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司法官群体的分流与重组 兼论辛亥鼎革后的人事嬗变(2)

辛亥革命网 2017-04-19 10:18 来源:《近代史研究》 作者:李在全 查看:

经由辛亥革命、民国肇建、清帝逊位等一系列重大事件,中国从帝制走向共和,从帝国嬗变为民国。政权更迭之际,清末数年间形成的新式司法官群体何去何从?

  通过8月份的司法官任命,京师司法事务得以连续,但毕竟人员还是不足。1912年9月,司法部继续任命京师各级司法官(34);对于已在审检厅任职但未获实缺的法政人员,司法部的办法是大部分仍留原厅继续任事。(35)同时,司法部允准法政毕业学生可入厅实习,但由于职位不多,吸纳人员也有限。1912年9月,铨叙局迭次把北京法政专门毕业生曹寿麟等18人开单送司法部,司法部复函:司法机关“需材甚众,惟本部与京师各法院业已改组就绪,实无悬缺可以位置多人”,并劝各员另谋他职,“不必专候本部任用”。(36)民国元年京师法政学堂毕业生吴朋寿的求职经历,颇能详解这一问题。吴先找到铨叙局局长张国淦,在张的指引下,学生们请求教育部,将京师法律学堂、京师法政学堂之未就业者百余人材料咨送铨叙局,铨叙局再咨送中央各部。各部接到咨文,多置而不理,司法总长许世英则定期传见,许说:“法院即将改组,非法律三年毕业,不合司法官资格,你们均是三年毕业,我一定要用,可稍候几日,不要远离。”十余日后,北京各法院改组已将就绪,仍无任用消息。学生们推举代表去见许氏,许说:“我用人的标准是经验与学业并重,既有经验又有学业,我要先用,只有学业而无经验的,应俟有经验者尽行登用,而有缺额时,方能择用。你们亦不必在此久候,可以各谋生业。”在这情况下,很多学生退而求其次,或请求在法院中练习实务,或谋其他出路。1913年,京外各级审判厅改组,很多学生回籍各谋出路,吴朋寿由同学推荐在河南高等审判厅充当法官。(37)

  京师法院改组中的司法官任用采用新标准,这势必造成许多旧式司法官离职。对这一人事分流,许世英采取两种方法应对:第一种是“将办事多年勤劳尤著之员酌量调部办事,并分派各厅充当书记官”。1912年8月,未得到任命的前大理院推事、京师审检各厅推检14人调司法部办事,即由司法审判系统调任司法行政系统,但通过这一渠道安置的人员毕竟是少数(多半是依人脉关系)。对大量未能安置的旧式司法官,许世英的第二种解决之策是举行“旧法官特别考试”以定去留。这项工作,司法部确实在推进,旧法官特别考试法案已经提出于国务会议,议决后即送参议院表决(38),许氏本人对此也颇有信心。但问题恰恰出现在参议院表决中。在参议院由南京移往北京后,在“未议决各案一览表”中,与司法相关的《法院编制法案》《法院编制法施行法案》《司法官官等法案》《司法官官俸法案》《书记官官等法案》《书记官官俸法案》《旧法官特别考试法案》《司法官考试法案》《司法官考试法施行法案》等均因“审查未毕”而未能决议通过。(39)这些草案未能完成立法程序而成为正式法律,严重影响了此后的司法改革。如此一来,那些原拟暂时援用的前清律法,在北京政府时期则被长期适用。这是许世英事先未曾预料到的。

  京师司法经此番改组,人员变动甚巨。比对宣统三年(1911)夏与民国二年(1913)初的两份大理院及京师各级审检人员名单,可见一斑:宣统三年大理院正缺推事29名(含正卿、少卿)中无一人在民国二年的大理院留任,仅有1人(冯寿祺)在民国二年的京师第二初审厅署推事;宣统三年的总检察厅正缺检察官7人(含厅丞)中也无一人留任,仅1人(陈延年)在民国二年的京师第一初审厅署推事;宣统三年大理院额外司员61人中仅6人在京师审检机关留任:沈家彝(日本帝国大学毕业)、张孝栘(日本早稻田大学毕业)在民国二年大理院中留任,江庸出任京师高等审判厅长,陈兆煌调任京师高检厅检察官,李在瀛、王克忠在京师地审厅署推事。宣统三年的京师高等、地方、初级审检厅62人中,仅原地审厅的4人在民国二年的京师各级厅中留任:龚福焘调任高审厅推事,张兰、张宗儒留任地审厅,赖毓灵调任京师第三初审厅署监督推事。(40)人事变动之巨,不难想见。此后京师司法官职位绝大多数被新式法政人员占据(41),仅在政务性质岗位依然存有旧式人员(如许世英曾任大理院院长)。

  三、京外司法改组与风潮

  1912年、1913年之交,京外司法改组全面铺开。1913年1月,根据大总统令(42),原先各省的司法司、提法司统一改称各省司法筹备处,长官统称处长,由司法总长经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简任,这是许世英开展全国司法改组的重要步骤。“筹备”二字意思甚明,即负责筹组各地审检机关。很快,各省司法筹备处处长人选确定(43),京外司法改组随即展开。2月19日,许世英发布第五十二号部令,命令各省司法筹备处长及高等审检两厅长“将已设而未完备之法院,迅即妥商改组,毋稍延误”(44);次日,发布第五十三号部令,命令各省高等审检厅长将高等以下各厅员文凭成绩认证考验。(45)这两道命令成为京外司法改组的主要文件。具体办法是由各省司法筹备处处长、高等审检厅长负责将所属司法官的文凭证书及办事成绩,“认真考验,出具切实考语”,汇报司法部,由司法总长核定后,分别呈请大总统任命,以符合《临时约法》第48条之规定。这自然导致许多不符上述资格要求的现任司法官(含前清法官)的激烈反应。

   实际上,早在京师法院改组时,一些地方司法机关的“旧人”,已意识到按照如此标准改组将影响自己的出路与生计问题,故而出面理论或抗争。吴庆莪,浙江人,以刑幕人员资格参加宣统二年法官考试,考取最优等,并曾在绍兴法政学堂校外毕业,为清末安徽高等审判厅试署推事。(46)吴氏对自己的法官资格被否定很不满(47),上告大总统,袁世凯批示:“所陈不为无见,交司法部查核办理可也。”(48)总统批示之倾向很明显,因为袁氏自身即从前朝旧员转变而来。但司法部并未按照总统倾向性意见办理,其在随后批文指出:“刑幕性质与学校不同,校外程度亦与校内有别。至援从前考取法官之资格,欲行留用或咨回本省任用,查现在《法院编制法》及《法官任用施行法》业经国务院提出参议院会议,一俟通过,即当颁布施行,是任用法官应以合于将来法定资格为准,且京师各法院改组已经月余,额满人溢,无从位置”;对吴氏请求以法官资格回原籍浙江任职的要求,司法部批示:“浙江为该员等桑梓之邦,尽可自向该管各官厅呈请服务,本部亦未便咨送”;结果是,司法部对吴氏“所请留京分厅录用或咨回本省任用之处,均难照准”。(49)可见,司法部对这类人员基本采取自谋生路的态度。后来,吴庆莪等人多次向原籍所在地的浙江临时议会呈请变通法官资格,请求承认自己在前清考取的法官资格,浙江临时议会答复:“民国光复,前清资格早已消灭,岂能以曾经考取法官为词,况历来刑幕以援例比附为能,安识法学精意。”(50)显见,在地方当局看来,前清法官资格已经失效了。不难推想,与吴庆莪情况类似的旧式司法官应不在少数,他们的结局无法一一考究,但多半应该与吴氏相仿。

  此外,团体抗争也不少。在京外司法改组过程中,东北地区反应尤其激烈。吉林各级审判厅公开电呈中央政府,要求转饬司法部取消法院改组命令,措辞强硬,指陈:“新《法院编制法》尚未颁布,旧《编制法》尚然继续有效,且旧法官考试法已交院议,未得通过,遽行改组,是以命令变更法律。司法部为司法最高机关,首先违背约法,殊骇听闻,况元年九月十四日司法部通函各省现充法官者,候特别考试后分别去取,载在公报,举国皆知。今竟朝令夕更,自相矛盾,风声所播,全国哗然。”故请中央政府饬令司法部“取消改组通令,另筹妥善办法,渐图进行,以维大局”。(51)奉天的抗争不亚于吉林,并组成司法维持会,该会“以此次法院改组,司法部违背约法,除先后电知大总统、国务院外,近又公举代表梁君子章、曹君吉甫进京与司法部提起行政诉讼”,梁、曹两代表于3月31日启程赴京。(52)其他地方也纷起抗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股不小的风潮。

  许世英虽已估计到改组可能带来的问题,但未预料到会如此严重,不过,他也不愿在改组、任人资格等原则问题上让步。3月,许世英发布命令,表示“南山可移,此案决不可改”,重申法院改组法官任用“务照本部第53号训令办理”。(53)针对多地代表指责司法部的法官任用没有法律依据、剥夺法官职务之行为违反《临时约法》,许世英答复:“该代表等不能相谅,龂龂争论,以前清《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第四条各款之资格为词。(54)试问国体变易,政局一新,前清机关无不改组,岂司法界之文职举贡独能继续有效?习大清律之刑幕亦得号称法学家乎?”至于抗争者援引《临时约法》第52条为据,许氏认为,该条款所指法官,“系对于入民国后曾经任命为法官而言,与前清任用之法官了无关系”,许氏指斥:该代表等“自称法官,按照约法第48条之规定,究竟何时奉大总统及司法总长之任命?若未经约法第48条之任命,则其所谓法官者又岂能受约法上第52条之保障?”(55)

  1913年3月,司法部多次与奉天方面交涉,指示司法官任用资格相关问题。首先,司法部指出,此次改组于法有据。“民国成立,凡属官厅俱已改组,司法何能独异?且查从前《法院编制法》,法官资格,规定綦严,前清法官,多未依法任用,此次组织,正系遵照约法及元年三月十日大总统令援用旧法,切实办理。”(56)其次,明确否定前清《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之法律效力,“查《法院编制法》法官任用各条,均以法政法律三年以上毕业者为衡,(来)电所称旧法,即系指此。至前清适用之《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多属变通办法,与《编制法》第106条所谓另定之考试任用章程不同,且既日暂行,即非永久之法,其中资格尤多与国体抵触,应失效力,不得藉口援用”。(57)5月,国务院也批文,确认京外法院改组不能执行前清《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不可引为保障。(58)最后,司法部采取适当的变通举措。例如,在职司法官若为法政速成人员,或法政教育年限不足3年者,如审检厅确实需员,司法部同意酌情留厅办事,“速成毕业充学习法官者,碍难认为合格。如果实在需员,得由该厅长酌令暂时留厅”。(59)这一变通办法也适用于吉林等省份。(60)事实上,法政教育年限不足者继续留厅办事为多数省份所援引,四川司法筹备处呈请把“现任法官之法政两年毕业而确有经验者”暂行留厅,司法部令准“由该长官酌令暂行留厅”。(61)奉天高等审检厅呈请把旧法官中法政教育年限不足者送入“奉省或该员本省法律或法政学校,按照原短年限,插班补习,以资深造。俟毕业后,尽先录用,以彰劳励”,司法部表示:“所呈各节尚属实在情形,应如所请办法,以期深造,而资鼓励”,并咨请教育部批准这类人员插班补习。(62)但是,若完全是旧式刑幕者,司法部再次明令不可担任司法官。1913年3月,湖南司法筹备处呈文司法部:“湘省筹办法院,推检需员。查有李追、来盛烈二员,均系前清廪贡生,充当刑幕多年,拟委以相当推检,呈请察核立案。”司法部回复:“查法官资格,《法院编制法》规定綦严,该员等既非法律毕业人员,自未便准以推检录用,所请立案之处,应毋庸议。”(63)司法部意思很明确:司法官必须是受新式法政教育之人,若教育年限不足,尚可通融;若非法政人员,则无变通之可能。

  奉天此后的司法人员任命,大体遵照司法部资格要求行事。从1913年3月底4月初奉天公布的全省新任推检人员简况来看,共105人,全部毕业于新式法政学校(毕业于日本者15人、国内者90人);从修习年限来看,满3年者达93人,不满3年者仅13人,且特别声明:“二年以下毕业各员,除外国学校毕业,曾充教习或法官者外,均系遵照部电,由厅暂行委署。”(64)

  问题是,风潮既起,纷纷扰扰,不易迅速平息,况且社会舆情多半不站在许世英为首的司法部一方。《盛京时报》报道说:“自各级法院改组告成以后,新法官之笑史,亦几于书不胜书矣。”(65)两天后,该报直接以《审判厅愈改愈坏》为题,报道:“奉天地方审判厅,当未改组之先,民刑案件虽不克讯断如神,然积案尚少。自改组以后,迄今一月有余,积案已至二百余起,并未闻判决若干。”(66)显见,舆论未必赞同许世英的法院改组办法。不过,最让许世英担心的是,一些手握实权的都督也不甚支持其司法改组方案。江苏都督程德全、直隶都督冯国璋等人质问司法政策取向,程德全呈文大总统,对民初司法制度提出严厉批评:所立法律不从社会风俗习惯中来,司法未能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不顾现实财政、人才状况,只求扩展审检厅数量,“此设一厅,彼组一庭,侈然自号于众曰:司法独立、司法独立”。(67)直隶都督冯国璋也咨问司法部,要求变通改组办法;对此,许世英只能不断解释“内中曲折情形”,争取对方理解。(68)

  在京外司法改组过程中,许世英也着手筹划县级司法改革问题。1913年2月,司法部公布《各县帮审员办事暂行章程》,规定帮审员由以下人员充任:考试合格者、曾充或学习推事检察官一年以上者,若具上述资格之一者,由县知事呈由司法筹备处委任,但仍需报告司法总长。(69)3月初,司法部公布《各县地方帮审员考试暂行章程》(70);3月底,命令各省司法筹备处长迅速委派各县地方帮审员。(71)为此,很多地方举行了帮审员考试。(72)若严格按法规行事,符合规定者不多,故有些许变通之举。1913年4月,直隶司法筹备处请示司法部:直隶临时法官养成所一年半之毕业人员,“可否与法政法律一年半以上毕业者同论,准予免考,得为帮审员”;司法部回复:“该所既系年半毕业,其课程科目,亦尚完备,核与帮审员考试章程第六条第一款资格相符,应准由该处长认真询考,酌量委派。”(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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