民主,政府将失去权力制衡,必然走向腐败、堕落,危害人民权利;没有共和的宪政,容易导致个体私权的“泛滥”和社会公德的流失;没有民主的共和是古典贵族的共和,缺失统治的合法性;而没有民主的宪政会沦为虚假的谎言和一纸空文。民主、共和、宪政在复杂的政治现代化模型中是内在统一的。

  作为孙中山的民主革命的继承者一中国共产党正是接过孙中山当年未竞的事业,把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为奋斗目标,继往开来。百年辛亥革命,百年风风雨雨,百年的政治现代化实践,反复证明,一个背负“博大精深”传统文化的民族,一个直面“欧风美雨”浸融与挑战的社会,一个探索“前无古人”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国家,政治现代化、政治文明建设还是“路漫漫其修远兮”。回望历史,反思当下,我们应时刻铭记孙中山先生临终瞩托:“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

  作者简介:蔡文成,法学博士,兰州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支持 | 网站地图 | 网站律师 | 隐私条款 | 感谢表彰 | 在线投稿
2008-2021 武汉升华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鄂ICP备19017968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8502004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