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锷与云南第一届国会议员选举(3)

辛亥革命网 2017-05-04 08:42 来源:《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邓江祁 查看:

1912年8月至次年4月,全国各省区按照北京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第一届国会议员选举工作。这是民国成立后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选举活动,对于推进中国民主政治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

  虽然云南的第一届国会议员选举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在以蔡锷为首的军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没有像广东、江西、浙江、安徽、福建、湖南等省那样因选举办理不善而引发全省性的大风潮,也未发生严重影响选举工作的重大的事件,总的来说还是比较顺利的,平稳的,也是成功的,这对于当时经济、文化、交通都十分落后的云南而言确属不易,而且通过这次大范围的选举活动,使人民平等、人民有权决定国家事务的观念得到进一步传播,增强了人民的民主意识,推进了云南政治民主进程,因此意义也十分重大。云南的第一届国会议员选举之所以进展顺利,并取得成功,除了得益于蔡锷领导有方、积极主动、讲求效率之外,与以蔡锷为首的云南军政府在民国初年所推行一系列改革和建设措施也有着直接的关系。

  一是加强基层建设。据史载,云南“反正之初,厅、州、县虽传檄定,而或有官吏逃亡、土豪恣横者,争权攘利,纷纷未息。军府乃为定章程,明地方行政与自治之范围,定政费,划俸给与公费之数,及去陋规、惩赃私,皆著于法” [8](P1038)。对于沿边土司及汉夷杂处之地,军政府均设有弹压、行政各委员,并在土司地区“先从事于审理诉讼、设立学校、振兴实业、筹办警察诸端,使土司地方渐与内地人民受同等之法治。以故沿边土司皆四面内向,无复如前清时代,嫉视汉官矣”。 [8](P1047)这说明蔡锷从一开始就重视地方基层政权的建设,从而保证各级地方行政机构在新的形势下能够正常运转,保持大局的稳定。与此同时,蔡锷大力整顿吏治,“吏之良者留之,劣者易之” [8](P1064),并举行高等文官、普通文官考试,选拔高素质的官吏人才充实到各地行政机构。对于官吏的管理,蔡锷也十分重视,颁布了《文官奖叙惩戒任用令》、《裁制公务员互相攻讦规条》,这些规定对于各级公务人员尽心公务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蔡锷还大力提倡廉洁,规定公务人员不得请客送礼,兼差人员概不兼薪,不得受贿和侵吞公款,不得侵吞缺额饷银,不得挪用教育经费,非星期日不得宴客等等,并两次带头裁薪,从而使“廉洁成为一时风尚”(朱德语),使政风为之一新,“百姓对于新布政令,俱极悦服,纳税输粮,较满清时代甚为踊跃” [8](P943)。因此,云南选举不仅未延期,反而还能成功的提前完成任务,与蔡锷重视基层建设,各基层机构的完善,基层官吏的尽职尽责是分不开的。

  二是推行区划调整。民国初年的云南,地广人稀,且多为边远山区,交通十分不便。为便于治理,蔡锷根据李根源的建议,决定对原行政区划进行适当调整,添设县治六:于大姚、永北间白井地方设盐丰县;于元谋、定远、禄丰间黑井及琅井、阿陋井诸地设盐兴县;于蒙化、太和、永平间设漾濞县;于赵州、蒙化、云南县相错地设弥渡县;于剑川、维西、云龙间设兰坪县;于滇西、西藏毗连之地设阿墩县。同时又于广通属之舍资、镇南属之沙桥、邓川属之寅塘、腾越属之潞江、临安属之龙朋各地,添设巡检分治之。[8](P1065)以上调整有利于缩小行政范围,给选民的调查和选举工作的组织带来方便,提高了选举组织工作的效率,加快了选举的进程。

  三是改善通信条件。云南光复后,蔡锷对电话所、电报局、邮政局悉照旧赓续办理,并延长了通往各地的电话、电报线路,同时又于威远、镇边、新平、南安、双柏、易门、罗次、禄劝、剑川、云龙、中甸等处增设邮政,于是“全省消息渐灵通矣” [8](P1052)。云南虽然幅员辽阔,但选举工作能够在各地迅速开展,全省通信条件的改善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四是推进民族团结。云南是个多民族地区,军政府成立后,蔡锷极为重视民族团结,主张民族平等,旗帜鲜明地宣布:新政权“宗旨在铲除专制政体,建设善良国家,使汉、回、满、蒙、藏、夷、苗各族结为一体,维持共和,以期巩固民权,恢张国力” [8](P344)。在选举过程中,蔡锷要求各地,对于各民族,要平等相待,“不分畛域,一体调查”。当他得知各地“初选当选人中回族亦多有选出者”,感到很高兴,认为“五族共和,此其证明”。 [8](P795)由于蔡锷对民族团结的重视,全省不仅没有因选举发生民族间的冲突,而且还有不少少数民族人士当选议员,如众议院议员赵藩、张耀曾、寸品升,参议院议员杨琼、王人文,省议会议员段鹏瑞等均为白族,省议会议员木枝繁为纳西族,从而保证了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不言而喻,上述改革和建设措施,为云南第一届国会议员选举的顺利进行和提前完成创造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参考文献:

  [1] 参议院议员选举法 众议院议员选举法[N].政府公报(第103号),1912-08-11.

  [2] 省议会议员选举法[N].政府公报(第149号),1912-09-26.

  [3] 众议院议员各省复选区表[N].政府公报(第106号),1912-08-14.

  [4] 省议会议员各省复选区表[N].政府公报(第156号),1912-10-03.

  [5] 邓江祁.蔡锷佚文一束[A].饶怀民主编.湖南人与辛亥革命[C].湖南师大出版社,2013.

  [6] 内务部复云南蔡都督电[N].政府公报(第122号),1912-08-30.

  [7] 筹备国会事务局复云南都督电[N].政府公报(第171号),1912-10-19.

  [8] 云南省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续云南通志长编(上)[M]. 玉溪市印刷厂,1985.

  [9] 曾业英编.蔡锷集[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

  [10] 薛恒著.民国议会制度研究(1911-1924)[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11]云南《天南新报》,1912-12-11,1913-01-12。

  [12] 筹备国会事务局复云南都督电[N].政府公报(第269号),1913-02-04.

  [13] 筹备国会事务局复云南都督电[N].政府公报(第205号),1912-11-22.

  [14] 筹备国会事务局复云南都督电[N].政府公报(第218号),1912-12-05.

  [15] 民立报[N].1912-06-03.

  [16] 滇省众议院复选之结果[N].顺天时报,1913-01-6.

  [17] 筹备国会事务局复云南都督电[N].政府公报(第257号),1913-01-23.

  [18] 筹备国会事务局复云南都督电[N].政府公报(第258号),1913-01-24.

  [19] 筹备国会事务局复云南高等检察厅电[N].政府公报(第265号),1913-01-31.

  [20] 筹备国会事务局复云南都督电[N].政府公报(第267号),1913-02-02.

  [21] 判词[N].政府公报(第336号),1913-04-14.

  [22] 内务总长复云南都督兼民政长电[N].政府公报(第338号),1913-04-16.

  [23] 内务总长复云南都督民政长电[N].政府公报(第353号),1913-05-01.

  [24]筹备国会事务局筹备中华民国第一次国会开会礼成报告书 [N].政府公报(第333号),1913-04-11.

  [25]关于某议员资格之辩[N].震旦月报(第3期).1913-04.

  [26]众议院大事记[J].论衡.1913年第4期.

  (原载:《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 第1期)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支持 | 网站地图 | 网站律师 | 隐私条款 | 感谢表彰 | 在线投稿
2008-2021 武汉升华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鄂ICP备19017968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8502004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