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司法官群体的分流与重组 兼论辛亥鼎革后的人事嬗变(7)

辛亥革命网 2017-04-19 10:18 来源:《近代史研究》 作者:李在全 查看:

经由辛亥革命、民国肇建、清帝逊位等一系列重大事件,中国从帝制走向共和,从帝国嬗变为民国。政权更迭之际,清末数年间形成的新式司法官群体何去何从?

  (83)《呈请派往各国修习员另筹办法文》(1913年9月22日),《司法公报》第2年第2号,1913年11月15日,第3-4页。

  (84)《致外交部开送撤回派赴各国修习员名单希转达各公使查照函》(1913年10月15日),《司法公报》第2年第2号,1913年11月15日,第28-29页。

  (85)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443页。

  (86)杜亚泉:《再论减政主义》(1913年),周月峰编:《中国近代思想家文库·杜亚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19-122页。

  (87)许恪儒整理:《许宝蘅日记》第2册,1913年6月30日,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445页。

  (88)《致福州高等审栓厅裁并各厅所已电讬刘民政长电》(1913年9月25日),《司法公报》第2年第2号,1913年11月15日,第25页。

  (89)《致福州民政长高等审检两厅积欠薪俸希拨款维持电》(1913年10月28日),《司法公报》第2年第3号,1913年12月15日。公牍,第28页;《复杭州高等厅长勉为其难所请辞职碍难照准电》(1913年10月31日)、《复杭州高审厅长不准辞职余照三十一日部电办理电》(1913年11月5日),《司法公报》第2年第3号,1913年12月15日,第29页。

  (90)《呈大总统详论司法急宜独立文》,《司法公报》第2年第4号,1914年1月15日,第1页。

  (91)《在国务会议上谈司法之政见》《对某政治家谈当前中国三大弊害》,刘路生、骆宝善主编:《袁世凯全集》第24册,第163、556页。

  (92)《令整顿司法事宜》(1913年12月28日),《东方杂志》第10卷第8号,1914年2月1日,“中国大事记”,第15-16页。

  (93)其实,许世英亦有推行司法官甄别之意,但未及实行。见《复国务总理拟具答复蒙议员质问书函》(1913年7月25日),《司法公报》第12号,1913年9月15日,第31-32页。

  (94)《制定甄拔司法人员准则布告》(1913年11月18日),《司法公报》第2年第3号,1913年12月15日,第25页。

  (95)《甄拔司法人员准则》(1913年11月8日),《司法公报》第2年第3号,1913年12月15日,第7-9页。

  (96)《批神州大学代表张家森呈请甄拔司法人员各节由》(1913年11月21日),《司法公报》第2年第4号,1914年1月15日,第44-45页。

  (97)《司法部甄拔人员会致司法部报告受验员成绩函》(1914年3月),《政府公报》第661号,1914年3月11日。

  (98)《分发甄拔合格人员一览》,《司法公报》第2年第8号,1914年5月31日,第19-20页。

  (99)《法官甄试后之司法思潮》,《申报》,1914年3月13日,第6版。

  (100)《梁前司法总长呈大总统司法计划十端留备采择文》(1914年4月27日),《司法公报》第2年第8号,1914年5月31日,第1-4页。

  (101)《司法机关将来》,《申报》,1914年3月13日,第6版。

  (102)《李议长与章总长论司法书》,《申报》,1914年3月16日,第6版。

  (103)《专电》,《申报》,1914年3月28日,第2版。

  (104)《呈大总统谨将应行回避之河南等省高等厅长官互相调用人员开单请鉴核施行文》,《司法公报》第2年第6号,1914年3月30日,第3-4页。

  (105)《司法官考绩规则》,《司法公报》第2年第6号,1914年3月30日。第1-4页。

  (106)《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司法公报》第2年第7号,1914年4月30日,第2-4页。承审员由县知事从以下人选中呈请高等审判厅厅长审定任用:在高等审判厅所管区域内之候补或学习司法官、在民政长所管区域之候补县知事、曾充推事或检察官丰年以上者、经承审员考试合格者。

  (107)《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司法公报》第2年第7号,1914年4月30日,第4-17页。

  (108)《大总统令》,《司法公报》第2年第9号,1914年8月30日,第5-6页。

  (109)《通告此次司法改组被裁人员毋得率行陈请文》(1914年7月21日),《司法公报》第2年第11号,1914年8月30日,第16页。

  (110)《甄拔司法人员规则》(1914年6月2日),《司法公报》第2年第10号,1914年7月31日,第5-9页。

  (111)任玉田:《民国的法律、法院与司法人员》,陕西省汉中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汉中市文史资料》第3辑,1985年,第15-16页。

  (112)《宪政编查馆奏核订法院编制法并另拟各项章程折》《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政治官报》第826号,宣统二年正月九日,第3-24页。

  (113)此项规定效法日本,日本《登用判事、检事之试验规则》[明治二十四年(1891年)司法省令]规定:审判官、检察官与考者,须为“在官立学校或司法大臣所指定之公立、私立学校修法律学三年而领有卒业证书者”。南洋公学译书院初译,商务印书馆编译所补译校订,孟祥沛点校:《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点校本)》第3卷下册,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656页。

  (114)马寿华:《服务司法界六十一年》,第21页。

  (115)朱峙三:《朱峙三日记》第2册,1912年6月26日、6月30日、8月25日,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1年版,第459、460、476页。

  (116)汪祖泽、莫擎天:《辛亥前后的广东司法》,广东省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广东文史资料》第8辑,第165页。

  (117)《梁前司法总长呈大总统司法计划十端留备采择文》(1914年4月27日),《司法公报》第2年第8号,1914年5月31日,第1-4页。

  (118)《大总统令》(1915年4月29日),《政府公报》第1069号,1915年4月30日。

  (119)董康:《民国十三年司法之回顾》,《法学季刊》第2卷第3期,1925年1月。

  (120)《司法部呈恪遵申令严行监督司法事务并将年来办理情形缕陈钧鉴文并批令》(1915年4月29日),《政府公报》第1085号,1915年5月16日。

  (121)任玉田:《民国的法律、法院与司法人员》,《汉中市文史资料》第3辑,第15页。

  (122)王志强:《辛亥革命后基层审判的转型与承续——以民国元年上海地区为例》,《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

  (123)李振铨:《论政府用人之宜慎》,《顺天时报》,1912年5月10日,第2版。

  (124)闫晓君整理:《乐素堂文集》,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4页;《电聘刑幕协修法律》,《申报》,1915年3月11日,第2张第7版。

  (125)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9册,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37-38页。

  (126)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10册,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37页。

  (127)张国淦:《中华民国内阁篇》,杜春和等编:《北洋军阀史料选辑》上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01页。

  (128)《岩田顾问之司法改善谈》,《申报》,1922年2月13日,第4张第14版。

  (129)桑兵:《接收清朝与组建民国》(上、下),《近代史研究》2014年第1、2期;缪树红:《论北洋军阀统治下的文官主体——以国务院为考察对象》,硕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历史系,2007年;川岛真著,田建国译:《中国近代外交的形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6-89页。

  (130)缪树红:《论北洋军阀统治下的文官主体——以国务院为考察对象》,第24-25页。

  (131)鲁卫东:《军阀与内阁——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内阁阁员群体构成与分析(1916-1928)》,《史学集刊》2009年第2期。

  (132)李文杰:《继承与开新之间——清末民初外务(交)部的人事嬗替与结构变迁》,《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

  (133)《呈请简任各省司法筹备处长文》(1913年1月16日),《司法公报》第5号,1913年2月15日,第6-7页。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支持 | 网站地图 | 网站律师 | 隐私条款 | 感谢表彰 | 在线投稿
2008-2021 武汉升华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鄂ICP备19017968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8502004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