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锷入滇与张一鲲案件(4)

辛亥革命网 2017-03-30 12:02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李开林 查看:

1915年护国起义前,蔡锷在北京脱离了袁世凯的监视,绕道日本乘船南下,从云南边境河口乘火车,途经开远并于12月19日到达昆明,在云南掀起的护国运动中立下了不朽的功勋。

  护国起义爆发后,像他们俩一样弃官出走的,还有其他一些地方官,当时新闻报纸也先后报道过。云南将军署和巡按使署为稳定省内政局,曾于1916年1月31日向各县知事各行政委员发出第三号通电:“如有未奉命令擅离职守,更或弃职潜逃,置地方安危国款盈亏于不顾者,定即从严查拿,照军法分别处治……军巡。卅一。印。”【注:1916年2月9日《云南公报》补登第三号通电。】

  周沆弃官逃走后被悬赏2千元通缉。【注:黃清《黃毓成和周沆──兼談護國起義前夕蔡鍔來滇經過》,载《雲南文獻》第24期;1994年12月25日出版】

  七、经三个多月的查证和审讯,此案与蔡锷无任何关联

  经过云南省检察厅、司法厅3个多月的查证和审讯,认定张一鲲卷款10494元8角1仙9厘7毫之多。1916年3月10日,判决“张一鲲卷款潜逃之所为,处死刑以枪毙行之”。为了让读者详细了解此案,以便不受干扰地作出正确判断,这里不嫌啰唆重复,把判决书全文也录出来:

  云南司法厅刑事判决前阿迷县知事张一鲲卷款潜逃一案,五年特字第一号

  判决

  被告人张一鲲,年三十一岁,江苏吴县人,前阿迷县知事。

    秦善泽,二十八岁,广西桂林县人,前蒙自道署科员。

  右列被告人因卷款潜逃案,奉都督府饬特别发交本厅审理,特为判决如左。

  主文:

  张一鲲卷款潜逃之所为,处死刑以枪毙行之。所有卷去之款另案追查。秦善泽宣告无罪,黄瑞卿获日另结。

  事实:

  张一鲲于民国四年三月八日奉委到阿迷县知事任。自到任后应解行政司法各款,除前任移交之甲寅年份条粮银壹仟捌佰壹拾余元外,余均因循不解。迨至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晚,该张一鲲将其眷属送赴县城外黄瑞卿家住宿,并将值价物品皮箱等件由县署上房后门运寄黄瑞卿家,该张一鲲于二十七日早向署内人托言赴蒙自道署请领饷械,遂携眷并带行李数箱,乘火车向河口,前往越时,县署总务科长张臻以该知事行踪可疑,往告铁道警察总局长商文柄,即由该总局长电询河口督办以该知事曾否到彼,并电省请转电扣留。次日由商局长张科长会同地方绅董周瑞东、周余堂、林殿卿、林肃堂等同往县署查看所余物品,概系粗重不便携带者,毫无细软价昂之物,即将所遗各物开单存查。该张一鲲当被河口督办扣留,适有与张一鲲素好曾充蒙自道署科员秦善泽,因送母赴粤返滇行至河口,闻张因潜逃被拘看视,张托其向河口电报局代拍一电致北京教育部总长请设法解救,秦善泽旋即入省,该张一鲲旋由河口督办解到都督府,交由前云南高等检查厅转发前昆明地方检查厅依法办理,并由河口督办照抄秦善泽代拍电文,连同相片护照函,由云南省会警察厅将秦善泽拘获,送交前昆明地方检查厅并案讯办。

  都督府一面饬委军法课员杜焕章会同前昆明地方检察厅检察官王耀庚驰往阿迷县署,严密调查各种款项及张一鲲潜逃情形,并取获关于存款无着及证明潜逃并供参考各证据手摺等件,备文详复。及新任阿迷县知事谷寅宾到任,将张一鲲任内征获民粮、夷粮、税款、验契、杂税、公债,以及公款、案款、司法收入等款,逐项清查,连同张一鲲遗存私物,分晰造具清册详,经都督府批由财政厅核明详复。迨本厅成立,奉饬依本厅详定暂行章程第六条特别发交审理。

  当经详加查核关于财政厅所管之部分,该张一鲲自到任之日起,至去职日止,应解各款除已经准其抵消各项外,共计应缴银壹仟陆佰陆拾捌元陆角玖仙。讯据张一鲲供称不解款之原因系路警总局先后借去肆仟元,有收飞为凭,又因地方各机关每月款项无有均系由经理处转解,前后共借去肆仟数佰元等语。当庭饬令提出证据,该张一鲲仅提出滇越铁道警察总局贰仟元收据一张,壹仟元收据二张,共计肆仟元收据,仅足证明路警总局肆仟元借款。至所称经理处前后共借去肆仟数佰元一层,查谷寅宾原详称该县地方经理处借张知事之款曾经调查明确系银伍仟零伍元陆仙捌厘等。复经财政厅核明应扣除账款银壹仟元,及前包屠捐长余银壹仟陆佰伍拾陆元外,该经理处实欠张知事银贰仟三佰肆拾玖元零陆仙捌厘。又查盐局欧兆熊前借张一鲲银壹仟元,业经缴案。以上三柱均应扣除,再查该张一鲲前在昆明地方检察厅辩诉称警察厅唐厅长借用银陆佰伍拾元,靖边警队黄队长桂清前充阿迷队长,因公借垫洋壹佰元等语,均未能提出证据,即使主张属实,连前三柱合并计算扣除亦尚差至壹万零肆佰玖拾元捌角壹仙玖厘柒毫之多,该张一鲲并不能详指用途,举出确切证据,仅图空言朦混,饰词诿卸,殊无理由。本厅再四审查,欲寻求该张一鲲非卷款潜逃之反证,实不可得。至秦善泽代张一鲲拍电致北京教育部固属不合,然对于张一鲲卷款潜逃,事前并无帮助情事。案经讯明,应即判决。

  理由:

  按上事实,该张一鲲身任阿迷县知事,将及一年对于应解缴各项正杂公款延不解缴,其平时有意隐匿已可概见,复将眷属物品皮箱等件预为安置,乘车潜逃,公款无着至壹万元以上之巨,除少数借出之款能举出确据外,其余多数之款该张一鲲均不能证明其非卷携潜逃,徒以空言饰辩,冀图狡展其真情尤昭然若揭。核其所为,该张一鲲实犯官吏犯赃治罪法第四条之罪,应依该条处断,并依第七条枪毙,以示惩儆。秦善泽仅止事后代为拍电尚属人情之常,对于张一鲲卷款潜逃讯无预为帮助情事,于法并无问拟专条,应免置议。代寄物品之黄瑞卿获日另结。本上理由,特为判决如主文。

中华民国五年三月十日

云南司法厅刑庭

审判长推事易文煃,推事王承睿、罗俊霖

  1916年3月24日《云南公报》刊登了这份判决书,《义声》日报3月23日和24日也连载了这份判决书,这是来自审案最核心机关的信息,是唐继尧及其僚属自己公布的真相,不是别人强加的。文书叙述了整个卷款潜逃的事实,自始至终都没有查出张一鲲有什么谋杀蔡锷的内容,当时唐继尧他们尚未想到利用此案做文章。

  张一鲲于3月18日被枪毙时,新闻报纸刊登的枪毙消息也是说卷款潜逃,没有其他原因。枪毙县级行政长官是罕见的事,街谈巷议作为热门话题,案件的大小情节也很快传到社会上。此案经过3个多月的审理,始终未涉及到有什么谋杀军政要员的问题。消息灵通的《滇声》日报3月20日刊登综述文章《云南起义实录》叙述张一鲲案件时,也是说卷款潜逃,只是叙述卷走的款项数额不准确:“迤南阿迷县知事张一鲲,挟捐款六万潜逃,为河口督办杨勋拿解。送军府惩办,唐都督温谕云:‘此次拥护共和,堂堂正正,为我军人应尽之天职,四万万人应动之公愤,不过云南首先倡义耳。你为知事如此,深为可笑,论汝之罪,本应处决,然值此义军初起,着暂行监禁,俟推倒袁氏后,再云核办,’云云。观此,可见举动之文明矣。(按张近已枪决矣)。”护国起义已经3个多月了,当时军政内外都知道这是个经济案件,连唐继尧本人都对张卷款潜逃作出确认的评论,更无人传闻此案与蔡锷有什么联系。

  从判决书可知,抓捕张一鲲后还允许别人看视。如果此案是特务案,是谋杀蔡锷案,会允许别人看视吗?如果张一鲲是袁世凯的特务,那么张可以请秦善泽报告袁世凯的特务机构,请袁解救,何必请秦善泽“代拍一电致北京教育部长请设法解救”呢?教育部长与张的交情有多深,是否愿意救张呢?张一鲲想抓救命稻草,可惜没有用。

  如果张是袁的特务,那么不需要张自己求救,袁世凯闻讯后就会设法解救的,不会坐等3个月眼睁睁看着张被枪毙。电报局和检察厅既然能从浩繁的来往电报中及时把秦善泽这个普通人的电报挑选出来,并追究责任,那么若有袁世凯从北京给张的来电,肯定更容易挑选出来,并加进这个案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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