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封建,何为专制(5)

辛亥革命网 2018-11-30 10:45 来源:历史研习社 作者:冯天瑜 查看:

秦汉以降两千余年间,在中国长期延续的,不是渐居次要的“封建制度”,而是由宗法制、地主制、专制帝制综合而成的社会形态。

  在欧洲列国,帝王得到神权的认可与护佑,是王权取得合法性并得以运行的必要条件。而中国则不然,皇帝高踞宗教之上,以至有皇帝册封宗教领袖的事例(如清朝雍正帝、乾隆帝向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颁赐金册),皇帝又往往被尊为至上神(宋徽宗称“道君”、慈禧太后称“老佛爷”之类)。

  中国政权、神权一元化的君主专制,也与日本天皇掌神权而多不理庶政的情形颇相径庭。在日本中世和近世,有“禁里”(天皇)与“公仪”(幕府)两个中心,存在“二重组织”“祭政二重主权”,所谓“天界信仰的支配者”与“地界信仰的支配者”是分离的,由此形成“天皇不亲政传统”(洞富雄:《天皇不亲政的传统》,新树社,昭和五十九年,第9-16页)。日本天皇的皇宫称“云居”,宫中皇室称“云上人”,也包含不理世俗政务之意。当然,日本“天皇不亲政”也不能一概而论,奈良时代和平安时代的天皇有亲政之例,明治、昭和等近代天皇更秉执大权,曾“独自垄断精神权威和政治权威”(远山茂树:《明治维新时期的天皇及天皇制——对天皇不亲政理论的批判》《日本学》第六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51页)。但就总体言之,日本存在“祭政二重结构”,不同于中国合神权、政权为一体的专制帝制。

  福泽谕吉曾这样比较中日两国政制:

  中国是一个把专制神权政府传之于万世的国家,日本则是在神权政府的基础上配合以武力的国家。中国是一个因素,日本则包括两个因素。(《文明论概略》,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8页)

  福泽所说“中国是一个因素”,指“至尊”而又“至强”的专制君主统治一切;“日本是两个因素”,指“至尊”而无实际政权的天皇与“至强”而无精神最高权威的幕府将军并列统治。这便是所谓“公武”二重结构,“公”即公家,指皇室及公卿;“武”即武家,指幕府。中日两国前近代的政体差异,便是专制君主制的一元结构与公武二元构造的对照。

  秦汉以下,中国的王朝频繁更迭,但专制君主制却传承不辍,所谓“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谭嗣同《仁学》卷二),又所谓“百代都行秦政制”(毛泽东《七律·读〈封建论〉 呈郭老》)。这种“秦政”式的专制君主政制愈演愈烈。秦汉尚有“掌丞天子,助理万机”(《汉书·百官公卿表》)的丞相,所谓“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然西汉以下朝廷也一直在寻求控制相权的办法,如西汉武帝建内朝以削减相权,东汉光武帝以尚书台取代“三公”之权,皆为此例。

  东汉、魏、晋、隋、唐,高门大族享有政治特权,州牧、方镇则各领封疆,实权在握,构成中央皇权之外的势力中心。至宋代,贵族制消弭,武人交权(所谓“杯酒释兵权”),地方权力被朝廷分割、直辖,终于实现了集权于朝廷。延及明清,更集权于帝王个人,自明太祖以降,废除丞相制,并相权入君权,六部直接受制于皇帝,号称“无宰相之名,有宰相之实”的内阁大学士,也只有“票拟”权(建议),而无“批红”权(决策),在多数情形下不过是帝王的秘书。这都是明清君主集权达于极致的突出表现。

  三、秦至清是地主经济、专制政治基础上的非封建的“皇权时代”

  以上分述秦汉至明清的贯穿性两制度,以下试作综论。

  (一)三制共存并行的时代

  秦汉至明清的两千余年间,社会制度层面虽多有变化,但“宗法制”“地主制”与“专制帝制”三项要素贯穿始终。

  宗法制是列朝皇统及贵族继承所遵之制,此制在民间也保有自治、自律形态,所谓家有庙、祠有产、宗有谱、族有规,提供了宗法制的物化网络。建立其上的宗法观念,则被加工为官方哲学和普世伦常,由“忠、孝、节、义”等德目构成的宗法伦理,为朝野所共认同遵。宗法制被地主制、专制帝制倚为社会根蒂和精神源泉。

  地主制以土地私有为特征,是秦汉至明清间农业社会的常态性制度(魏晋至唐中叶,领主经济、贵族政治较为强势,唐中叶以下,地主经济、专制政治愈占上风),也是庶族士子登仕参政的物质基础,选举、科举制的取代世卿世禄制,专制政治的取代贵族政治,均深植于地主-自耕农经济的土壤之中。秦以下两千余年社会的非封建性质,盖由土地私有的地主制所决定,此制奠定了专制帝制的宽阔深厚的物质基石。

  专制政治自秦汉以下传承不辍,改朝换代而此制神髓不变,所谓“汉承秦制、宋承唐制、清承明制”,显示了专制帝制及其各相关制度的强劲延续力。帝王“以制命为职”(朱熹语),反映帝王意志的“诏令”通过垂直的官僚系统布达四方,经由郡县制、流官制,实现中央对广土众民的掌控。朝廷又经由选举、科举,君主与庶民对接,从而扩大了专制政治的社会基础,具有流动性而又臣服于朝廷的士大夫阶层,是高度分散的农业社会得以整合的力量。

  “宗法制”“土地私有制”与“专制政治”三者并非独立并列,而是互为表里、彼此补充的,它们相与共生、浑然一体——男耕女织、土地私有、城乡一元的自然经济,是宗法制与专制帝制存在的经济基础,又被其反哺并受其保护。

  集权而又流动的官僚体系与自在自律的宗族组织形成二重结构:在行政管理上是中央集权的郡县制,而在民间社会又有宗法制织造的广大而富于韧性的网络,形成国家“专制权力”与“社会基层权力”的彼此分工,“国法”与“人情”的相互契合(参见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第213-219页)。这种“宗法-专制”二重社会结构与地主-自耕农制的经济形态相互维系。

  官学私学并存互动、学仕一体的文教-选官体制,儒释道三教共弘的信仰格局,都在上述社会结构、经济形态内繁衍,并为之培养人才、提供观念支撑。

  以上诸层面融汇成的自足性机体,具有顽强的延传能力。直至近代,在工业文明焕发的内外因素作用下,宗法专制帝制才逐渐解体。作为秦汉至明清两千余年一贯政制退出历史舞台的标志,1912年2月12日清帝退位诏书说:

  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议于前,北方诸将亦主张于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是用外观大势,内审政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辛亥革命》资料丛刊第8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83页)

  历史沉重的册页终于翻过,然而其神髓未灭,余韵流风影响久远。

  (二)秦至清拟名:宗法地主专制社会

  综论之,秦汉以降两千余年间,在中国长期延续的,不是渐居次要的“封建制度”,而是由宗法制、地主制、专制帝制综合而成的社会形态。在西欧、日本有典型表现的封建化的三特征——农人农奴化、土地庄园化、政权多元化,中国秦汉至明清的大势与之背反,故秦汉至明清冠以“封建社会”,显然不得要领,而称之“宗法地主专制社会”,似可昭示这两千余年间社会组织、经济结构、政治体制诸层面的基本特征,又可简称“皇权时代”。对于此一拟名,笔者不敢自是。这一点睛之笔,还须求之高明,并寄望于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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