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司法官群体的分流与重组 兼论辛亥鼎革后的人事嬗变(6)

辛亥革命网 2017-04-19 10:18 来源:《近代史研究》 作者:李在全 查看:

经由辛亥革命、民国肇建、清帝逊位等一系列重大事件,中国从帝制走向共和,从帝国嬗变为民国。政权更迭之际,清末数年间形成的新式司法官群体何去何从?

  (44)《令各省司法筹备处长及高等两厅长迅速将已设未完备之法院妥商改组文》(1913年2月19日),《司法公报》第7号,1913年4月15日,第9页。

  (45)《令各省高等两厅长将高等以下各厅员文凭成绩认证考验文》(1913年2月20日),《司法公报》第7号,1913年4月15日,第9-10页。

  (46)《审判检察各厅等缺职员衔各清单及考生统计册等》(考试法官题名录,宣统二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法部·举叙司档案,31677(第3号)。

  (47)《司法部部令》,《政府公报》第18号,1912年5月18日。

  (48)《批吴庆莪等陈请文》,刘路生、骆宝善主编:《袁世凯全集》第20册,第31页。

  (49)《司法部批吴庆莪等请留京分厅录用或咨回本省任用呈》,《政府公报》第176号,1912年10月24日。

  (50)《临时议会咨复蒋都督废弃前清法官资格文》,《浙江公报》第119册,1912年6月10日,第14页。

  (51)《吉林各级审判厅呈请中央政府转饬司法部取消法院改组命令文》,《中华民国新文牍汇编》(司法类),上海棋盘街中广益书局1913年版,第6-7页。

  (52)《司法维持会代表晋京》,《盛京时报》,1913年4月6日,第6版。

  (53)《令各省司法筹备处/高等审检厅长法院改组法官任用务照本部第53号训令办理文》(1913年3月14日),《司法公报》第7号,1913年4月15日,第16-17页。

  (54)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清政府颁布《法院编制法》,同时颁布相应的《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章程第四条规定:凡得应第一次考试者,除《法院编制法》第一百七条第一项(即凡在法政法律学堂三年以上,领有毕业文凭者,得应第一次考试)所定资格人员外,所有下列各项人员,准其暂行一体与试:1.举人及副拔优贡以上出身者;2.文职七品以上者;3.旧历刑幕,确系品端学裕者。

  (55)《国务院批第十八号(原具呈人奉天法官代表梁寿相等)》,《政府公报》第363号,1913年5月11日。《临时约法》第48条: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第52条: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务规,以法律定之。

  (56)《致奉天高等审判厅转法官谢桐森等此次改组遵照约法办理电》(1913年3月1日),《司法公报》第8号,1913年5月15日,32页。

  (57)《复奉天司法筹备处高等审判厅前清适用之法官考试任用章程应失效不得藉口援用电》(1913年3月5日),《司法公报》第8号,1913年5月15日,第33页。

  (58)《国务院批奉天法官代表梁寿相等关于京外改组法院办法不能执行前清法官任用章程引为保障文》(1913年5月10日),《政府公报分类汇编》1915年第16期,第11-12页。

  (59)《复奉天高等审判厅速成毕业生碍难认为合格电》(1913年3月1日),《司法公报》第8号,1913年5月15日,第32页。

  (60)《复吉林司法筹备处高等审检厅如实在需员准予暂任1年以上毕业生充当法官电》(1913年3月6日),《司法公报》第8号,1913年5月15日,第33页。

  (61)《复四川司法筹备处暂准留用两年毕业之法官电》(1913年5月20日),《司法公报》第10号,1913年7月15日,第52页。

  (62)《致教育总长奉省旧法官中有于法政法律毕业年限所短不多者请准其插班补习函》(1913年3月29日),《司法公报》第8号,1913年5月15日,第46页。

  (63)《令湖南司法筹备处长据请将前清廪贡生李追来盛烈二员委以相当推检资格不合自未便准文》(1913年3月5日),《司法公报》第7号,1913年4月15日,第23页。

  (64)《奉天各级法院新任法官表》,《盛京时报》,1913年3月27、28日,4月2、4、5、6日,均为第2版。

  (65)《论法官贪赃枉法案之披露》,《盛京时报》,1913年4月18日,第1版。

  (66)《审判厅愈改愈坏》,《盛京时报》,1913年4月20日,第6版。

  (67)《江苏都督程呈请大总统饬部核议变通江苏司法制度文》,《中华民国新文牍汇编》(司法类),第5-6页。

  (68)《复直隶冯都督请维持司法改组变通办法函》(1913年3月15日),《司法公报》第7号,1913年4月15日,第45页。

  (69)《各县帮审员办事暂行章程》(1913年2月28日),《司法公报》第7号,1913年4月15日,第7-8页。

  (70)《各县地方帮审员考试暂行章程》(1913年3月3日),《司法公报》第7号,1913年4月15日,第8-10页。

  (71)《令各省司法筹备处长迅委各县地方帮审员文》(1913年3月22日),《司法公报》第8号,1913年5月15日,第12-13页。

  (72)《定期考试帮审员》,《盛京时报》,1913年4月19日,第6版。

  (73)《令直隶司法筹备处直隶临时法官养成所年半毕业人员准由处长酌量委派帮审员文》(1913年4月2日),《司法公报》第8号,1913年5月15日,第24页。

  (74)《本部许总长呈请辞职文》(1913年4月25日),《司法公报》第10号,1913年7月15日,第3页。

  (75)《本部许总长呈请辞职文》(1913年7月17日),《司法公报》第12号,1913年9月15日,第1页。

  (76)《前司法总长许世英留别京外司法界人员辞》,《政府公报》第494号,1913年9月19日。

  (77)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40-441页。

  (78)梁启超:《政府大政方针宣言书》,《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九,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21-122页。

  (79)《梁总长政见》,《申报》,1913年9月27日,第3版。

  (80)《呈请裁撤各省司法筹备处文》(1913年9月17日),《司法公报》第2年第2号,1913年11月15日,第1-2页。

  (81)《大总统令》(1913年9月23日),《司法公报》第2年第1号。1913年10月15日,第1页。

  (82)《令各省高等审检厅筹备处裁后应办理事宜应改归各该审检厅分别办理文》(1913年10月4日),《司法公报》第2年第2号,1913年11月15日,第8-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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