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司法官群体的分流与重组 兼论辛亥鼎革后的人事嬗变(3)

辛亥革命网 2017-04-19 10:18 来源:《近代史研究》 作者:李在全 查看:

经由辛亥革命、民国肇建、清帝逊位等一系列重大事件,中国从帝制走向共和,从帝国嬗变为民国。政权更迭之际,清末数年间形成的新式司法官群体何去何从?

  许世英并非新式法政人员,乃旧式科举出身,历充前清刑曹,但其在任上之所为颇呈“革命”、趋新色彩。客观地说,在民国初年的司法总长之列,许氏属有所作为者。但是,民初时局变幻莫测,使许氏不安其位。1913年3月,宋教仁案发生,举国震惊,各方势力围绕宋案之争执迭起。身为司法总长,许世英曾因解决宋案之纷争而提出辞职,在许氏看来,自身“反因遵守法律之行为,而受范围以外之责任”(74),但未获准。此时,革命党人与袁世凯北洋派矛盾日剧,“二次革命”已是山雨欲来风满楼。随着赵秉钧(后为段祺瑞代理)内阁结束,1913年7月,许世英再次呈请辞职(75),9月初正式去职。他在《留别京外司法界人员辞》中,自认于己任上“司法事业得以日臻统一,逐渐改良”(76),看似自满,实则承认诸多遗憾。毋庸置疑,在年余的司法总长任上,不论得失成败,许世英在中国近代法制变革史上留下了自己的印迹。

  四、司法官甄选:“以消极的紧缩主义行积极的改进精神”

  1913年7月“二次革命”爆发,月底熊希龄出任国务总理,组成进步党人为主的“名流内阁”。在各方角力与“谅解”中,9月初梁启超出任司法总长。由于梁氏此前并无法政教育背景,亦无司法履历,故其出任司法总长,多少有些出人意料,于此,梁氏确实也遇到一些麻烦,梁致康有为函中言:“弟子初入司法部,部员即群起谋相窘,以向来未尝服官之人,公事一切不谙,部员稍恶作剧即可以令长官闹大笑话,全国哗然。”不过,梁氏似已预料此问题,故在荐选次长人选时颇为慎重,最终选定江庸。在同函中,梁言其“力挽江君,江亦感激。知己肯出而相助,今乃大得其力”;“幸吾所荐次长,久于法曹,而道德极高。吾乃得坐啸画诺而专注精神于国务,而部中政令亦翕然无间”。(77)这说明,梁启超司法时期,部中事务多由江庸处理(既存研究似未充分认识此点)。这是由于梁本人对司法事务不甚了解;反向言之,梁氏因之得以超越具体部务,能将更多精力关注于更高、更广的国务问题(梁之抱负非仅限于司法领域),这自然包含全局性的司法建制问题。

  在熊希龄内阁《政府大政方针宣言书》(实由梁启超主稿)中,初步表达了梁氏对当时司法制度的观感与对策。梁氏首先承认“立宪国必以司法独立为第一要件”,问题是“我国之行此制,亦既经年,乃颂声不闻,而怨吁纷起,推原其故,第一由于法规之不适,第二由于法官之乏才。坐此二病,故人民不感司法独立之利,而对于从前陋制,或反觉彼善于此”。在梁氏看来,解决之道是:一方面“宜参酌法理与习惯,制度最适于吾国之法律,使法庭有所遵据”;另一方面是“严定法官考试、甄别、惩戒诸法,以杜滥竽,而肃官纪”。至于当前司法行政方针,梁氏表示:“拟将已成立之法厅改良整顿,树之风声,其筹备未完诸地方,则审检职务,暂责成行政官署兼摄,辟员佐理。模范既立,乃图恢张,以消极的紧缩主义行积极的改进精神。”(78)不难推测,早在出任司法总长之前,梁氏对司法现状已观察多时,并有自己的思考。故《申报》报道:“任公于司法界之黑暗,久不满意,此次入阁,即抱定改良宗旨,拟以积极的方法创建一法治国模范”,改良分为两层:对内,除积弊选贤才,更定监狱制度,最终完成司法独立;对外,改良领事裁判制度,收回法权。(79)

  1913年9月17日,司法部呈请大总统裁撤各省司法筹备处。(80)23日,袁世凯命令:“所有各省司法筹备处应即一律裁撤。”(80)各省司法筹备处裁撤后,该处应办事宜改归该省高等审检厅各自办理或会同办理,并规定了具体划分办法。(81)如前文所述,各省设立司法筹备处,职掌司法行政,推进法院筹备事务,本是许世英任内推行司法建设的重要举措,如今被废止,表明梁启超对许世英司法举措之反拨。此外,在许世英任上已筹划多时的派遣司法官员出洋修习考察事宜,这时也被梁氏叫停,梁认为“固不宜以惜费而蔽塞聪明,亦岂容以靡费而涂饰耳目”,“所有已派未派各员,统由部详细调查,妥筹办法,以资收束”(82),为此,司法部致函外交部,说明撤回理由。(83)所有这些举动,均说明梁启超、江庸出掌司法行政权后,实行“以消极的紧缩主义行积极的改进精神”。

  如果说,许世英司法时期之特征是扩展的话,那么梁启超时期的特征则是收束。个中缘由,颇为复杂,这既与梁启超对当时法律与司法问题的判断有关,“我国司法因上年进行太速,致生无限之阻力,近来各省几致全然办不动”(83);也由于“二次革命”爆发后,北京政府军事行动频繁,财政紧张,实行减政主义,并获得不少国人之赞同。(84)时任铨叙局局长的许宝蘅在日记中写道:“闻院议裁并部局各署,铨局亦将裁并,现在冗官实过于清末,裁汰归并正是紧要政策。”(87)冗员太多,财政吃紧,自然要减政裁员。落实到司法系统,裁并审检厅便应运而出,“当此国库如洗,司法一事,机关固极当尊重,而冗滥则在所必裁”。(88)从司法部与各地机关往返函件中(89),也可窥见此时司法经费确实异常紧张。

  具体到司法官问题,梁启超指陈:现在司法“良绩未著,谤议滋多,天下摇摇,转怀疑惧”;综言弊端有数条,其一便是司法官问题,“朝出学校,暮为法官,学理既未深明,经验尤非宏富,故论事多无常识,判决每缺公平,则登庸太滥之所致也”。(90)在此前后,袁世凯也意识到司法领域的严重问题,他在国务会议上特别谈论及此,认为最明显问题就是“司法官办事迁延,而审决案情又不能切合事理”;在袁氏看来,当前中国存在三大弊害,其一即“各级审判厅之流弊,司法官不得其人,往往滥用法律以殃民,且经费浩大,民间更加一层负担”。(91)问题如此严重,势必要解决。1913年12月,据梁启超条陈,袁世凯下令整顿司法,称:司法独立之大义,始终必当坚持;法曹现在之弊端,尤顷刻不容坐视,“今京外法官,其富有学养,忠勤举职者,固不乏人,而昏庸尸位,操守难信者,亦在所多有,往往显拂舆情,玩视民瘼……岂国家厉行司法独立之本意哉”,斥陈司法问题症结所在:“新旧法律,修订未完,或法规与礼俗相戾,反奖奸邪,或程序与事实不调,徒增苛扰”;“法官之养成者既乏,其择用之也又不精”;“政费支绌,养廉不周,下驷滥竽,贪墨踵起”。(92)简言之,即法律、人才,财政问题所致。不难看出,袁世凯此令暗含着对许世英时期司法官任用“择人不精”的批评,亦表明对梁氏推行司法官甄拔措施之支持。

  司法官甄拔,意即审查辨别现任司法官,选拔才优胜任者。(93)1913年11月,司法部公布《甄拔司法人员准则》,声明:“法院改组以来,任用司法官仅就法院编制法施行法草案所定任用司法官各项资格为暂行任用标准。惟资格与人才究属二事,具有法官之资格者,未必即胜任法官之任,若长此因循,漫无考验,当滋群流竞进之时,实无以辨真才,以重法权而厌民望”,为此,司法部制定此准则,“藉为救济方法,意在拔用合格而能胜任之人才,以谋司法事业之进步”。(94)据该准则,受甄拔人员以下列资格者为限:1.在外国大学或专门学校修习法律或法政之学3年以上,得有毕业文凭者;2.在国立或经司法总长、教育总长认可之公立大学或专门学校修习法律之学3年以上,得有毕业文凭者;3.在国立或经司法总长、教育总长认可之公立、私立大学或专门学校充司法官考试法内主要科目之教授3年以上者;4.在外国专门学校学习速成法政1年半以上,得有毕业文凭,并充推事、检察官,或在国立私立大学、专门学校充司法官考试法内主要科目之教授1年以上者。甄拔活动由设置于司法部内的甄拔司法人员会(由司法界高层级、资深人士组成)执行,内容与方法是:1.就学校讲义考试答案及考列等次,考察其学业之程度并逐年及卒业时之成绩;2.就卒业后之经历及其主办事务之内容,考察最近之学况并事务上之成绩及能力,但入学前经历有足备考者,并应调查之;3.就向来之言行状况,考察品学性格才能及体质能否为司法官,并宜充何种职务之司法官;4.举行甄拔考验,以测知学问之程度并运用能力为宗旨。甄拔合格者由司法总长指派审检机关实习,且由司法总长依现行任用司法官之标准,随时呈请任官。(95)

  不难看出,与许世英时期看重资格(是否法政毕业)不同,此次甄拔除了资格外,还看重能力与品质,意在拔用“合格而能胜任之人才”。客观地说,在人员选入标准上,确有进步。不过,甄拔规则也存有问题,如把私立法政学校毕业生、公立法政学校别科生排除在外,这自然引起这部分人员的反对。(96)

  1914年1月23日,司法人员甄拔考验在北京象坊桥众议院举行。但在此次甄拔结果公布之前,由于熊希龄内阁结束,梁启超随之去职,继任者为章宗祥。梁氏任内很多举措延及章宗祥任上施行(有些未施行)。1914年3月,司法部公布甄拔合格人员名单,共计171人,其中笔述合格者134人,口述合格者32人,补考合格者5人。(97)随后,合格者被分发各地实习。(98)在《申报》看来,此次司法官甄拔,参考者1000多人,经层层筛选,最后被录取者仅为少数,系采“极端的严格主义”;并认为,录取人数之少与梁启超司法计划案有密切关系,因为此计划拟把各省审检厅分别归并停办,机关少了,人员自然无需过多。(99)

  梁启超卸任时呈报大总统的《司法计划十端留备采择文》(100),成为章宗祥任上必须面对的问题。袁世凯将此案交由政治会议讨论,政治会议对梁之司法条陈“大体表示赞同,惟其中窒碍难行之点亦不少”(101);议长李经羲总体上也赞成梁之办法。(102)此时担任约法会议议员的许世英“以向与梁任公反对,故将其司法条陈根本驳斥”。(103)不过,从此后实际情况来看,梁启超很多建议被采纳。如梁氏等人倡导的司法官回避制度,于1914年2月推行,很多省份司法官重新任命(104);司法部颁布《司法官考绩规则》,加强并规范对各级司法官业务考核,规定:各衙门长官就所属司法官的品行、履历、学历、执务、交际、健康、性格、才能、志愿及其他参考事项,随时调查编制报告书,于每年6、12月,经由上级长官添附意见后,呈报司法总长(105);裁并初级审检厅,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司法部于1914年初颁布《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规定凡未设法院各县的司法事务委任县知事处理,但县知事审理案件由承审员助理(106),配套的《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也随即公布。(107)1914年各地纷纷裁并审检厅,以京师为例可见一斑。1914年5月京师初级审检厅裁撤,事务归并地方厅办理,相关人员大部分调入地方厅,小部分人员开缺候任。(108)因裁并、回避本籍等而免官者,司法部表示:考核在案,遇有缺位随时任用。(109)裁并审检厅与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对此后中国司法影响久远。

  1914年6月,司法部颁布新订的《甄拔司法人员规则》,1913年11月颁布的《甄拔司法人员准则》即行废止,并声明“本规则自公布之日实行至司法官考试实施之日废止”。(110)1915年6月,在清末《法院编制法》基础上,北京政府公布新的《法院编制法》,明确规定各级推检人员必须经过司法官两次考试合格才能任用。9月袁世凯颁布《司法官考试令》和《关于司法官考试令第三条甄录规则》,对司法官考试的科目、内容、程序做出具体规定。从整个北京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录情况来看,均采“严格主义”,群体规模不大,有司法人员后来忆述:北洋政府司法官录用非常严格,“宁缺毋滥”,虽然举行若干次考试,录取一些司法官,但“人数究属过少……各司法机构有缺无人的情况,所在皆是,尤以边远地方为甚”。(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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