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言萃之三:政治与国运(9)
辛亥革命网 2017-04-12 13:44 来源:中山统战 作者:孙中山 查看:
奉大法以治国,依民意以御暴。
《致黎元洪伍廷芳电》
《孙中山全集》第4卷第l04页
国家之治安,惟系于法律。
《与戊午通信社记者的谈话》(1918年10月27日)
《孙中山集外集》第234页
共和政治,以法律为纲。
《申张讨逆护法令》(1917年11月18日)
《孙中山全集》第4卷第240页
民主政治赖以维系不敝者,其根本存于法律。
《辞大元帅职临行通电》(1918年5月21日)
《孙中山全集》第4卷第480页
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与国之存亡相始终。
《在宴请美领事会上的讲话》(1918年3月16日)
《孙中山全集》第4卷第400页
国家宪法良,则国强;宪法不良,则国弱。强弱之点,尽在宪法。
《宴请国会及省议会议员时的演说》(1918年2月7日)
《孙中山全集》第4卷第331页
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
《〈中华民国宪法史〉前编序》(1920年8月)
《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3l9页
我国数千年来尝以文明法治之,今治之,而亦既进步矣……
《在广州报界欢迎会的演说》(1912年5月4日)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55页
国中无论何人及何种势力,均应纳服于法律之下,不应在法律之外稍有活动。
《与戊午爱信社记者的谈话》(1918年10月27日)
《孙中山集外集》第235页
须知国内纷争,皆由大法不立。
《护法宣言》(1919年5月28日)
《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60页
乱莫甚于坏法,奸莫大于卖国。
《南北和谈通电》(1920年7月下旬)
《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293页
以礼治国,则国必昌;以法治国,则国必危。征之往古,卫鞅治秦,张汤治汉,莫不以尚法而致弱国败身,然则苟法之流毒甚矣哉!
《周柬白辑〈全国律师民刑新诉状汇览〉序言》(1923年10月)
《孙中山全集》第8卷第355页
立国于大地,不可无法也,立国于二十世纪文明意进之秋,尤不可以无法,所以障人权,亦所以遏邪辟。法治国之善者,可以绝寇贼,息讼争,西洋史载,班班可考,无他,人民知法之尊严庄重,而能终身以之耳。我国人民号称四百兆,向有知法者乎?恐百不得一也。不知法而责之以守法,是犹强盲人以辨歧路,责童顽以守礼仪,可乎哉?
《周柬白辑(全国律师民刑新诉状汇览〉序言》(1923年10月)
《孙中山全集》第8卷第355页
国于天地,必有与立,民主政治赖以维系不敝者,其根本存于法律,而机枢在于国会。
《辞大元帅职临行通电》
《1918年5月21日)
《孙中山全集》第4卷第480页
国于天地,恃法律而存在。
《复徐树铮电》(1919年1l月26日)
《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169页
盖拥兵以言政而政紊,拥兵以言法而法骫。强权盛则公理衰,武力张则文治驰。
《和平统一宣言》(1923年1月26日)
《孙中山全集》第7卷第50页
法律之在今日,已成为军阀攘窃之资;非本革命之精神从事于建设,殆无摧陷廓清之望。
《复国会议员函》(1923年12月17日)
《孙中山全集》第8卷第523页
今日办法只有以人就法,不可以法就人。
《接见国会议员代表的谈话》(1918年4月13日)
《孙中山全集》第4卷第444页
要把一切现行的法律,全部拿来审订。和民国建国精神相违背的地方,通要改过,并且一方面要求适合于革命时期中的行使,一方面要求适合于国家和人民的需要。
要审定法院编制和司法行政的组织。我们一个着眼在除弊,一个着眼点在便民。能除弊方能确立司法的尊严;能便民方能完成司法的效用。
《与大本营法制委员的谈话》(1924年4月18日)
《孙中山全集》第l0卷第85—86页
刑罚之目的在维持国权,保护公安。人民之触犯法纪,由个人之利益与社会之利益不得其平,互相抵触而起。国家之所以惩创罪人者,非快私人报复之私,亦非以示惩创,使后来相戒,盖非此不足以保持国家之生存,而成人道之均平也。故其罚之之程度,以足调剂个人之利益与社会之利益之平为准,苛暴残酷,义无取焉。
《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1912年3月2日)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l57页 7、天下为公
天下为公。
《〈社会观〉、序》(1920年3月1日)
《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225页
文常以为天下事当与天下豪杰共之。
《复温树德函》(1923年2月13日)
《孙中山全集》第7卷第113页
逆天者必受殃,害人者终害己……
《致邓泽如及南洋国民党人函》(1913年12月25日)
《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75页